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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建设思考范文

时间:2022-04-04 09:25:51

法律文化建设思考

1加强军事法律文化的教育宣传力度,保证坚实群众基础

十一届四中全会的军队代表唐国庆曾在报告中提出:“要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并建议在增强官兵自身依法维权能力的同时,提高部队的法律服务质量;创新完善制度机制,建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同时,进一步完善军地涉军维权工作机制。”如此建议措施一方面能够切实保证官兵设法问题的解决,温暖军人军属的心,另一方面能够彰显以人为本的军队法制工作理念,为军法文化达到很好的教育宣传作用。近年来,我军对军队律师制度的建设愈加重视起来,在军队院校以及地方大学扩充大量人才,为军队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发展起到很大作用。军队律师制度的完善对解决部队设法问题和加强军队法治意识都获得很大成效。通过军队律师的工作实践,不但能够反映出最真实、最贴近官兵实际情况的法律问题,还能通过对官兵设法问题的有效解决,传播军事法律文化,培养官兵的法律信仰。军队律师工作的很大一部分任务就是在各个基层部队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活动。以授课、案例、问卷、聊天等形式展开对基层官兵的普法教育活动,一方面能够使官兵逐渐对法律知识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加深官兵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培植当代军人的法律信仰,是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大课题。伟大的法学家卢梭曾作出对法律信仰最好的概括,即“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

关于军人的法律信仰,是军人遵守法律的上乘境界,反映为军人对法律坚信和诚服的态度,也是军人对具体法律规范和社会应有秩序的双重信仰。军人法律信仰被称作是信息化条件下增强我军战斗力的新型催化剂,以及我军在贯彻依法治军方针过程中力求构建的精神共同体。当前,军事法文化的建设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军事变革的条件下,我军法律文化的教育传播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教育宣传。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建设应是紧紧围绕广大官兵以及整个部队建设展开的。我军的广大官兵乃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基础,培养官兵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实现官兵对军事法律的理性认同,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中心,也是实现依法治军的关键点。着力对军法文化主体深层次的文化启蒙和教育引导,使整个军事法律体系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心理认知上拥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并使军事个体将军法置于绝对权威地位。除此之外,应同时在地方加强军法文化传播,加大教育宣传的范围,促使军地共同配合,建设和发展军事法律文化。军事主体的感情认同,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军事法律,应该作为在特殊时期“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并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得以延续的产物。军事法律文化是一个包含了军事法律思想、军事法律行为以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培养军人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是军事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的至高追求。当然,军事法律文化的传播是一项长久、系统的事务,且在细节上纷繁琐碎,内容也时常需要顺应时代、环境变化,方式和途径也要灵活变通,才能符合军事法律文化发展的大方向,推进国防和军队的整体建设。

2深入军事法律文化理论研究、精神研究,促进军事法律科学化发展

理论支撑是任何一门学科的根基,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建设应顺应且符合军事实践的发展,重视其理论研究。从理论上更透彻、更深层次地把握军事法律文化的发展规律,以推动现代军法文化的建设。军事法律文化本身应是一个较为“纯粹”的理性范畴。军事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正是要用它来描述和揭示历史积淀的军事法观念在现实军事法律制度面前的作用力,以及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通过对现存制度的改良去重塑那些古老的观念。

2.1军事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应注重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之间的冲突军法从严是传统军事法文化中的重要指导思想,并一直被继承至今,是向来被人所熟知的军事法律原则。但是,这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以军事义务为本位的逻辑起点作为调整军事法律关系的宗旨。军法从严的原则本身是不存在异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平衡理念,是指要在保证军法从严的基础上,注重对军事主体的权利,也就是军人个人权利的维护。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中所述“军事主体”即权利主体的概念是以个人而非群体为归宿的,即便是群体权利的行使,也要以维护个人权利为优先考量;其二,法律应在立法中先赋予个人权利并加以保障,再以此条件作为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因为义务是基于相应的权利而产生的;第三,要提供能使权利得以实现的平台,也就是说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主体只受制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限制,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内容不予干涉,并应给予尊重和保护;与此同时,对义务的设定也必须予以明确。义务的承担和权利的享有是相对应的关系,没有绝对的权利亦没有绝对的义务。绝对的义务是对权利的侵犯,更不得将模糊的义务强加于人。对义务的承担和履行应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体现和限制,而不是毫无定数。“穿着军服的公民”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军人角色的经典定义。既然作为公民,就该享有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的同等权利,并不应享受区别于普通公民的特权。当为了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需要,要求其履行特殊义务时,必定是以军人将自己的一部分公民权利让渡为前提的。由此,作为补偿,当军人权利受到侵犯时,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利,就应予以救济,并受到司法的保障。军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是体现军事法律文化价值判断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军法文化现代化建设的标准之一。当然,随着军事法律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对军人权利保护的理念逐渐受到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也不断体现出来,这是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功绩。

2.2注重法律精神的把握,要以民主、公正的法治精神为内容,推进军事法律文化的建设民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制度,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作为我国法治化建设内核的民主法治,其体制上和思想上的民主观念是现代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精神依靠。民主的实现意味着在形式上的一律平等,换言之,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完善的程序规范以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公正体现。民主、公正的法治精神是现代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实现与我军法治建设民主化的前景紧密相关。只有将此精神落实到我军法治建设的立法、守法、执法的各个环节当中,才能使军事法律为广大官兵所信赖和支持,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才能更具生命力。

2.3军事法律文化建设应始终顺应军事法律科学化发展的进程,成为军事法律科学化建设的“指路明灯”由于历史的、客观的种种原因,军事法律科学化乃至依法治军的发展必定是一段漫长、艰辛的路程。科学化是一个“大课题”,需要军事法治建设中的每个细微环节都能够贯彻民主、公正、合理、平等、效益的科学法治理念。目前,军事法律的科学筹划水平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很多法规制度和意识观念还滞后于形势和任务发展,军事法律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建立完备、科学的军事法律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军的本质体现。紧贴部队实际和任务,军事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充当军事法律科学化发展的有力推手,无论是军法文化其制度形态下的军事法律制度、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组织机构和军事法律设施,还是军事法律文化观念形态下的军事法律心理、军事法律意识、军事法律思想体系等,都要始终坚持为军事法科学化发展服务。军事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的目标应该是围绕以民主的军事立法、公正的军事司法、完备的军事法制以及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为核心内容的“理想状态”,而这与军事法律现代化建设的终极目标是相符合的。

作者:段可新王丹妮单位:63613部队南京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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