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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企业法治建设的完善范文

时间:2022-12-30 03:57:07

食品药品企业法治建设的完善

一、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法治体系现状

(一)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主要法律依据

1.民事法律依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食品药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经济行政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并从民事、行政两个方面设定法律责任体系。由于食品药品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专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并相应规定了有关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含标准类文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形成了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征信机构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内部规章制度。食品药品是重要特殊商品,国家对食品药品实行安全标准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般是在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由企业依法制定的组织生产的标准,国家法律同时鼓励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当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该标准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也能够成为企业和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此外,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之前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企业制定和遵守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也作出了要求,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也是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管理的依据。

(二)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管理举措

1.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食品药品的核心问题是质量安全问题,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是食品药品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诚信义务,有关法律法规也主要是围绕质量安全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的制度设计,并通过设置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加以监督保障,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分类管理。国家《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均提出了根据安全信用等级标准划分等级,并按照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的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

3.建立信用信息档案。《食品安全法》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监督抽检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等列入了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内容。在药品管理方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文件都规定了相类似的监管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制度。上述信用信息档案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二、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不容小觑,这里面就包含着企业诚信缺失的问题。近些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火腿事件、毒酒、毒粉丝、毒胶囊、毒大米事件,不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而且也使有关企业遭受了重大损失,甚至整个产业链都受到了国外品牌的冲击,出现这些问题的首要原因是企业自身缺乏法治责任意识和约束机制,同时也暴露了企业诚信建设过程中社会法治环境的不足。

(一)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分析

1.低水平短期经营模式较为广泛多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小、销售范围小、生存时间短,不少主体虽然名为企业,实际与个体差异不大,从业人员数量和知识水平偏低,经营管理不规范,发生违法行为采取关门停业、另立门户等方式逃避处罚,失信成本较低,因此食品药品企业低水平短期经营模式较为广泛,而采用集中、连锁经营等先进管理模式的规模企业所占比例明显偏低。

2.利益法则影响较深食品药品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赚取利润的空间较大,利益的驱动使一些企业忽略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标准。另外,管理水平低、竞争力弱的小企业为了能够存活也倾向于采取见利忘义、投机取巧的赚钱渠道。

3.企业自身缺乏有效约束机制企业内部结构不合理、机制不健全、各部门不能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已经成了多数企业的共同问题,技术要求较强、质量要求较高的食品药品企业如果负责人缺乏自律意识,企业本身又缺乏有效约束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将难以保障,质量事故频发也是必然结果。

(二)企业诚信建设外部环境问题分析

1.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信用立法比较滞后,只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中规定了诚信的法律原则,食品药品领域仅有相关政策指导意见,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就很难找到具体系统的规定。其次,某些法律法规在惩处违法方面偏轻或偏重,不利于有效打击失信违法行为。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对供货渠道的把关是经营者对经营产品质量负责的首要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代表企业从一开始就具有放纵产品质量的故意,危害程度不亚于销售假劣产品,因此《药品管理法》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不论产品质量如何均可进行处罚,处罚幅度与销售假药相当。供货渠道是否合法要通过企业提供供货方资质证照、销售发票来证明,不能提供的视为从非法渠道采购。然而《食品安全法》对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规定首次只能给予警告的处罚,经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可以实施罚款等其他处罚。目前多数药品经营企业基本保证了渠道正规,但是多数食品经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餐饮单位不能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首次警告处罚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执法部门由于人力所限难以对每家企业都进行二次检查,因此该项规定降低执法效率、执法人员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失信成本。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最低罚款5万元,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很多,除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外,多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按5万元罚款都很难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该部严厉的法规难以成为惩处违法有力的武器,在执法部门中已经逐渐失去了威信。

2.政府部门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效能仍待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要管理好企业诚信,既有规划指导扶持帮助合法守信的义务,又有查处违法失信的责任,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由于对守信企业扶持政策力度不够、失信企业逃避监管、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诚信管理信息缺乏有效整合和利用、多部门之间的工作尚未形成有效合力等原因,造成政府管理诚信工作效能不高,一些信誉好的企业得不到保护,信誉差的企业凭借特殊手段畅通无阻,久而久之,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一些企业也放弃了诚信的信条。

3.行业协会管理机制不完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都明确了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药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行业协会自上而下的形成运作机制,其功能大多局限在召开会议、人员培训、刊物交流、信息传达等方面,在服务商务、团体间和团体内部利益协调、代表行业向消费者和政府沟通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成熟完善,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4.信用评价工作体系仍待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一般是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有关其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估量,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的一种管理活动。目前,食品药品企业信用评价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缺少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行业协会的参与度也不高,企业信用评价主体较为单一,评价指标体系整体水平层次不高。

5.舆论和群众监督效果不佳对失信企业不仅要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更要使其丧失社会声誉,让其名誉扫地。我国的许多食品药品企业不怕政府批评,也不怕罚款,但怕曝光。而我们却恰恰没有很好地抓住失信者的心理,没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失信企业多而被曝光者少,也是目前失信企业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此外,作为最广泛主体的群众实施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障碍。由于普通群众基本鉴别能力不足,对索取购物凭证票据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加上食品药品检验条件和费用较高、现场投诉路途较远等客观情况,造成群众监督投诉食品药品失信行为的效率较低、成本较高。

三、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建设框架与路径

(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让守信者有所得,失信者有所失,就必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保证企业诚信经营的最有力的武器。建立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完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建设。要尽快解决目前食品药品标准存在的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完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为食品药品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依据。2.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全面系统规范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主体、征集原则、征集方式、征集渠道、征集内容、征集标准以及具体征集要求等。3.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和评级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机构、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等级、评价方法、评价效力等进行进一步科学规范。4.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信用信息公布和披露制度。建立完善多种有利于群众知晓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渠道,对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机构、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要求等作进一步科学规范。5.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科学细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标准,充分发挥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6.进一步完善对各种参与主体的监管制度。科学设置企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严厉惩治和打击腐败、欺诈、商业贿赂、行业保护、地方保护行为,完善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机制。

(二)突出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制机制“食品药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企业诚信首先要靠企业维护。企业诚信大小与规模大小没有必然的关系,却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甚至生死存亡。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企业应当以重视质量管理为核心,全面加强内部诚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提升自身诚信度。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遵守GMP、GSP和相关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积极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断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2.设立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完善客户资信、销售合同、应收账款、信用状况调查、信用内部评价、失信因素识别、内部诚信教育、员工信用档案管理等信用管理工作机制,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企业诚信交易管理水平。3.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质量诚信意识,逐步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企业领导人应以身作则,使自己成为企业诚信形象的楷模;企业员工要应保持强烈的企业使命感,诚信对待客户,用诚信捍卫企业,严格要求自己不做危害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三)积极扩充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管理服务职能现阶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下,行业协会是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建设中,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责的履行:1.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认真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及时发现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企业,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品质。设计并实施充分反映食品药品行业特色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行业信用评价加强自律。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失信惩戒。有条件的协会还可以牵头设立食品药品质量诚信保证金制度,对失信企业扣除保证金,用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加强诚信自律。2.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组织行业内企业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通过制作会刊、举办会议、发放宣传品、建立诚信联盟、公开诚信承诺、发出诚信倡议、诚信企业光荣事迹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诚信理念,引导企业合法守信经营。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沟通,将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提供服务。加强与消费者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行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

(四)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在加强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在目前形势要求下,应当着力做好以下七项工作:一是创新和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规章制度建设,为企业诚信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二是加强对合法守信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推广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中好的做法,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企业,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三是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失信企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执法部门要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享企业诚信档案信息资源,形成打击违法失信的合力;四是指导和支持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健全管理机制,依法行使行业管理权能;五是严格公平实施企业信用评价评级,指导和支持企业内部、行业协会和其他信用评价机构依法开展信用评价,科学运用评价结果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六是多方面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打击失信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七是通过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拓宽举报受理途径、加强鉴别非诚信行为宣传,积极提供专业部门人员与群众沟通的便利条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企业诚信社会监督。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失信企业走上破产之路,根源在于无信,而催化剂往往是舆论。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在企业诚信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让失信者大曝其光,使其无处藏身。由于新闻媒体是面向公众传播信息的窗口和载体,不是专业权威执法机关,信息来源也有较强的外部依赖性,因此,要依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食品药品企业的舆论监督作用应当积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强化现代通讯平台,在食品药品监管有关部门物色培养通讯员、特约记者队伍,不断拓宽监督信息源;二是加强各种媒体间的联系,资源共享,互相响应,形成舆论合力;三是拓宽新闻媒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渠道,将新闻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结合起来,增强舆论监督的威力;四是从新闻人员和内部工作流程上增强法律专业因素,提高记者从事舆论监督的法律水平,从制度上保障舆论监督的合法性。

(六)大力支持诚信服务机构创新发展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实现了信用信息征集的制度创新。《条例》支持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我们应当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大力支持征信机构合法开展信用信息服务。此外,除征信机构外,我们还应当积极探索培育具有企业诚信评价等其他功能的诚信服务机构,对诚信信息进行深度开发,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企业诚信服务。

作者:庄栋凯单位: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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