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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法治文化体系的建构范文

时间:2022-12-30 10:16:14

和谐社会下法治文化体系的建构

一、和谐社会法治文化的基本理念

(一)和谐社会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人权保障法治化的国家意味着人权的充分保障。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德沃金认为,在有德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实践中,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和被保护的权利,这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要求,是“个人握在手中的政治王牌”。

(二)和谐社会法治文化的外在保障——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指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再到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集有限政府、阳光政府于一身,权力和责任于一体,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的政府形态。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要推进政府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监督制度。

(三)和谐社会法治文化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规则、标准和秩序平等地处理事务。公平既包括公民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权利公平、制定规则的平等参与,也包括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正义是指公正的义理,包括社会正义、国家正义等。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公平是实现正义的前提,没有公平就不可能实现正义;正义是公平的精髓,是公平要实现的目标。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法律的灵魂,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理想和目标。

(四)和谐社会法治文化的集中体现——民主自由民主,简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指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法治与民主互相依存,民主是法治的动力源泉,法治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自由是指做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从一定意义上讲,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为保护人的自由而设,但同时又规范人的自由行为,把它限制在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内,充分的自由同样需要完善的法治加以保障。

(五)和谐社会法治文化的行为选择——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法治文化背景下,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和谐统一的。尊重个体的权利是当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因为社会资源有限,每个人从个体权利出发做出行为选择时会面临个体间的权利冲突,和谐社会的法治就是要平衡和协调各种个体权利的冲突。这就要求每个个体都要重新审视个体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遵守与之相对应的义务,达到行使利和履行义务的平衡。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法治文化的结构分析根据法治文化的结构说,法治文化由显性结构文化和隐性结构文化组成,有的学者也用表层结构文化和深层结构文化来表述。表层结构文化就是可以看得见的文化,具体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组织机构等;深层结构文化是指同意识形态相关的法治文化结构,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等。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有的学者把表层结构的法治文化比作“物质基础”,把深层机构的法治文化比作“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建设应从制度性文化的建立和“法治精神”文化的建成两方面着手,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公众参与、公民自觉信仰的法治文化。制度先行——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包括看得见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设施等。缺少制度的法治文化就像机车没有汽油、办案机关缺乏经费一般,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和物质保障。因此,建立健全良善的法律制度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引导——法治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实践证明,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文化的形成模式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国法治文化的构建必须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强大的政府力量和权威是加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引导的方式主要有:树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价值目标,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宣扬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理念,倡导责任意识和义务观念,引领公众树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文化观。民意自觉——法治文化建设的精神实质。法治文化的培养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持续过程。仅仅靠政府推动是不够的,还必须形成公民的自觉。

一是树立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集中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文化建构的过程,其实就是法治文化逐步替代人治文化的过程。尊崇法治的心理、追求法治的信念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先决条件,公民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意识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则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建成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正义性”:一是法律本身的“正义性”。埃德加•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源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施行的“正义性”。法律施行的正义性能使社会主体亲身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从而对法律产生尊崇和敬仰。此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自觉信仰。

公众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动力源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强调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尤为重要,因为他们不仅仅是法治文化内容的受益者,更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参与者。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普通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共参与愿望正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正自发地组织起来通过各种社会组织表达自己的诉求、开展广泛的志愿服务活动。他们的参与行为推动了政府管理体制的完善,促进了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形成,凝聚了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合力。

作者:王令己单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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