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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问责悖论的政治学解释范文

时间:2022-04-09 09:48:33

中国式问责悖论的政治学解释

一、问责悖论的政治生成图景

首先,问责悖论植根于中国社会转型背景。在人类发展历程中,无论是波涛澎湃,还是涓涓细流,从来就不缺少奇迹。在制度的演进过程中,许多时段看似静水深流,实则动人心魄。回眸历史,审察现实的动向,不难发现,问责作为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社会整体性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植于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环境与转型社会的特有格局。2003年春天,席卷全国的“非典”疫情给我国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威胁,问责制在实践的倒逼下开始萌生,对瞒报疫情、处置不力的严厉问责,也成为中国战胜“非典”疫情的转折点。在接下来的几年间,问责风暴间歇式在全国频繁卷起。尤其是2008年,问责在全国各地频频发力,以襄汾溃坝事故和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标志,无论从辞官免官涉及的部门看,还是从被撤职的官员的“官阶”看,“风暴”之强劲前所未有。疾风骤雨式的问责,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收到了肃整社会流弊、震慑行政违法、恢复社会秩序的效果。但是,这种运动式问责从一开始就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为代价的。各地尽管相继颁行了有关问责的不同层级的制度文本,但是,由于问责标准与程序的混乱无序,不但助长了选择性问责,也使人们对问责机关的能力、信用产生了怀疑。

其次,问责悖论基于现实主义权宜考量。中国式问责制度的建立实则是嵌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洪流中,健全的问责机制和制度体系到目前为止还远未形成,呈现在民众眼前的依然是一种边干边总结的“试错”摸索。面对频频发生的行政过错,问责制度显然是一种“头疼医头”的权宜之计,责任的承担和效用实际并未得以清晰的传递。一方面,“我们缺乏一套可操作性的、明确的问责标准来定性和定量分析行政过错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替而代之的是一些模糊、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这些规定的弹性非常大,可以因为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或者人情因素而随意解释和运用”。

实践中的责罚失当,既损害了官员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依法行政的理念,导致问责的随意性和情绪化倾向比较严重。另一方面,理论意义上,问责制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严肃问责来教育挽救责任者本人,并可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实现制裁与教育的双重功能。惩罚着眼过去,体现传统的公平;预防着眼于未来,维护现行秩序。但是,实践中,隐患虽然常见,事故未必常发,问责制的责任预防功能并没有清晰显现。第三,问责悖论源于机会主义抉择动因。从问责制的制度文本看,我国很多地方或单位的问责规定并不是从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觉察到问责是一股时代潮流,秉持“不甘落后”、“顺之者昌”的心理态度,将问责的制度文本当作其“形象工程”的一部分,带有严重的作秀意味。这些种类繁多、层级各异的法律文本,对问责法理构成要件性规定明显过于笼统,模糊或原则性规定大量充斥其间,致使可操作性不强。从问责的现实看,这种制度文本本应具有的制度刚性常常遭遇或隐或显的柔性抵抗,“纸面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存在较大距离,问责在很多时候还过度依赖于外在舆论的驱动,网络曝光、媒体爆料等非常规手段仍然充当了重要角色,缺乏源于“掌握权力就要承担责任”的逻辑驱动。问责对象别说是法律伺候,有时连轻微的纪律处分都没有,相反,官员通过不应有的行政过错可能获得政治、经济上的收益却是实实在在的。这些现象不仅可能削弱问责的力度,加剧官员机会主义选择的频率,而且直接催生更多的“问责秀”、假问责等恶性循环的公共行政生态。

二、问责悖论的政治平衡路径

问责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这一重要制度的推行与实施,对于推进民主宪政、推动公众参与意义重大。同时,同其他制度一样,问责制度的建立,从建立到发挥作用,也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制度实践中寻求利益主体的均衡发展,不断破解制度悖论的藩篱,在既有政治格局中实现有效的制度平衡。

首先,就制度建设而言,问责悖论的有效化解,有赖于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笔者认为,问责承载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一种对政府行为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任何反映现代问责活动规律性的东西,必须上升到制度层面才能固定下来,得到落实。因此,问责悖论的化解,必须通过制度建设科学配置权力,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进一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注重抓好法规制度的系统配套,特别是注意保持制度建设与责任追究政策、法规的有机统一,保持上下位制度和同位阶制度之间的衔接匹配。既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建设,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既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重视程序性制度配套;既重视中央立法,又重视地方立规,做到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健全问责悖论的防范机制。

其次,在问责的具体实践中,问责悖论的有效化解,关键在于各利益攸关方乃至社会公众的积极监督。问责可以提高官员的责任感、自律感和压力感,从而达到促进依法行政、整饬吏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目的。自2003年中国官员“问责制度”启动以来,已有无数官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追究责任。许多人已经开始意识到,“当官也逐渐成了高风险职业”。在大大小小的会议场合,“从政就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这样的话也被多次提及。与此同时,几乎所有被问责官员再次复出的现实,还是让人感觉原来这个“问责”只不过是一个幌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种走过场式的问责不过是应对民意、取悦舆论的暂时策略。显然,这样的问责还没有真正触及问责的根本意义。真正有效化解问责悖论,必须建立起透明公正的监督体系,确保问责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和方式合法。

最后,在问责悖论的利弊权衡中,必须正确理解制度的刚性穹顶。闯禁区、触红线,是所有从政者都无法规避的现实尴尬。面对复杂的国情和繁重的政务,必须依法行政,创新服务,稳中求进。事事成功是不切实际的期待,只会形成一种逆向的激励,让人裹足不前、不敢创新。相反,事事问责,则更是会让做事的官员诚惶诚恐,如履薄冰。实践中,由于行政“免责”制度与机制的缺乏,催生了不少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做太平官心态,成为改革路上的绊脚石。为正向激励官员有效作为,对于锐意创新的官员应该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对于在行政过程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错的,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减免还必须是在法律框架下的责任减免,是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减免。换言之,问责过程中的责任减免应当具有制度的刚性穹顶,不能任意突破。那种毫无原则的宽容和免责,无异于对瞎折腾的纵容。当然,“宽容过错”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调整和纠错机制对行政过错予以及时弥补。

总之,我们不能忽视“问责悖论”的现实困局,让官员在问责制度的压力之下,找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效平衡,才是建立问责制度的最终目的,而实现这一目的也必须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平衡与规制。要用法律制度来保证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前进,防止陷入人治的误区。尤其是在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用法律的手段,建立长效、规范的问责机制,才能够真正有效地遏制行政过错的发生,使问责制真正成为赢民心、见实效的好办法、好措施、好制度。

作者:王仰文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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