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劳动监察管辖问题的法律梳理与概念范文

劳动监察管辖问题的法律梳理与概念范文

时间:2022-08-20 10:44:58

劳动监察管辖问题的法律梳理与概念

摘要:在劳动监察立法中,对于管辖权的区分相对比较模糊,而且也未在理论上做深入的探讨。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梳理,同时尝试从管辖权概念入手,对劳动监察执法管辖权进行分类以及层级上的划分。

关键词:劳动监察;管辖权

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准确划分国家间对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平等。①在劳动监察执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管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但也是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为了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权,笔者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探讨如何明确管辖权的问题。

一、我国有关劳动监察执法管辖权的分类

根据我国劳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执法管辖权分为四类:

(一)属地管辖所谓属地管辖是指根据行为发生的地域或者当事人的居住区域所属行政机关行使管辖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用人单位发生用工行为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权。这条规定确定了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

(二)专属管辖顾名思义,专属管辖针对的是特定的执法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1、跨区域的大型国企或者社会组织以及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军队机构。这几类组织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一般具有较高的行政级别,由较高级别的行政机关管辖较为容易协调关系。因此纳入到专属管辖范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专属管辖,只是通过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赋予了省一级行政机关自行做出规定。因此,根据此条规定,各省做出了专属管辖的具体规定,如广东省就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上几类主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2、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机构,依照“谁审批、谁执法”的原则,对口管理。例如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由颁发该许可证的人社部门下辖劳动监察部门处理。3、对于涉外机构,由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劳动监察部门管辖。4、社保反欺诈案件的管辖由社保经办机构同级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三)提级管辖提及管辖是指上一级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下一级部门管辖的案件。这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防止因干扰执法行为的存在导致不能正常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提及管辖有明确规定:“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提及管辖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在经报送上一级劳动监察部门后,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上级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部门办理。2、合并管辖。在劳动监察执法中,合并管辖主要是针对劳务派遣行为,当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存在违法行为时,对劳务派件单位和用工单位任意一方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均可以对双方一并处理。

二、对于管辖权有关问题的辨析

(一)管辖权冲突的解决1、属地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解决。属地管辖属于法律的一般规定,而专属管辖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先的原则,属地管辖不得与专属管辖相冲突。适用于专属管辖的不得适用属地管辖。2、提级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解决。提级管辖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而专属管辖的功能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者并不存在本质的冲突,因此可以推导出提级管辖可以突破专属管辖。3、指定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解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各省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于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管辖权争议进行明确;二是可以根据需要将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与专属管辖的冲突主要存在第二种情形。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否将专属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指定管辖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也是法律赋予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因此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是不需要考虑专属管辖的问题的。

(二)有关“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概念辨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典型的行政法规,其确定管辖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因此,我们应当将“用工所在地”理解为“与行政机关发生劳动用工管理行政法律关系地”。这样一来这个概念就有了其独特的含义了。我们从这个理解层面出发,“用工所在地”就既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也不能等同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应当是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产生行政管理的关系地。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的与用工有关手续的地点。因此,我们在确认劳动监察案件的管辖权时,着重要审查用人单位办理上述手续的行政区域,以此来确认“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

作者:王敬轩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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