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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室实践运行的完善范文

时间:2022-09-11 10:21:01

基层检察室实践运行的完善

一、派驻基层检察室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设立派驻基层检察室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机构编制问题。目前各地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派驻基层检察室,主要依据是高检院制定的《条例》,而该条例仅是高检院颁布的一个内部文件,其效力不及法律,难以得到同级党政机构管理部门的认可。加上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编制严重不足,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设置与否完全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同程度和支持程度。二是人员配置问题。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派驻基层检察室的人员配置方面,大多是检察机关自身内部调剂,争取到额外编制的地方很少。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派驻基层检察室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担任。而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人手短缺现象,即使按照每个派驻基层检察室安排2-3名工作人员的最低标准,基层检察院在现有的人员编制情况下也难以满足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需要。在人员配置充分的检察室,也存在非检察人员和老同志占绝大多数的情形,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三是经费保障问题。由于设立的法律依据不足,派出基层检察室在经费保障上无法与当地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相提并论。

(二)派驻基层检察室内部管理不规范首先,由于派驻基层检察室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基层检察院对派驻基层检察室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有的由具体业务部门协调管理,有的由政工部门或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统一协调管理,有的与派出院各内设部门一样属于院内设机构,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部门。其次,由于职能定位不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室与检察院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没有理顺,协作机制不健全,不能形成诉讼监督的整体合力,同时与地方党政部门、公安、法院的关系未理顺,与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没有衔接好,常常导致工作被动,工作效率不高。再次,目前上级检察机关未将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围,各基层院在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后,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本院各条线有考核指标的工作上,而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如何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如何实行规范管理却较少涉及。最后,派驻基层检察室设置模式不统一:一是名称不统一;二是选址不统一,就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派驻基层检察室普遍设置在乡镇政府的办公用房中,甚至临时暂借的办公场所,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三是报批程序不统一。有的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有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有的报当地党委批准,有的多头报批。管理上的不到位,使派驻基层检察室不能走上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严重制约了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完善思路

(一)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定位上,《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派出机构的派驻基层检察室理所当然秉承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性质,其法律定位应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的延伸,代表派出院在基层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是与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相对应、相匹配的基层政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时,应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地位。法律定位上,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中增加一款,“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区域内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检察室。派出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的延伸,其履行职能的活动视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派出检察室的职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同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将其更名为《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室工作条例》,详细规定派驻基层检察室设立、更名、撤销和审批权限、工作制度和职能定位。

(二)合理定位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在职能配置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检察机关自身的职权。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配置的职能必须在检察机关自身的职权,即法律监督权范围以内。(2)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检察院内设机构覆盖了检察职能的全部,在设置检察室职能时必须考虑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要合理,避免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3)检察室可能获得的编制和人员安排。检察职能的实施要靠检察人员来完成,配置检察室的职能必须充分考虑该检察室可能获得的编制和人员安排问题,人员充足但职能过少或职能过多但人员不够都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4)设置地区的司法需求。设置检察室的目的是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服务基层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司法需求,如农村职务犯罪较多的地方对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更加需求,社会治安混乱的地方对法制宣传教育更加需求。检察室职能的配置不应搞一刀切,应因地制宜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配置。

(三)健全派驻基层检察室保障机制关于机构编制问题,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由中央下拨专项政法编制,用于满足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需要。关于人员配置问题,基层检察机关也转变观念,把业务骨干或有潜力的年轻干部派驻到检察室工作,使派驻基层检察室成为培养锻炼后备人才的前沿基地。在队伍结构上,应当保持合理的队伍结构,确保老中青一条线,以发挥各个年龄段的优势,配足一定擅长法律知识而又热爱群众工作的人员,同时要加大对派出检察室人员理论研究、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的力度,提高他们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为检力下沉提供智力支持。关于经费保障问题,建议国务院将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纳入国家“两所一庭”建设整体规划,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

(四)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1.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室设置原则。(1)重点设置原则。要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重点地设立,选择常住人口、经济总量和城镇建设达到一定规模,有中心法庭或有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地区设置,并积极寻求当地政府的支持。在数量方面,要根据基层法治的具体需要,确保一个检察室能够辐射到周边3至4个乡镇。(2)慎重稳妥推进原则。创建程序上采取“先试点再设立”的过程,在模式选择上采取“1+X”的模式,即一个检察室加若干个联络站。(3)统一管理原则。派驻乡镇检察室直属派出院领导和管理,不接受驻地党委领导,以避免检察室地方化。办公经费统一拨付,办公装备统一购置,办公人员统一派驻,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业绩统一考核,执行制度统一监督。2.设置模式上做到“三个统一”。(1)统一名称。派驻基层检察室名称应统一称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对应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设立。(2)统一办公场所。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设置要有一个独立的办公场所,统一外观设计,内饰布局,配备车辆、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施,常年办公,并设立举报箱和检务公开栏,派发“检民联系卡”,公布检察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和举报受理队伍监督热线电话。(3)统一报批程序。派出基层检察室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应当在取得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批。3.规范工作制度。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设置既要具备办公设施等硬件,又要有工作流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软件配套。一是建立接待登记制度,规范接待程序,做到有接待记录、有工作日志、有反馈意见;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报送派出检察院;三是建立季度例会制度,及时互通检察室工作情况。四是建章立制,使检察室在业务工作中有章可循,使各项制度成为检察室行使部分检察权的可靠保证,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规范各项工作。4.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在设置考核标准上,由省院制定标准,将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围,把检察室的工作业绩作为量化考核的重点,分别从工作纪律、办案纪律的执行情况、工作业绩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评价、群众满意测评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纳入省院统一考核。5.协调处理好内外关系。(1)要协调处理好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2)要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派出所、派出法庭之间的关系,既保证工作不冲突,又要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在重大问题上,要建立与人民法庭及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协调机制。(3)要协调处理好与本院各内设机构之间的关系。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与派出院其他内设部门相平行,在本级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者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由于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能与派出院内设业务部门的工作存在重叠,派驻基层检察室在履行相关职能时,必须理顺与内设业务部门的关系。

作者:彭雯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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