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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现状范文

时间:2022-04-05 11:23:29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摘要: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着法律信仰教育缺失、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以及与法律资格考试的关系失衡这三大突出问题。主管部门应在必修课设置中增加法律信仰教育的相关课程;应从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和完善课程体系入手解决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问题。应摆正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明确本科应以学术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教育为导向,并以此为原则调整业已失衡的法学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信仰;学术教育;职业教育

上世纪90年代末,在高校扩招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法学院系的数量与招生规模都较以往不可同日而语。然而,在这种由数量增长带来的繁荣表象背后,法学教育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法律信仰教育缺失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所谓法律信仰,是指基于法律职业或专业而对“法”所秉持的一种坚定的信念、意志或理想。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和传播者,法律职业人信仰的培育尤为重要,而法学本科生作为未来的法律职业人,正处在法律信仰逐步确立的关键时期,只有具备了坚定的信仰,才能将这种信念转化为如饥似渴学习法学知识与技能的动力,才能在日后成为法律职业人时唯法律至上,始终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法律信仰的教育,其重要性要远甚于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单纯传授。笔者在教学实践中与学生保持着密切接触,通过交流发现,目前的法科学生普遍缺少法律信仰,很多人只是将法学专业视为未来进入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以谋得稳定工作的“敲门砖”,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不少学生的关注点局限在了成绩、排名和奖学金这些与现实利益紧密相关的东西上。不可否认,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所带来的浮躁、拜金等问题给包括法科学生在内的年轻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致使法律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思想比较盛行,但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信仰教育的缺失也是导致当下信仰危机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主管部门没有对法律信仰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

尽管在教育部的相关报告中提到,法学本科毕业生首先应当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但在其划定的16门核心课程中并没有法律信仰教育的相关课程。在课时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很多高校法学专业都将课程设置集中在了理论知识方面,法学教育难免沦为没有灵魂的纯技术教育。另一方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很少关注法律信仰教育问题。在现行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下,许多人在教学上所花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少,更多的时间被用来做研究,以满足单位在职称评定方面提出的愈来愈高的科研要求。在这种教学观念与模式影响下,我们培养出了大量缺少信仰支撑的“法律工匠”。面对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仰危机,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醒,并积极设法改善这种状况。首先,建议教育部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增设法律信仰教育的相关课程,如“法律职业伦理”;授课方式应以学生易于接受为原则,尽可能多样化,如经典文献导读、法律影视赏析、案例分析、庭审观摩、实务人员讲座等。其次,全体教师应当统一思想,提高对法治信仰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并且要充分意识到,法治信仰教育应贯穿于整个本科教育阶段,“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因此,每一位任课教师都要在课堂内外对学生进行法律信仰方面的点滴渗透。

二、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话提醒我们,法学教育必须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空谈理论只能搭建没有任何意义的空中楼阁。但目前法科教育的确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这也是法科学生感触最深、反应最强烈的一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在教学模式上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以概念为基本元素和切入点,对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加以阐释,从概念到规则和制度构成了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由此决定了课堂教学以高度抽象的理论知识为主,对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的关注不够。另一方面,在现行的人事制度影响下,许多教师由校园到校园的经历导致其本身非常缺乏实践经验,教授课程时当然很容易陷入纯理论教学的泥潭。解决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问题,其措施无外乎两大方面,一是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打造一支强有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首先,积极鼓励高校教师走出校园,以去法院检察院挂职或担任仲裁员等方式参与实务工作,但笔者不赞同教师做兼职律师,因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兼职律师工作往往会使本职教学受到不利影响,个别教师甚至会将兼职当正职,给正常的教学科研造成冲击。其次,要将实务部门经验丰富的同志引进校园担任实践导师,采取专题讲座、课程讲授等方式,使学生有密切接触实务的机会,从中汲取必要的营养。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推出了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但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多数高校和实务部门内部对于派出人员的考核、晋升、收入分配以及派入人员的职责、评价等问题没有出台具体的配套制度,以至于严重影响到了大家参与的积极性;此外,计划规定的互聘人员数量也较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本文认为,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常态化、普遍化,参与单位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作为制度推行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我们要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强化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目前已有不少高校在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上做出了一些努力,如在教学中广泛应用案例教学法,引入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等,不过从实践应用中来看仍有值得完善之处。第一,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须重视案例的选取、讨论的组织引导和点评总结三大环节。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启发性,能够体现理论教学的主要知识点,讨论前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分组,在讨论中要随时把握方向,使讨论集中于焦点问题展开,讨论结束后教师还要进行点评总结,尤其要点明案例与理论知识之间的紧密联系。第二,模拟法庭宜作为选修课开设,以相应的学分增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应选取真实的典型案例,要向学生提供全部的案卷材料,并指导他们学习如何从复杂的案情中提取关键事实和证据;应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角色分工,课前督促学生熟悉相关程序要求,完成诉讼文书写作;模拟时教师要从旁指导,并在演练结束后针对每个参与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第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应制定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鼓励不同研究领域的多位教师进行合作教学,还可聘请实务部门人士进行授课;建立与课堂教学同步的实践平台,尽力保证所有参与诊所课程的学生都有实践机会,并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按照社会需求、教师专长和案件来源等因素逐步确立法律诊所的主题,如刑事、民事、劳动、社区法律诊所等,对学生进行更细致化、专业化的指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确保法律诊所的有序运转;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提倡多元化,但应以本校的支持与投入为主。

三、与法律资格考试的关系失衡

2008年6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对象范围,允许大三学生报名参加考试。自此,司法考试作为最为重要和基础的法律资格考试,迅速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刻下深深的烙印,而法学教育与法律资格考试的关系也逐渐失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形成的强烈冲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生对于司法考试的过度关注。一些学生上课时可以不带教材,考试辅导用书却成了不离身的“红宝典”,有时甚至以辅导用书来质疑教师的授课;对于占司法考试内容比重较大的课程,学生较重视,且迫切希望教师授课内容向司法考试倾斜,一些边缘科目则容易被冷落;许多学生会报考各类辅导班,一旦辅导班开课,大学课堂的出勤率即一落千丈。不过,学生报考司法考试的热情虽高,但毕业后愿意从事律师或司法实务工作的学生却并不多,这体现出他们在报考时的盲从心理。二是高校自身也存在过分看重司法考试的倾向,一些法律院校甚至将司考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情况下,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考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考的场所就会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一些法学名校的教师每年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参与司法考试培训,成为所谓的“司考名师”,他们在日常课堂教学中也因司法考试辅导的名气而呈现人气很旺的现象(选他们课的学生人数众多),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皆明显受到司法考试的影响。

本文认为,解决法学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关系失衡的问题,关键是要摆正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法学本科教育归根结底应是以职业教育为导向的学术教育。原因在于:我国法学本科是第一学位教育,其首要任务是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在此基础上掌握必要的解决实务问题的方法和技能,以满足未来从业需要;同时,良好的学术教育也是职业教育顺利开展的前提,理论指导实践,虽然学术教育不能唯就业至上,但成功的学术教育应当是受到市场欢迎的。当然,学术教育必须以职业教育为导向,根据职业教育的需求对教学内容和方法做出必要的调整,否则学术教育将失去科学的“指挥棒”,难免沦为填鸭式的理论灌输。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今后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本科在读学生将不能报考职业资格考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本科学术教育基本目标的回归,法学教育应当以此为契机,对它与职业资格考试之间业已失衡的关系做出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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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蓝 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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