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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轻微刑事案件调查范文

时间:2022-09-20 11:21:24

农村轻微刑事案件调查

《法制与经济杂志》2014年第五期

一、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村民之间由于邻里纠纷诱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易于爆发的同时也易于平息,农村社会村民之间相互熟识,且共处一个社交范围,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如果处理不好,情绪激化,就能够导致轻微刑事案件的发生。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往往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悔意,为了维持亲戚间的亲情以及邻里间的和睦,很快便能通过基层公安机关或者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二)村民之间由于临时起意“突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多数为男性,事先双方并没有矛盾,也没有蓄意犯罪的情况。由于男性情绪比较容易冲动,头脑容易发热,加之农村里男性多承担重体力活,身体强健,思维简单粗暴,促使原本没有矛盾的案件当事人因几句口角而大打出手,不计后果地采取暴力行为。

(三)宗族家族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屡有发生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矛盾潜伏期长,纠纷复杂,案件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涉及到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农村社会中家族各成员之间紧密居住,联系频繁,当家族中某一人受到“欺负”会引起整个家族的“同仇敌忾”,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此类轻微刑事案件的条理不清晰,案件事实不明,难以还原案件真相,由于当事人过多,也为案件的秉公办理带来非常大的压力。民事案件譬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等,由于牵涉到经济利益关系,并且矛盾纠纷日积月累,很容易引起家族之间的矛盾,发生轻伤害等“民转刑”案件。

(四)村民之间已经采取“私了”形式解决的轻微刑事案件,再次爆发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性质较为严重,已经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但其诱因是轻微刑事案件,此处纳入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范围。轻微刑事案件的“私了”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不正当行为,尽管轻微刑事案件具备可调解性,但其前提是在基层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的调解。而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私了”其结果不仅无效,[2]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给爆发新的矛盾埋下隐患。

二、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成因

(一)农村经济逐渐发展,由此带来的经济纠纷也逐年递增21世纪以来,农村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农村中村民之间、村企之间经济往来越加频繁,农村经济开始向多元化延伸,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也开始向农村扩张,由此带来的土地征用、宅基地使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

(二)农村村民的素质普遍偏低,在矛盾纠纷中笃信暴力,法制意识淡薄当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而是凭着人多势众或者野蛮暴力去压制对方,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对侵害者进行报复。[3]

(三)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不到位,缺乏安全预警防范机制一些乡镇的基层组织脱离群众,作风浮躁,不能很好地深入群众中,倾听群众的心声,为解决群众矛盾提供良好的平台。农村村委会对村民之间民事方面的矛盾纠纷缺乏及时的疏导,常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村民缺乏多样化的业余文化活动随着农村经济的逐年提升,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却未能与经济的发展同步,精神文化需求的必要资源相对贫乏的局面却没有得到改善。村民在农忙之余或下班休息时无所事事,因此、盗窃、非法电力捕鱼等违法犯罪活动便开始走进生活,更容易因此产生纠纷,激化矛盾,导致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发生。

(五)农村普法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村民评价较低由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限制,农村普法工作不到位,很多普法活动都流于形式,村民对于单调乏味的广播宣传已经感到疲倦。没有探索出新颖有效、贴近农村生活的普法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地区村民总体法制意识的薄弱。

三、预防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对策建议

在对农村群众进行抽样调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掌握轻微刑事案件在基层公安机关处理的现状,项目组成员还咨询了基层公安民警,结合群众走访,笔者对当下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预防及处理提出如下完善的对策:

(一)加强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强化矛盾纠纷调解功能。由于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起因大都不复杂,矛盾具有可调和性,这就要求基层组织要及时发现矛盾,对于简单的民事纠纷尽力调解,对于复杂的具有犯罪苗头的纠纷,及时反映到基层公安机关。要加强基层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查清案件发生的经过,并及时调查走访,固定相关证据,注意收集现场证据,做好录音录像资料,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积极开展审查工作。在案件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快速办理,迅速结案。

(二)提升农村法制宣传力度,扩大普法广度,增强普法深度应切实提升农村的法制宣传力度,扩大普法的广度和增强普法的深度,使农村村民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法律意识,增强农民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创新农村普法教育形式,克服过去单调、乏味、难懂的方式,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联系实际案例,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形式来开展法制教育,[4]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培养村民依据法律解决问题的观念。

(三)加大对“私了”案件的查处工作,正确引导调解农村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私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得到及时的赔偿,以及将所谓的“家丑”消灭在最小范围内,而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调解完全能够达到以上目的,更何况通过调解途径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赋有法律的效力,因此“私了”是不合法且没有存在的必要。实践中受害人之所以同意“私了”,是因为怕声誉受损,这就要求基层组织切实加强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消除其思想顾虑,使之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任感。

(四)规范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尤其是农村基层调解组织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同时存在城市居民到农村体验农家乐的情况,农村人口流动较大,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经济利益结构,这就要求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村民矛盾方面的水平进一步加强,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五)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改善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5]要着眼于新农村建设,同时兼顾农村文化氛围的营造,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将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到健康积极的轨道上来,创新引入科技产品,丰富文化活动的形式,从而改善农村生活单调的局面,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降低农村轻微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从根本上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

作者:李海峰蒋婕栩祁颖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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