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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制改革的日本化范文

时间:2022-04-03 10:10:22

晚清法制改革的日本化

一、法制模式

将西方法律引入中国的第一次尝试发生于1840年。林则徐在担任湖广总督(湖南、湖北)时,就曾组织翻译瑞士法学家瓦特尔的著作,但因为鸦片战争的失败,这项工作没有完成。在当时的晚清法制改革时期,或者更普遍的说是在新政改革时期,统治阶层中的很多人都赞成向西方学习,如沈家本认识到西方法律体系的优点,很欣赏西方政府的三权分立体制以及法治观念。慈禧太后也意识到向西方学习的必要性,为当时的情境所迫,她也说:“我们的希望在于宪法”。1905年,五大臣出国之前,慈禧对他们说:“宪法对于清朝维持统治是有利的,我们可以通过立宪来替代革命”。然而,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晚清统治阶层中的许多人开始重新审视英美的宪政模式。具体来说,主要有四种态度:(1)主张采用日本明治维新的立宪体制,其体制是模仿德国;(2)对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持怀疑态度;(3)认为美国和法国的民主制度不符合中国的国情;(4)倾向于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有选择的借鉴。访问美国的晚清政府官员载泽、端方等认为,晚清政府不能实行美国的宪法体制原因在于美国的宪法体制是建立在其工商业基础上,人权是非常重要的,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他们认为英国的模式也不适合中国,因为英国君主没有德国普鲁士和日本天皇那么大的权力。英美与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过分强调私有资产和契约自由,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后者强调国家的权力,其建立法律体系的目标是体现国家精神和统一的民族文化,对于后者来说,国家是法律的来源,所有的法律都是国家法律。

郝铁川指出,法律的系统功能体现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从这一点来说,中国同那些欧洲大陆国家形成的法律体系拥有相似的文化。从政治上来说,这些国家强调中央集权和君主独裁的传统是中国采用欧洲大陆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原因。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和中国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采用书面的形式并由政府起草,从罗马到法国再到德国,它们的法律也是由政府起草;在中国的古代,大部分的法律也是由国家起草的,包括秦律、汉律、金律、唐律、宋刑法、明律和清律。贺卫方列举了晚清政府不愿学习英美法律体系的技术原因,英美法律体系以判例为基础,这需要大量的专门人才,但这一点晚清政府并不具备。他还提出,英美模式强调个人主义,这对于晚清政府来说也难以接受。在他看来,普通法将世界上所有英语语系的国家联系起来,它们也都是自由国家的法律,但当时中国需要的是现代化,而不是个人自由。高鸿钧认为,英美的法律体系有着过于复杂的诉讼程序以及术语,对于生活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人们而言,学习起来非常困难,而且大多数采用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仅仅是英国殖民主义的后果,除此之外,很少有国家愿意采取英美法律体系。然而,就法制改革而言,日本模式最初并没有引起中国的足够重视。将日本模式引入中国的第一次尝试始于黄遵宪,他曾在1887年访问日本并撰写了《日本国志》。在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之前,中国对日本影响重大,而日本对中国的影响则很小。如1660—1867年,中国作品有109部被翻译成日语,而日本只有9部作品被翻译成中文。法律著作的情况更是如此,1861—1898年,有18部关于西方法律的书籍被翻译成中文,没有一部来自日本。到新政改革时期,向日本模式学习几乎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慈禧关于中国法制改革的命令主要是基于日本1881—1890年的经验。日本进入近代之前,主要是沿用中国的唐律。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开始学习西方,并且在几十年内迅速成为现代强国。沈家本赞扬日本将大量的西方法律书籍翻译成日语的做法并指出,日本向西方学习特别是在法律方面的学习使国家迅速繁荣昌盛,这并不是偶然的,现在很多法律术语都是先翻译成日语后再传入中国的。他还指出中国应向日本学习的两个技术原因:(1)相比欧洲的语言来说,日语较为简单,便于学习;(2)学习英美和欧洲大陆法律模式对中国来说还是太过复杂,而学习日本是一条捷径。此外,刘坤一、张之洞和袁世凯也认为,由于在语言、文化以及地理上更加接近,清政府应该向日本学习。一些中国当代学者认为,这是晚清政府学习日本模式最重要的原因。除了语言、文化以及地理位置因素之外,晚清政府倾向于日本模式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财政方面。晚清政府当时的预算过于紧张,而向日本学习的成本最低、花费最少。举例来说,法律编纂部门要求晚清政府提供70000两白银,但实际上只收到了30000两白银,这笔钱主要用于支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中国员工以及支持中国学生海外留学。还有两个政治因素导致了晚清政府更倾向于日本模式:(1)在20世纪初的日俄战争中,俄国战败被视为是立宪战胜独裁的结果;(2)日本的法律体制具有现代性但并不民主,这确保了晚清政府及皇权的永久统治。有学者指出,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行政部门相对于立法、司法具有更大的权力,而且可以在秘密会议上做出主要决定。在语言、文化、地理、经济和政治等诸多因素中,这可能是晚清政府向日本学习的关键原因,即日本模式更加符合晚清政府希望长期统治中国的愿望。由于晚清中央政府的权力被弱化,而地方政府的权力日益增加,统治精英希望重新恢复部分失去的权力。

二、改革进程

1.立法治外法权是新政改革聚焦于法律的直接原因。1898年8月,鉴于在保定处理治外法权冲突的经验,沈家本提出,晚清政府必须推进法律体制的现代化。当时,英国、日本、美国和葡萄牙等国承诺,如果晚清政府能够推动法制现代化,它们可以部分放弃治外法权。因此,晚清政府推进法制改革主要是基于实用主义观念,而不是某种普适性的一般原则,这一事实在中华民国总统曹锟推动1923年宪法改革中再一次重现,当时曹锟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摆脱治外法权。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以皇帝名义宣布进行改革。1902年,光绪询问要求两江总督(江苏、浙江、安徽)刘坤一、湖广总督(湖南、湖北)张之洞、直隶总督(河北)袁世凯荐举一些对西方法律体制比较了解的人选,他们都推荐沈家本和伍廷芳。1902年,晚清政府授权沈家本和伍廷芳在考虑其他国家法制体制的基础上,对本国法律体制进行检查和修改。但是,伍廷芳更了解英美法律体制而不是日本法律体制,因而未能在法制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1906年,伍廷芳以为父母守孝为由辞去职务,因此,晚清法制改革实际上是在沈家本的领导下进行的。1903年,隶属于刑部的法律编纂部门(法律馆)开始将西方法律著作翻译成中文,沈家本是该机构的领导者,机构人员总共有44人。1904—1909年间,晚清政府翻译了103部西方法律著作,其中38部来自日本。那一时期,翻译工作进展很快。1905年,12部翻译作品中的7部来自日本;1907年,33部翻译作品中的15部来自日本;1909年,45部翻译作品中的13部来自日本。由于对日本法律的重视,根据法律馆翻译的法律书籍而制定的清朝法律被称为“日本法”。具体来讲,晚清政府在立法上对于日本的借鉴主要有日本宪法、民法、刑法、商务法以及破产法。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宪法的文件。该文件共23章,分为两个部分:(1)君上大权,共14章;(2)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共9章。其中规定,皇帝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但在序言和正文方面则体现着法治的原则,皇帝的权力受到国家机构的制约,建立政府机构的权力分立;个人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组织和私有权利等自由。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基本上是照搬日本明治宪法,但日本明治宪法中关于移民、宗教、言论和请愿等权利没有提及。《钦定宪法大纲》的各项原则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晚清政府在文件实施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1906年,慈禧宣布采取君主立宪制;1908年,君主立宪正式开始实施,建立了两百多人的议会;1909年废除奴役制度。人们普遍认为,晚清最后的几年里,政府并不只是结构的变化,还融入了一些资本主义的因素,资产阶级在政府中开始有了发言权。在此背景下,沈家本以及其法律编纂部门开始起草一些重要法律,如法院组织法、刑法、民法草案、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光绪皇帝批准在借鉴日本《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首次建立了司法独立、刑事民事分离、刑事法律三个原则。当代学者指出,沈家本在成为“最高法院”领导者之后,积极促进司法独立以获得更多的权力。晚清刑法的部分内容是由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起草的,而沈家本的刑事诉讼法律草案同样也是对日本法律的借鉴。沈家本对于日本明治宪法的司法独立大加赞赏,在向朝廷的上书中,他提议借鉴日本的监狱系统并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小河滋次郎制定监狱法。此外,日本的法律学者志田钾太郎还帮助起草了商务法、破产法,尽管在晚清没有被颁布和实施,却对晚清法律体系的构建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人员交流除了立法之外,人员交流是晚清政府在进行现代化进程中采取的另一项重要举措。1904年7月6日,晚清政府宣布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五大臣出国考察。1905年底,五大臣分别考察了欧洲、日本和北美:一队以载泽为首,去日本、美国和英国;另一队由戴鸿慈领队,访问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和俄罗斯。他们平均花一个月的时间访问一个国家。在1904年,清政府还派董康等三名官员出使日本去研究其司法系统,沈家本对这一举措非常赞成。沈家本还建议应向日本派遣留学生。在中国派出留学生的工业化国家中,日本最受青睐1905—1911年期间,在清政府对出国留学生进行的考试中,大约有1300多名学生合格,其中留学欧洲和美国的仅有130人,留学日本的1200多人。另据统计,从1905—1908年,公费去日本学习法学的法学留学生有1145名。从1872—1908年,只有几十个(有姓名记录的只有28人)去欧洲和北美。实际上,赴日留学生的数量可能会更多,因为一些中国留学生并没有参加政府组织的测试[16]。晚清政府所派出的许多学生都是去学习法律和政治。1876年,中国派出首批学生留学美国,到了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派出4500余名学生去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学习法律。1908—1911年,出国留学生中有958人是学习法律。

3.教育与立法以及人员交流的情况相同,日本对晚清时期中国的政法教育也发挥了主要影响。复制日本经验成为舆论的主流,以至于“保守派”代表人物张之洞也建议晚清政府应该邀请一个或两个日本法律学者来帮助完成新的立法。沈家本做得比张之洞更为超前,他聘用的所有外国人都是日本人,当然,日本法律学者的雇佣费用比欧美学者便宜,也是其中一个原因。1906年,沈家本和伍廷芳成立京师法律学堂,沈家本出任学堂校长,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学堂共有8位老师,其中两位来自日本。在学堂开办的几年内,共培养了大约1000名学生。致理政法学校有14位教师,其中五位来自日本,另外五位是从日本学成归来的中国学生。1908年,清政府雇佣了62名日本老师在学校教授政治和法律。

三、宪法思想

沈家本并没有写过冗长的宪法文章,他关于宪法的一般观点包含在零星的出版物中,包括《律师协会杂志的前言》、《著名法律工作的前言》、《法学博士的建立》、《法官审判前言》、《参观监狱的前言》、《清法律讲座前言》、《清代法律的一般理论讲座的前言》和《一般法律理论的前言》。这符合沈家本的研究旨趣:他的研究方法是考证的,或者说是基于证据的研究,他的方法论取向为当时中国其他一些学者所共享,如中国现代思想家胡适引述美国哲学家杜威的话,“多研究些问题,少谈论些主义”。与其关注实际事务而非形而上学讨论的研究旨趣相应,沈家本认为,只要东西是好的,无关现代还是古代,中国还是西方。中国不应该全盘照搬西方。沈家本的宪法思想集中体现在四对相关联的关系中:(1)个人和家庭;(2)个人和国家;(3)中国思维和西方思维;(4)道德和法律。

1.个人和家庭晚清刑法的部分内容是由日本的法律学者冈田朝太郎起草的,其中探讨了通奸和孝顺两大问题。从本质上讲,这是关于个人和家庭之间关系的问题,也是晚清最具争议的两个问题。家庭是中国社会的核心,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前,中国对通奸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但是,在沈家本的领导下起草的新法并没有惩罚一个男人和一个未婚的女人之间两厢情愿的性关系。沈家本指出,没有任何一个欧洲国家制定法律对这类关系进行惩罚。沈家本与改革者(也包括一些受雇于清朝政府并在法律学校从教的日本法律学者)都将通奸作为一个道德问题来对待,而非法律问题。张之洞和劳乃宣等保守派人士认为,通奸应该受法律惩罚,外国有不同于中国的传统,复制西方的法律应用于中国的方式是不对的,它们会撕裂中国的社会。沈家本认为,严厉的惩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通奸伤害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不仅是通奸罪的惩罚,一般意义上的严厉惩罚也与时代潮流不符。沈家本认为,严厉的惩罚不仅不符合全球的趋势,而且有违儒家的仁义思想,惩罚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悔改,但刺字或面部刺青等惩罚方式都无法让罪犯重新成为一个好人。日本法律学者冈田朝太郎和松冈义正也站在沈家本的立场上。冈田朝太郎认为,重要的是要区分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在近代之前,即使在欧洲也强调惩罚应重于教育。除正常婚姻之外的所有其他性关系,如未婚男人和女人之间,男人和男人之间,女人和女人之间,人类和动物之间,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他指出,诸如两厢情愿的性行为、纳妾、强奸、与已婚人士发生性行为、近亲结婚和重婚等行为在古代都是罪行且对这些罪行的惩罚都是死刑。冈田朝太郎特别指出,在19世纪以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犯罪和道德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清晰,两厢情愿的性行为以及纳妾不再受到法律惩罚。孝道是关于对个人和家庭之间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沈家本认为,孝顺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受法律惩罚。他同时反对连坐,认为要那些与某个人有关联却必须为某个人的犯罪行为负责的做法是不对的。冈田朝太郎也指出,由于孝道属于道德而不是法律范畴,因而那些未尽孝的人不应受到法律惩罚。

2.个人和国家沈家本认为,政府治理之下的所有公民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他还提倡应当废除满清贵族和八旗子弟享有特权。他提出的“至公至允”的意思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沈家本不赞同儒家思想当中的“上智下愚”,即上层阶级英明而下层阶级愚蠢,他认为,人们是可以变得更好的。在沈家本的领导之下,第一个被废除的旧法是肉刑。沈家本还利用儒家的仁义思想反对严厉刑罚,他认为,诸如肉刑、连坐和酷刑等严厉刑罚致使西方国家谴责中国不人道。此外,沈家本还批判晚清政府统治下那些买卖或杀害女仆的人只受到了过轻的处罚,并认为严厉的惩罚有时只是个人报复的工具,并不是服务于国家利益。为推动从轻处罚,沈家本指出,中国的古代就像当代的西方一样,主张仁慈的惩罚。沈家本援引了汉初废除秦时暴政的事实并指出西方的古代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比中国的古代更加严厉,随着重罚、酷刑、贩卖人口等旧法逐步废除,现代西方社会的刑罚变得越来越轻,中国也需要做同样的事。这不是盲目地追随西方,而只是恢复中国古代的一些经验而已。尽管诸如张之洞这样的保守派也赞同沈家本的一些原则,但他们认为,改革应该渐进展开以维持社会稳定。张之洞、刘坤一称赞当时西方国家在审判刑事案件时的精确、谨慎,并特别推崇惩罚轻简、监狱舒适、不设酷刑、案件取决于证人的证词(而在中国,则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定罪)。他们还指出,西方国家不会采取严刑拷打逼供,案件也很少采取死刑,但是他们认为,中国很难在短时间内效仿这些原则。

3.中国思维和西方思维关于个人和家庭以及个人和国家之间关系的争论,通常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西方的思维方式有关。一些学者认为,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态度是模棱两可的。在Wheeler看来,沈家本相信中国的传统和西方的现代化是相容的。但Meijer认为,沈家本只是将传统作为幌子,使用“故意虚假陈设”来解释对于中国来说大多异质性的新法。正如一些中国学者认为的那样,在晚清法制改革过程中,沈家本扮演着推进法律西化的重要角色,而不是沈家本和他的同事声称的那样,是推进中国传统和西方经验的融合。根据Meijer的解释,沈家本采取了素有“托古改制”观念的康有为的策略。事实的确如此,沈家本通过引证周朝的经验以支持分离的行政和司法的观念(在周朝,行政和司法是分开的,周朝以后,两者才合而为一)。事实证明,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司法独立都是良好治理的关键因素。然而,有证据表明,沈家本的思想来自于他的信仰,而非仅仅是为了实用的目的。例如,在他首次发表的文章中,他批判了面部刺青的惩罚,并认为印记是永久的且不可能赎罪的,这表明他职业生涯后期的改革努力不仅仅处于对外界和改革压力的反应,而且还深深地根植于他的内心,他不赞同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在晚清法律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沈家本提议录用更少的法官;由于缺少司法的官员,提议不设巡回法庭;为了方便人们起诉,提议法庭没有休假,并且在偏远地区开设高等法院。沈家本说,如果不实施这些本应实施的法律,那是愚蠢的;如果这些法律应该被保留而不保留,也是愚蠢的。沈家本认为,西方自由、平等和人权的理念可以概括为儒家仁义的思想,同时他也认为,西方法律的精神并没有凌驾于中国法律精神之上。关于借鉴西方经验以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尽管改革派和保守派在诸如通奸和孝道等具体问题上的观点有所不同,但他们一致认为,中国必须考虑自己的文化传统。沈家本认为,尽管向西方法律体制学习是大势所趋,但人们也必须意识到,这种“西为中用”必须基于中国自身的文化特质。类似的,劳乃宣指出,中国不应该完全复制照搬另一个国家的法制模式,因为西方国家各有自己不同的法律,正因为如此,他们相互之间也没有治外法权。事实上,像沈家本这样的改革派和像劳乃宣这样的保守派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因为中国人接受西方法律体系相对比接受西方政治体制容易得多。在晚清时期,改革派和保守派都能够引用西方法律实例来捍卫自己的观点,但是,沈家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在新的情况下需要更新。如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更倾向于惩罚,沈家本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法律的概念应该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刑法,还应该包括民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他看来,中国的法律精神应该由推论、惯例和体制组成。显然,沈家本的宪法思想与秦朝的法家思想是不同的。

4.法律与道德沈家本认为,尽管法律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在国家治理方面,道德比法律更具根本地位。他的思想与儒家的“大同”或“小康”概念是一致的。“大同”的状态在孔子之前就存在了,而且在那时候并不需要法律,但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是“小康”状态,法律是必要的。沈家本说:“在古代,如尧、舜、禹时期,人们的心因善良而平静,因做坏事而感到羞耻。”因此,最初没有考虑到规则的威力,惩罚用来强制什么呢?而后来教化衰微,先人之治受到侮辱和诋毁,技能沦为假货,各种形式的(邪恶)实践逐渐爆发出来,因此,无法实现仁政的目的,古人就开始使用惩罚。在古代法律思想家中,沈家本欣赏管仲,因为他想与秦朝三个世纪后法家思想保持距离。众所周知,法家思想不仅强调严刑峻法,而且根本无法拯救秦朝危亡。管仲的理论集中于《管子》一书中,他主张法治,还强调经济的发展,认为“仓廪实而知礼节”。换句话说,法治是与良好的经济发展相关联的。他还强调了民众意见的重要性,如孟子关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思想。沈家本称赞管仲“先王治国,以法选官,而非亲自选官;以法衡量功绩,而非自己评估”的思想。劳乃宣批评沈家本将法律与道德分离开来,而沈家本否认这一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沈家本认为,在改变人们的态度方面,道德比法律更重要;不考虑道德价值而只谈论惩罚是没有用的;道德价值观是第一位的,而法律是第二位的;虽然必须使用法律,但道德礼仪才是治理的根源。

四、结论

沈家本是一位原本低调和务实的官僚,之所以被塑造为晚清时期的法制英雄,部分原因在于作为对1898年失败的乌托邦式“百日维新”某种反应的新政改革。晚清的法制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失败的“百日维新”,其特点是理论上的争论和仓促的政治改革,康有为、梁启超是伟大的理论家,他们推动了103天的仓促变法,如超过二百项的法律和法令是在103天变法中颁布的;第二阶段是新政改革时期,历时10年,期间较少有理论争论但较多进行渐进的法律改革,沈家本是更为现实和务实的,且更适合新政的政治氛围。沈家本领导的法制改革失败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改革的多或者少,而是由于清王朝的瓦解,这是一系列复杂的历史因素的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当时的中国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农业社会,从而无法适应法制改革。日本学者估计,1910年中国的工业产值为135000000两白银,而农业是3800000000两白银,后者是前者的28倍。直到1920年,现代工业如工厂、矿山、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仅占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7.84%,而手工业和农业占92.16%。此外,沈家本有时也运用中国的文化传统来证明法制改革,他对晚清政府的忠诚和对中国文化传统的热爱也是勿庸置疑的。

作者:华世平单位:美国路易维尔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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