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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探究范文

时间:2022-04-03 10:06:01

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探究

一、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市场框架逐步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各项机制、各种功能逐步完善,在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截至2012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17.6万亿元,同比增长20.7%。农村合作金融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自主创业提供金融支持,大大提高了农村发展的速度和农民生产以及创业的积极性。农民通过简便的信贷手续,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资金支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自主创业,既缓解了农村金融市场对资金的供给需求,又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二,农村信用社通过优化配置资产结构,使资金得到合理利用。传统的农村金融结构单一、投资渠道不足,造成农村信用社积聚的大量资金被闲置、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农村金融机构促进三农发展的作用没能实现。农村信用社通过合理、优化配置资金,扩大投资渠道,将资金大量投入农村建设和农业生产,让农民很容易得到资金支持,从而扩大生产,提高收入,使农村金融机构真正起到促进“三农”发展的作用。第三,农民有了资金的支持,可以谋求更多的发展空间。当前的农业生产不仅限于粮食作物生产,许多经济作物已被大批量引入农村。农民有了资金支持,可以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等各种农业生产活动,多渠道、多手段谋求高收益,并有助于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四,农村信用社有效增强了农民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的意识。过去由于农民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了解,贷款意识淡薄,往往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民间借贷利率高,风险大,不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农村信用社有了深入了解后,更多的农民通过农信社贷款获得了资金支持,真正体验到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发展提供的便利。

二、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合作金融资金来源不足农村合作金融在资金来源、风险防范、理财管理等方面的功能尚不完善,尤其是资金的供给量与资金的需求量存在很大差距,是当前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有两种渠道,一种是正规金融渠道,而正规金融渠道的资金供给明显不足;另一种是非正规金融渠道,由于非正规金融渠道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风险大,导致巨额的民间资金无法发挥作用。

(二)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尚不完善首先,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业务单一,缺少保险、期货等理财产品。存款微弱的利息并不能吸引广大农民将手中的闲散资金存在信用社,大量资金外流,导致信用社资金来源不足,制约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其次,农村合作金融运行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一直处于资金匮乏、技术支持不足、发展滞后的状态,农村合作金融的市场准入标准与其发展状态并不相匹配。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等资源不能像城市土地一样取得银行贷款支持。农村金融处于风险过于防范和风险疏于防范两种窘境之中。再次,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调控。把土地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因地制宜发挥农村生产资料的作用,营造宽松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市场运行机制、信用风险机制、管理机制等方面健康有序运行。

(三)农村合作金融配套政策不完备首先,政府出台的农村合作金融在财政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够,绝大部分农民享受不到政策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富民、惠民政策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农村合作金融因其特殊的历史使命,使其经受过多的政策限制。配套政策的不完备导致农村金融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产品创新、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再次,土地政策改革落后严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目前,作为农村金融发展核心要素的土地资源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土地政策改革将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突破口。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金融资源加以利用,将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反哺或回流“三农”,土地的资本化、信贷化和未来的证券化将成为可能,农村居民的资产性收益将可望真正落到实处。

三、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

(一)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制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良好的经济秩序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只有通过法制,才能使农村的经济,农民的生产生活有序地进行;只有通过法制创新,才能使农村合作金融的功能得以实现,才能使“三农”建设顺利进行。目前,落后的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尽快完善、创新各项法律制度,保障各项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是当前农村金融建设的首要问题。1.法制创新要因地制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部分由政府支持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是参差不齐。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结合各地特点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因地制宜使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合作化道路和股份制转变均是现阶段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方向,法制创新并不要求对二者进行取舍,而是通过法制创新使合作金融的服务内容、服务宗旨、管理方式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需要,使农村金融机构真正发挥其服务“三农”的功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次次的变革,农村金融的发展同样需要创新,从而适应不同的金融发展水平。目前,农村金融体制正在经历一次重大的创新,在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地区建立农村商业银行。通过法制创新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农村商业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承担责任。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其内部组织、经营体制和外部管理等内容上具有自己的特色,需要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区别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2.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在农村经济和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程度低、农业发展速度慢。如果能够比较彻底地消除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采取更有力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户通过入股、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能够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而且也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让农民有时间安心在城镇务工经商。农民的潜在财产还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如果能够把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这两种重要的财产流转起来,在流转中实现增值,那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十八届三中全会终于吹响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号角,“三农”发展迎来了又一次重要机遇。有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各地应尽快落实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担保等权能,同时建立完善的、公开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真正把农民的土地财产盘活。

(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的创新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存在着产权不明确,组织不完善的弊端。作为改革的主角,农村信用社应将深化改革转化为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我国实际,推进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将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使农村合作金融成为现代金融机构的一部分。通过改革,全面取消资格股、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到2015年底,所有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要力争达到组建农商行的核心指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结构为合作制,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为股份制,这是最根本的改变。有申请资格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定是其中的佼佼者,其资产必须优良且达到一系列硬指标。其最为核心的是,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0%以上,不良贷款率低于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例如:2012年初,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批准千山区、东港市、兴城市、辽阳县4家联社进行改制工作。四家改制机构按照“早改革、早发展、早受益”的指导思想,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分别制定了筹建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组织,相继开展了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加强风险防范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严格规范申报材料,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组建过程中,采取市场化手段,以股东出资购买不良资产方式,共消化历史包袱7.2亿元,使各方面达到了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准入条件。2013年6月19日、6月26日、7月17日,丹东东港农商行、鞍山农商行、辽东农商行分别挂牌开业,兴城农商行正在做开业准备工作,至此,全省农商行将增至11家。当前,农村金融改革是经济发展的重点,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挥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完善立法,加快建立适应“三农”发展的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法制,以破解长期制约农村发展的金融难题。

作者:刘晓巍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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