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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双语法学教育论述范文

时间:2022-12-02 11:11:34

地方双语法学教育论述

一、新疆实行双语法学教育的基础和状况

新疆是双语教学的主要实施地。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双语的法律、政策和适应新疆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999年,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加强汉语教学作为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2001年到2010年期间改进和加强双语教育的基本任务,要求在继续巩固少数民族母语教学的同时,切实加强汉语教学在初、中等教育中的突出地位和在中、高等教育阶段的主导地位,力争使汉语教学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有较大发展。

有了法律政策的保护和中央、地方财力的强力保障,新疆的双语教育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2004年3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规定》,指出除少数民族语言等特殊专业的部分课程外,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要从2004年起全部使用汉语授课,尚未实施汉语教学的大中专院校,从2004年必须选择部分课程进行汉语授课,并逐步推广汉语授课。自此,新疆各高校积极培训教师,全面实行专业课程汉语教学或逐步扩大专业课程汉语教学范围。少数民族学生开始直接用汉语听专业课。少数民族老师也在通过汉语水平考试八级以后用汉语授课。他们在课堂上用汉语教授,课下用本民族语言与少数民族学生交流。新疆高校的法学教育也不例外。给民族班上课的少数民族教师一般都使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通用汉文教材用汉语语言给少数民族学生上课。课堂发言、课堂作业和最后的期末考试都是用汉语言来进行,少数民族学生的毕业论文也用汉文撰写,用汉语答辩。

通过几年的汉语授课,少数民族的法学教育水平初步得到了与汉族班的法学教育平行发展的机会。虽然少数民族学生因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原因课堂发言热情、最后期末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水平比不上以前用本民族语言上课时的水平,但用汉语教授法律课程在帮助少数民族师生及时了解各种立法动态,掌握新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而跟上国家法律的发展步伐的同时,在提高少数民族师生的汉语水平、扩大他们知识面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我国,最新的法律法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一般都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来出台。一些特殊的案例及其解答也在国内权威媒体上由权威的汉族法学家进行解释。将这些新法律规范和案例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成本,而且也要求精通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专业人才。同时,组成专门的翻译人才队伍也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目前正在实施的用汉语教授法律课程的做法减少和缩短了成本和时间,帮助少数民族及时接受各种新的法律变化和司法发展趋势。新疆高校推广汉语教育以后,少数民族师生的信息接触量和信息接收范围有所扩大。少数民族师生积极关注了中文媒体颁布的各种法律解释,并把媒体上公布的新法律法规和案例在第一时间内引入到课堂讨论之中,加深了对国家法律的理解和引导学生对国家法律的信仰。汉语法学教育随着新疆教育事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培养了本地迫切需要的法律工作人员,为新疆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新疆高校双语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双语是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最佳选择。少数民族能成为既懂母语又能兼用汉语的双语人,对他们的发展繁荣、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双语法学教育确实对少数民族教师素质的提高和知识更新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新疆双语法学教育在真正提升少数民族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和维护新疆稳定方面还远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在实践中用双语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法律工作者也暴露出两种语言都不精通,从而不能适应少数民族基层司法工作和不能在少数民族地区很好地宣传和执行好国家法律的弊端。这在“7•5”事件发生以后在新疆的各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媒体和政府宣传品中的一些法律概念的不规范翻译上得到印证。在这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双语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双语能力也成为影响新疆双语法学教育的一个瓶颈。目前,新疆各高校均用汉语水平考试来评价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授课能力。一般,少数民族教师通过汉语水平考试八级以后就具备给少数民族班授课的资格。少数民族教师职称评审的硬性条件之一也是汉语水平考试达到八级。目前,尽管很多少数民族教师参加汉语水平考试都能够达到八级的水平,但是,他们在课堂上用汉语授课还是有很大的困难,特别是法学等文科类的课程因需要用现实案例分析来加深学生对该门课程知识的理解,对授课者的语言水平要求较高,少数民族教师完全用汉文来授课更是难上加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应付学校的汉语授课要求,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只能给学生照本宣科,然后再用维吾尔语进行解释。这种“雨刷式”②教学不仅没能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专业水平,反而降低了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兴趣。

第二,双语法学教育的目的与内容出现相互脱离。双语教育教学的目的是培养“民汉兼通”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人才。这样的人才越多,就越有利于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有利于新疆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为了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文字的试卷考点考场。新疆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虽然在校就读期间接受了汉语法律教育,但是由于他们的汉语水平还达不到用汉语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程度,因而他们只能用本民族语言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为了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少数民族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前都会选择参加民语系的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班,用本民族语言重新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笔者曾经对乌鲁木齐市5所民语系的司法考试辅导机构进行过专门的调查与访谈。调查发现,这5所司法考试机构的学员中有95%是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当被问到参加辅导班的原因时,被调查对象均表示,他们在校期间的法律课程都是用汉语讲授的,但是由于他们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汉语理解能力还不足以参加汉语司法考试,所以只好参加少数民族文字的司法考试。由于他们要参加民族语系的司法考试,又不知道各种法律词汇在民族语言中相应的称法,因此不得不通过参加本民族语言的辅导班的方式来重新学习法律。③

第三,少数民族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过程中不断徘徊在本民族语言和汉语言之间,无论是面对少数民族语言使用者还是汉语使用者都无法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影响了基层法律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出于实践性教学的需要新疆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均为学生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实习基地。这样,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可以在新疆各地的公检法机关得到实习机会,而且也能够在各个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工作部门锻炼自己。值得重视的是,最近几年这些实习基地对少数民族学生语言能力方面的意见较多。他们普遍反映现在的少数民族学生无法熟练地使用本民族语言或者汉语开展法律工作,安排他们进行法律宣传或者翻译文件,他们经常是错误连篇,甚至误导了基层群众。

三、完善双语法学教育的几点建议

双语法学教育的顺利进行从根本上来说,是关系到少数民族法律工作者的培养,关系到民族团结、开发建设新疆、巩固国防的大事。因此,我们应该从各方面入手,正确定位“双语”法学教育,充分发挥双语法学教育在新疆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作用。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正确定位法学教育中的“双语”。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目的和目标是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懂法、执法和宣传法律的合格人才。为此,少数民族不仅要掌握好汉语,而且还必须能够熟练地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用本民族语言给基层少数民族提供法律服务。虽然,目前新疆高校的汉语授课在提高少数民族师生的汉语语言能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专业能力方面收效却并不明显,少数民族学生的专业课成绩普遍较低。以新疆大学法学院为例,2010年度民族班和汉族班刑法学专业的抽考成绩中少数民族学生的通过率虽然达到了82%,与汉族学生差不多,但是少数民族学生的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答题情况和汉族学生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④笔者曾经对乌鲁木齐市的几所高校进行过专题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少数民族学生完全用汉语接受法学教育还是有很大困难。法律的信仰来自于对法律的理解。如果少数民族群众不理解国家法律及其作用,不仅不能正确执行和宣传国家法律,而且还有可能导致他们走上歧途。我们曾经有过这方面的惨痛教训。“7•5”事件的一些参与者就是在校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或者毕业生。他们因不懂法而严重违反法律,成为犯罪人。这就说明我们必须正确定位“双语”教学,在新疆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过程中同时重视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兼用双语给少数民族讲授法律课程,该用汉语时用汉语讲授,需要用少数民族语言解释时也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正确解答和传达法律的含义,从而有效引导学生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和尊重。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学生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在教材选择上使用通用的汉语教材,在讲课上适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在法学教育中营造出能使少数民族学生为新疆的稳定服务的法学教学环境。

2.改革和纠正仅用汉语水平考试八级来衡量少数民族教师教学能力的体制,提倡真正的双语法学教育,实现法律为新疆稳定服务的目标。HSK与双语教育教学关系密切。教育部相关领导曾经对新疆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予以了高度的评价,指出:“从1996年起,新疆在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率先在全国民族地区试行汉语水平考试(HSK),目前这条路已经走过十年。HSK在新疆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一个名词,每年参加汉语水平考试的人员与日俱增,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和作用,对推进新疆双语教学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年的历程表明,我们坚持把提高少数民族学生汉语言交际能力来加强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的道路(是)正确的。”教育部领导的评价比较中肯,但是,我们千万不能忘记少数民族教师通过汉语水平考试并不能说明他们已经具备了用双语讲授法律、宣传法律的水平。况且,汉语水平考试并不能衡量少数民族老师的专业能力,而只是表明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交流能力。教学活动要求教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学生传达教学内容。可见,通过汉语水平考试八级的教师自己都不能用双语表达法律基本概念时,他们所培养出来的学生双语能力的缺乏就更是不足为奇的了。因语言问题所造成的课堂交流不畅,有时甚至导致了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改革目前这种把汉语水平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少数民族教师汉语水平能力的做法,构建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在保持对他们的汉语语言过关的等级要求的同时,还要求他们通过本民族语言法律专业能力的测试,鼓励他们根据受教育对象的情况在课堂上灵活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汉语授课,培养愿意为新疆稳定和发展工作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3.树立正确的法学教学目的理念,把少数民族法学教学的目的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使法学教育成为维护新疆稳定的重要工具。正如戴庆厦所指出的,由于我国的少数民族在人口分布、语言和民族关系等方面存在不同特点,双语教育教学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分类实施。新疆南部地区80%的人口是少数民族。南疆地区公检法机关每年受理的案件的80%也是少数民族语言的案件。相对于北疆,南疆对少数民族语言的需求还是很高。这就要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南疆的少数民族法律工作者必须用本民族语言对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在少数民族地区用当地群众易懂的语言宣传国家的法律,号召少数民族尊重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目前,在新疆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体还没有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的情况下,我们更不能脱离新疆的现实需要片面强调汉语法学教育。

新疆的跨越式发展需要新疆的稳定,新疆的稳定需要国家法律能被传达到每一个角落,进入到千家万户。这一重大责任正是需要由新疆法学教育来承担。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充分考虑新疆的现实情况和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培养精通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法律人才,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宣传国家的法律,使他们成为新疆稳定的坚定拥护者和国家法律宣传工作的骨干,从而为新疆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光辉照耀下,新疆各族人民经过六十多年的共同能力,不但保持了文化的多样性,而且使各民族文化在充分发扬本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同时,各民族间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在吸收中创新,通过不断创新,又极大地丰富了本民族文化。在新疆教育事业推进社会进步的作用中,双语法学教育可以说是居功至伟。在及时跟踪掌握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水平、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法律,从而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方面,双语法学教育功不可没。但是,要想使双语法学教育在新疆这样多民族地区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概念,改革教学过程中过去那种死板的语言测评方法,着重提高少数民族教师和学生的双语使用能力,将双语优势演变成维护少数古丽阿扎提•吐尔逊:加强新疆双语法学教育探析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支柱。

作者:古丽阿扎提·吐尔逊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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