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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主法制对公民教育的影响范文

时间:2022-10-29 10:21:10

小议民主法制对公民教育的影响

一、公民教育对民主法治的促进

坚持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这都必然需要公民教育作为其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持。公民教育水平以及公民教育影响下的公民素质,对推动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化进程起着直接、明确的影响。从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看,在长期的君主政治中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臣民意识,这对于民主政治、法制建设,都起着阻碍其发展的消极作用。因此,公民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公民主体意识的形成,及为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顺利推进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当前民主法制建设对公民教育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教育就已经被世界各国予以普遍关注和重视,这主要和民主法治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而我国也在以民主法治作为发展目标,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中,也对公民教育有着巨大的影响。

(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在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及其法规的颁布,使我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道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通过了一部宪法性的文件《共同纲领》,而公民却没有作为法律概念出现而是使用的人名,直到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开始使用公民这个法律概念。接下来,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为公民权利的实现以及公民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中,受“”的影响,该部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有着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恢复了一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直到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的颁布使得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有史以来最大程度的突破,这对日后我国公民在民主进程中公民意识以及公民教育的发展都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二)我国当前公民教育受到法制建设的影响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走上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改革开放冲破了陈旧思想的禁锢,开始了革旧鼎新的新局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对于安定和公平的社会环境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此,民主、法制的建设和与其息息相关的公民教育问题被提到了日程上来,在1982年的现行宪法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突破性进展,就为公民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优越的环境。就全国性公民法律教育来看,从1986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三次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运动。2001年5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又做出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其后,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将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定为以普及宪法为核心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是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后,公民法律教育在持续稳固地进行。就全国性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来看,早在十二届六中全会,我们党就提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公民”概念。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新形势下这个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在200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再次提出公民概念和公民教育问题。在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该纲要对于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进行了较系统全面的阐述,标志着我国公民教育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后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又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标志着我国公民教育体系构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历史的变迁,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社会发展与进步需要法治保障,而法治的发展必须反映民众的利益,依靠民众的力量,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正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了公民教育在我国现今的提倡和发展。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在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的颁布,使我国正式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道路,随着各种法律的不断出台,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就对培养具有民主和法制意识的社会公民提出了必然要求。在民主法治发展的迫切要求下,需要使公民在进入社会前了解政治运作的基本模式和关系,了解如何更好地参与到政治活动中,了解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更好地使用权利和义务从而更有效地推动社会发展。正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强烈要求,为公民教育创造了一个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三、我国公民教育发展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促进作用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在所有的保全政体(宪法)的方法中,“最为关键的还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1]。公民教育与法治发展之间存在着休戚与共的关联,公民教育对于法制建设也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因而,公民教育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中,通过让公民教育融入国家的法制建设以及公民的民主生活的全过程,来实现公民的主体意识之培养、法治素质之教化,进而可以促进法制建设的长足发展。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公民意识是从法律制度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公民意识能充分有效地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公民意识孕育的积极守法精神,为法治秩序提供了必要的信仰基础。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先天不足,这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已经实施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使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离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的要求还有距离,还需进一步从全方位加快公民教育的步伐。公民教育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

其次,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已经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来看,也在对公民教育提出紧迫的要求。实施公民教育是建立社会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相统一的最佳途径。一方面,伦理道德价值内化的基本载体是公民,党和国家确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也正是对“四有公民”的培养;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轴心是设定和安排权利义务,所要体现的价值也是依靠法定权利义务来实现的,而这些权利与义务的主要表现就正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价值内化的基本载体同样是公民。同时,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内化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和促进的,都是以公民为主体和归宿的。其价值内化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就是普遍有效地确立公民意识。因此,公民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最佳切入点,也是促进国家向着民主法治道路发展的必要途径。

更进一步理解,民主法治的全面实现,制度设计是必需的。但是,制度的运作必然是与人直接相连的,制度最终落实到人,民主政治制度的实现需要以合格的民主政治主体为基础。没有合格的民主政治主体的生成,民主政治最终只能停留在文字与口头上。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也必然需要从制度安排与民主政治主体的生成这两个方面进行思考。产生于古希腊的公民教育正是源于其对民主政治生活的需要,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深入发展的需要,必然需要公民教育来为我国的民主法治的发展培育民主政治的主体。

自20世纪末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民社会和公共生活逐渐形成,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渐深入,公民教育的浪潮已经势不可挡。因而,通过公民教育,提升我国公民的宪法法律意识,以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并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作者:张思雅单位: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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