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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发展问题及其对策范文

时间:2022-09-10 08:19:04

社会组织的发展问题及其对策

《传承杂志》2014年第七期

一、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

培育和发展大量各行各业的社会组织并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对于形成公民文化、建设公民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政府与民众对社会组织存在认识误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数量少,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现有的社会组织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导致社会冲突日益频繁。

第一,政府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进行非常严格的登记,对已有的社会组织严格限制活动范围,造成合法的社会组织严重不足。政府基本上是采取“支部建在连上”的传统做法,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与管理。我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一直采取双重管理的制度,即社会组织必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后,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据统计,中国至少有300万个无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相比于45万个合法的社会组织,近九成的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社会组织的登记率每年净增长仅在2%-3%之间,[2]有些政府部门还人为地提高登记条件。许多有资格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党政机关常常以“可不可靠”为标准衡量民间组织,审批权成为某些部门的专利特权,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甚至面对三重四重的行政部门的管理。在任何社会,政府和社会都是社会建设的两个重要承担者。社会通过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可以实现社会自治;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同样可以使社会稳定有序发展。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社会能够自我管理,政府就可以少管一些;如果社会无法提供足够多的公共服务,政府就会把原先属于社会承担的功能“拿”过来。在当下,政府凭借强大的经济软实力,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维持社会稳定,基本上可以弥补社会组织留下的“空白”。然而,经济的高速增长毕竟不能长久维持,光靠经济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社会的健康发展最终要靠社会自治水平的提高。

第二,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行动力明显不足。社会组织并没有完全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多重困难造成的。就自身建设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政府大力支持的社会组织外,其他一般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都存在“老大难”问题。诸如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人员交流、办公条件的改善等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草根社会组织发展更是举步维艰。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作保证,现实的情况是,许多较弱的社会组织基本上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它们本身愿意主动承担一部分社会功能,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但苦于经费的限制,许多事情则是“能不管的就不管,能少管的尽量少管”。这样不但使社会组织处于“闲置”状态,而且严重挫伤了创建社会组织的成员的积极性。就外部环境来说,社会组织的发挥空间也较狭窄。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社会服务仍然是由政府单方面提供,留给社会组织发挥的空间并不多,并且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再加上一些社会组织缺乏自律机制,社会公信度低,透明度不高,甚至出现贪污、挪用公费等恶性事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一个解决思路,即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3]。党提出的“治理”理念涉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虽然“治理”理念强调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但绝不是说社会组织可以完全脱离政府的管理单独运作。事实上,这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符合“治理”理念的。解决社会组织发展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探索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被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道路。任何理论原则和实践方法都要结合本国实际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不例外。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高社会自治水平是大势所趋,中国需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社会组织的道路。在西方国家,社会组织最早是作为独立力量自主发育成长起来的。但由于国情不同,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发展道路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就合理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中国社会组织的自治应该是政府指导下的自治,并且社会组织对政府行为实施监督。政府对社会团体和新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应该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一是政府要转变观念,还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于社会团体和新社会组织。二是国家政权机关要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社会团体和新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三是政府要因势利导,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社会组织。政府不仅要改善对社会团体和新社会组织的领导,而且还要接受社会团体和新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合理合法的监督。

在“治理”理念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应是良性互动的,它们互相监督,共同治理好社会。我国现正处于建设公民社会的良好时机,虽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矛盾,但是由于经济改革的成功,政府在民众中拥有很高的威信,矛盾不至于一下子爆发出来影响社会的稳定。公民的诉求逐渐趋向于非政治化,其目标是具体的、实际的、有限的。但是,如果政府错过时机,没有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就会越积越多,最终有可能“总爆发”,影响社会稳定。

作者:高江涛单位: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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