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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机制与独立董事市场需求范文

时间:2022-05-09 05:12:03

声誉机制与独立董事市场需求

一、文献回顾

在理论的文献中,Fama和Jensen认为,当存在高度发达的外部声誉市场时,外部董事受到声誉市场的约束,有动机不与管理层勾结滥用剩余控制权。Kaplan和Reishus及Brickley等的研究表明,在业绩较差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太容易再被聘任为其他公司的董事,而在业绩较好公司任职的积极活跃的经理和退休经理则能够获得额外的董事席位。Yermack研究发现,财富500强公司的独立董事获得新职位的可能性与其任职公司过去两年的业绩显著正相关。Fich和Shivdasani发现,财务舞弊公司的独立董事虽然没有面临异常的更换,但在其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可能性显著减小。Gilson研究发现,在破产重组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被迫离职之后在其他公司再次担任独立董事的可能性显著减小。Harford研究发现,目标公司在被接管之后,其董事很难保住自己的职位,而且外部董事未来能否获得董事职位与其在公司被接管前的表现显著相关。国内学者关于独立董事声誉的研究相对较少。周繁等发现,独立董事“跳槽”考虑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知名度和任职风险等声誉因素,而不是薪酬收入和现实成本因素。陈艳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会增加独立董事获得新职位的可能性,而上市公司发生违规则会减小独立董事未来获得新职位的可能性。宁向东等利用理论模型分析了独立董事声誉与企业、董事行为的逻辑联系。总体而言,探讨中国独立董事市场的特殊制度背景及其影响的文献较少。事实上,由于所处环境不同以及要解决的公司治理问题不同,我们很难直接套用美国研究文献的结论,针对中国独立董事声誉机制的研究,需要从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独立董事声誉的内涵、大股东对独立董事声誉的偏好等不同方面来讨论独立董事的市场需求,形成可检验的假说。

二、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一)根据独立董事功能划分的独立董事声誉现有文献表明,独立董事的基本功能包括监督和咨询两类,这为我们讨论独立董事声誉的“内涵”提供了基本的划分依据。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在第一类问题和第二类问题中有所不同,第一类问题源于股东与管理层的冲突,第二类问题源于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冲突。中国上市公司中第二类问题较为突出,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第一份文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职权的规范就主要突出了独立董事对大股东的监督功能。独立董事的咨询功能是指独立董事扮演咨询者的角色,运用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和大股东做出有效决策,从而提升公司价值。根据Demb和Neubauer的调查,独立董事发挥咨询作用最主要的途径是,独立董事在其擅长的领域(技术、财务、行业管理等)协助公司开展业务,包括宏观上的战略制定和微观上的具体运营。刘浩等发现,具有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可以为中国上市公司带来更多的银行信贷。独立董事“声誉”的概念本身包含较丰富的内容,但本文认为从独立董事的功能来看,独立董事的声誉相应地包括监督声誉和咨询声誉两方面内容。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以第二类问题为主)来看,监督声誉主要体现为独立董事能否有效监督大股东,咨询声誉则主要体现为独立董事能否对公司业务提出有效建议。资本市场会根据独立董事以往的行为来判断其在这两方面的意愿和能力,形成并调整相应的预期。

(二)大股东收益的不同方式与对独立董事声誉的偏好Cheung认为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上市公司大股东拥有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都有相应的收益实现方式。例如,控股股东拥有对股票的使用权,其收益实现方式体现为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对上市公司可能有益,也可能有害);控股股东拥有对股票的收益权,其收益实现方式体现为从公司获得股利分红;控股股东拥有对股票的转让权,其收益实现方式体现为通过转让股票而获得一次性货币收入。作为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独立董事的聘任通常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选聘实际上最终由大股东决定。大股东所依赖的产权收益实现方式决定了其对独立董事声誉的偏好。如果大股东不依赖于通过侵害小股东而获取的控制权收益,而主要依赖于股利分红和(潜在)股权转让收益,则企业价值提升最为重要,由于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咨询都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Adams等,2010),大股东会偏好于具有良好咨询声誉和严格监督声誉的独立董事。然而,如果大股东主要依赖于通过侵害小股东而获取的控制权收益,而这本身就会损害公司价值(Jiang等,2010),则大股东关注的主要是公司价值存量如何分配(如资金占用)。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更加关注独立董事的监督是否严格,因为证监会赋予独立董事大量的监督权力,独立董事是否严格监督会影响大股东收益,如宽松的监督使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获取控制权收益更加容易。相对而言,独立董事的咨询功能处于次要的位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会偏好于具有宽松监督声誉的独立董事。

(三)ST对独立董事监督声誉和咨询声誉的同时损害ST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特有的一种股票退市前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如果陷入财务困境则会被特别处理,中国ST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警示作用来抑制二级市场上对业绩较差股票的过度投资。已有研究显示,ST公司有着较高的风险。2001年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可以看到,证监会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遏制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但实际上要求独立董事更深入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如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中任职、提议召开董事会等都是实际参与公司业务,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因此,虽然独立董事并不需要为公司被特别处理而负责,但是其所担任的公司被特别处理会损害其声誉。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所任职公司被特别处理可作为独立董事声誉受损的一个替代变量,包括对咨询声誉的损害,如ST公司的独立董事更可能没有提供有效建议,以及对监督声誉的损害,如ST公司的独立董事更可能没有提议及时撤换业绩不佳的管理层等。唐清泉等发现ST公司的独立董事更可能辞职,这从侧面说明公司被特别处理对独立董事声誉的损害。

(四)假说提出中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曾经十分普遍,如占用资金、胁迫上市公司购买控股股东劣质资产等。但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WTO并接受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国的公司治理与法制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随着产权法律保护和产权交易制度的逐渐完善,大股东逐渐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价值,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得到了显著遏制。由于本文的样本期间集中在2002年之后,大多数公司的大股东不依赖于通过侵害小股东而获取的控制权收益,因此,大股东偏好于具有良好咨询声誉和严格监督声誉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被特别处理会同时损害其咨询声誉与监督声誉,其未来任职机会会减少。相对于任期内“摘帽”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结束时未能“摘帽”公司的独立董事声誉受损更为严重。虽然公司被特别处理损害了独立董事的咨询与监督声誉,但是在任期内“摘帽”实际上是对独立董事声誉的一种修复,从而减少独立董事的声誉损害。如果任期结束时公司未能“摘帽”,则独立董事的声誉无法得到修复,同时更加剧了对其咨询与监督能力的质疑,从而其未来任职机会将进一步减少。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假说:假说1a:ST公司的独立董事未来获得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位的机会较小(即未来同一时期所兼任的上市公司数量会减少)。假说1b:如果ST公司在独立董事任期内未能成功“摘帽”,则该独立董事未来获得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位的机会更小(即未来同一时期所兼任的上市公司数量会进一步减少)。已有文献发现,仍有部分公司的大股东主要依赖于控制权收益。根据上文的分析,这些大股东偏好于具有宽松监督声誉的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的监督较为宽松有利于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由于独立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被特别处理会损害其监督声誉,这反而会引起主要依赖于控制权收益的大股东的关注,因此,ST公司的独立董事仍可能被其他上市公司追逐,而这些上市公司更可能是大股东控制权收益较高的公司。(本文来自于《财经研究》杂志。《财经研究》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刘浩李灏金娟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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