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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市场发展启迪及借鉴范文

时间:2022-08-10 05:28:55

碳金融市场发展启迪及借鉴

碳金融市场是碳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这一市场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的绿色信贷及其他金融中介活动。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建立碳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碳金融市场的实质不仅是金融机构如何支持低碳经济发展问题,更是金融体系的重构与金融产业的升级问题。如果忽视碳金融市场的构建,我们不仅会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处于被动,还会落后于不断创新的世界金融产业。因此,当前应认真研究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趋势,适时适当地构建我国的碳金融市场。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生与市场结构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生与碳交易密切相关。碳交易萌芽于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称《框架公约》)。《框架公约》强调各国应“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适当水平,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确立为发展目标,并建立了为应对气候变化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下,国际社会开始了温室气体交易的尝试。《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加速了碳交易的发展。《京都议定书》不仅设定了发达国家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发达国家间的联合履行机制(JI)、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市场交易机制。JI允许发达国家用其在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得的减排信用抵消减排义务,IET允许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剩余排放配额,CDM允许发达国家用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抵消减排义务。这三种机制使得碳排放权真正成为可交易的无形商品,对国际碳交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以碳交易为基础的国际碳金融市场迅速发展起来。国际碳金融市场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两类,如图1所示。图1国际碳金融市场结构配额市场的原理在于限量—交易(CapandTrad),即在强制法规约束下管理者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加以规定,并将其按照配额分配给各成员,成员可用减排量额度与其他受约束成员进行交易。目前,配额市场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AAU);二是区域性减排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交易(EUA)、美国东北部和中大西洋各洲组成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等;三是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推出的CFI碳金融创新工具和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下的减排认证(NGAC)。项目市场的原理在于基准—交易(BaselineandTade),在这类交易体系下管理者会针对具体的排放源规定排放基准,如果实际排放水平低于排放基准,经过认证后可获得核准的减排单位并允许流通买卖。项目市场主要包括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单位(CERs)交易和联合履行机制下的减排单位(ERU)交易。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交易额度不断攀升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非常迅速。2005年交易额109.90亿美元,2009年达到1360亿美元,是2005年的12.37倍,年均增长184.6%;2005年交易CO2当量7.05亿吨,2009年达到87亿吨,是2005年的12.34倍;[1]2009年配额市场的交易规模达1104.3亿美元,占全部交易总额的81.2%左右,项目市场的交易额为255.7亿美元,占18.8%。配额市场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占绝对主导地位,交易额达1009.38亿美元,新南威尔士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美国区域温室气体排放行动交易额分别为3.09亿美元、1.83亿美元和2.4亿美元。项目市场中清洁发展机制占绝对主导地位,交易额达247.9亿美元,联合履约机制和其他自愿型市场交易额分别为2.9亿美元和3.9亿美元。

(二)参与主体日益增加

碳金融市场最早的参与者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减排任务或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企业,这些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旨在降低排放成本、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第二类是投机者,在碳金融产品的价格涨跌中做空或做多来投机获利。第三类是交易所,一般以中介的身份代表企业或投资机构进行交易。随着交易额的不断增长,大批的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也参与进来。比如,巴克莱资本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碳信用市场30亿美元,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推出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产品,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成立了专门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及融资服务的碳信用银行。[2]此外,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也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各国政府对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完善交易制度、搭建交易平台和设立碳基金方面。国际组织则通过设立专门的碳金融业务部门来促进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世界银行已通过《碳金融援助计划》激励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联合国的国际金融公司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碳交易保险、碳信用额度销售、碳产品债权和资产安排等多边贷款和股本融资业务。

(三)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

碳金融市场的原生产品主要是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的核证碳减排量。碳排放配额主要有欧盟排放配额EUA(EuropeanUnionAllow-ances)和《框架公约》附件I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配额AAU(AssignedAmountUnits)。核证碳减排量主要包括CERs(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和ERU(EmissionReductionUnits)。CERs是《框架公约》附件I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非附件I国家开展项目合作获得的减排量,ERU是附件I国家从其他附件I国家获得的减排量。以碳排放配额和核证碳减排量为基础,国际碳金融市场涌现出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分为交易所交易和场外交易(OTC)两类。交易所交易的是标准化的碳期货和期权合约,OTC交易的是掉期等衍生品。交易形式上,EUA由交易所结算,CERs更多被场外交易采用。产品形态上,EUA多为碳期货、期权合约,CERs多是远期合约。因碳减排单位一致、认证标准及配额管理体制相同,而时间、地点、价格预期不同,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一般提供跨市场、跨商品和跨时期三种套利交易方式。EUA、CERs和ERU间套利较普遍,如CER与EUA、CER与ERU间的掉期/互换,CER和EUA的价差期权等。2009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总额1000多亿美元的交易中碳期货占到73%,EUA期权成交89亿美元,CERs期权成交18亿美元,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占到全球碳交易的85%。

(四)碳基金发展迅速

碳基金是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一般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在全球范围购买碳信用伺机转卖获利或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碳基金的资金来源有政府独立出资、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企业自行出资三种。政府出资设立的碳基金一般通过购买CDM项目,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排温室气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强碳处理及低碳技术研发。企业出资设立的碳基金则完全出于投资,从参与CDM项目的转卖中获取利润。碳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碳减排购买协议和直接融资两种。碳减排购买协议是发达国家之间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由碳基金收购。直接融资即直接为CDM项目提供股权投资或信贷支持。目前,60%以上的碳基金通过购买碳减排协议方式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30%以上的碳基金以直接融资的方式为CDM项目提供资金支持。[4]随着碳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国际碳基金规模不断壮大。据相关统计,2005年碳全球基金的数量为34只,2009年全球碳基金的数量已达到87只,资金规模达到161亿美元。[5]世界银行碳基金、日本GHG减排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欧洲碳基金和德国碳基金是目前国际碳金融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碳基金。

三、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

(一)以强化法律法规约束为先导

强化法律法规约束是国际碳金融市场得以快速发展的基本经验。欧盟于2000年最早启动了《欧洲气候变化方案》,德国2002年制定了《节省能源法案》,英国2007实施了《气候变化法案》,日本2007颁布了旨在削减碳排放的《环境税》,澳大利亚2007出台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和《碳主张与交易实践法》。总体来看,这些国家支持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碳排放交易制度,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物、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权利移转、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二是碳基金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融资方式、分配方式、聘雇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三是碳减排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包括引导生态投资、鼓励民间多样化融资的配套法律、法规与政策等;四是碳保险的相关规定,包括保险方式、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免除、赔偿范围、保险费率、索赔时效和保险机构设置等。

(二)以健全碳交易制度为保障

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制度保障。全球最具代表性的碳交易制度主要有京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美国区域二氧化碳预算交易计划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量措施。这些制度基本都是从基准年、管制气体、管制范围、管制对象、承诺期五个方面进行规定。按照这些制度,交易必须经历从核发配额总量到配额初始分配、监测与查证、对超额排放的惩罚这一严格的流程体系。当然,各国交易制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美国区域二氧化碳预算交易计划对超额排放的处罚和各排放单位的抵换做了详细规定,相关规范远比京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严格。芝加哥交易所对市场中排放权的数量及其流动性的控制程度在以上四个制度中最高。

(三)以创新碳金融产品为动力

持续的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碳排放权是碳金融市场的原生产品,以碳排放权为基础,国际碳金融产品种类日趋多样化。目前比较成熟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绿色贷款、互换合约、环保期货、环保基金、碳交易保险、巨灾债券、富碳产品债权和资产安排、天气衍生品等。[7]在此基础上国际碳金融市场还以碳排放配额和核证碳减排量为基础创新出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四、对我国构建碳金融市场的启示

与发展迅速并日趋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相比较,我国碳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交易量已经占到世界总成交量的84%,但是由于未充分认识到CDM项目蕴涵的巨大商机,对碳交易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交易规则不够了解,也没有设立有效的碳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更没有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衍生品,我国在世界碳交易产业链中处于最底端。因此,积极构建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已迫在眉睫。

(一)健全碳金融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法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政策法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位一体的我国碳金融制度具备了基本框架。但是,这些政策法规没有从立法上强制要求碳减排,也没有额度分配、检测考核、问责管理等配套政策支持,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当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力度,借鉴《赤道原则》的相关条款,将碳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在原有《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碳金融法》,明确碳金融交易的操作办法和管理制度,规范参与主体的权利保护和义务约束。

(二)建立碳交易市场体系

碳交易是碳金融发展的基石,碳金融市场的构建离不开发达的碳交易体系。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昆明环境交易所也已相继成立。但这些交易所目前还仅限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及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无序化、非规范化、同质化趋势明显,地区性壁垒也阻碍了信息的流通,为处于起步阶段的碳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应加快对国际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律的研究,在制度设计、区域规划、平台设计等方面吸纳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发展有特色、高效率、分层级的交易市场。一方面完善制度、技术、资金等激励措施,引导市场参与者进行场内交易,提高交易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另一方面积极改善交易条件,建立环境电子报价系统,利用网络技术联动各地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及时公布企业交易历史记录、CDM减排项目评估情况及国际碳排放权价格波动等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通过方便的交易平台、透明的信息共享,提高交易效率并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体系。

(三)培育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属于虚拟商品,开发程序复杂、交易规则严格,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也大都涉及境外客户,内容繁杂、期限较长,非专业性机构一般不具备项目开发和执行能力。因此,国外碳金融项目评估及交易大多由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相比之下,我国的碳金融中介机构数量少、经验缺、专业技能差。这严重制约了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当前应加强对参与碳金融的咨询、评估、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培育,积极推进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商业银行要积极拓展碳金融中介业务,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及网络优势,为企业提供CDM项目推荐、项目开发、信用咨询、交易和资金管理等服务;可以作为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还可以尝试发行结构型、基金化和信托类金融理财产品,为CDM项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投资银行、理财公司应积极开发碳金融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完善碳金融产品的评估和咨询,为交易主体提供项目评估、风险规避等服务。四是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要创新保险产品,通过增信担保机制促进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

(四)完善碳金融产品体系

我国现有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减排技术交易等方面,业务量很小。碳金融产品主要限于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和绿色信贷,产品非常单一。碳金融业务的狭小和交易工具的单一化,使得我国无法实质性地融入国际碳金融体系,也无法掌控碳金融产品交易的议价权,在碳交易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完善碳金融产品体系就成为我国构建碳金融市场的重要环节。当前要:(1)完善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赤道原则》和《熊猫标准》的研究与借鉴,开发新能源信贷等新的绿色信贷产品。(2)建立碳基金。改革现有的《中国CDM基金》和《绿色碳基金》运作模式,强化其碳减排交易和融资功能。(3)开发信托类碳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可设立碳信托投资基金,将其投资于具有CDM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发获得相应的CERs指标并在碳交易市场交易。(4)开展基于碳权的融资租赁业务。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可以为CDM项目企业购买所需大型设备,然后将其出租给企业使用,CDM企业以CERs支付租金。(5)开发碳金融衍生品。可在完善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逐渐推出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掉期、互换、指数等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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