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应急预案范文

应急预案范文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紧急状态下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突发事件引起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市粮食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县级粮食紧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镇(街道)级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工作。

(四)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紧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的县长负责制,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本县及镇(街道)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县级和镇(街道)级两级。

1.县级:在全县较大范围内或城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市级及以上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2.镇(街道)级:在1个镇(街道)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

(五)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粮食出现应急状态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并根据应急状态的级别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县级有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置粮食应急工作的职责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县级有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各相关单位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1.组成人员。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2.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县级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负责县级粮食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对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完成县政府和市粮食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其职责为:监测和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对象实施救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应急局:负责救灾物资调拨工作,指导粮食应急预案演练。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县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对粮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加强粮食产销对接,保证外购粮源畅通;组织实施省政府的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或者最高库存限量并加强监管;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县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粮食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应急粮油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测;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参与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跨地区运输等粮食运力的协调和落实,并完善应急粮食投放销售网络建设;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订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资金的贷款。

(二)镇(街道)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县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反映情况,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在本镇(街道)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工作。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根据《粮食应急预案》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和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各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整理,实现信息共享。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粮食出现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应急报告。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发改局建立粮食异常应急波动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发改局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在1小时之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详情,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干旱、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并迅速评估确认粮食紧急状态的级别。确认出现镇(街道)粮食应急状况时,经县政府同意,启动所在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

接到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并按规定迅速开展应急响应。

(二)县级应急响应。

1.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半小时)。经请示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深入有关镇(街道)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并制定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等有关情况;同时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社会稳定的相关宣传报导,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经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对采取措施后,可能产生的效果及影响的深度广度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进行预测,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5)其他应急配套措施和建议。

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启动县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

(5)在县级储备粮源出现紧张状态时,县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县政府向有关粮食主产县商调应急粮食并向上级政府申请安排调入粮食或申请动用市、省级储备粮。

3.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20分钟内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三)镇(街道)级应急响应。

1.出现镇(街道)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2.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或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新闻

县粮食应急状态的新闻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合理商业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应急情况下县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县级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1.建立县级储备制度。全县原粮储备6000吨,小包装大米储备500吨,食用油储备50吨,作为应急情况下政府对粮食市场调控的主要粮源。

2.粮食库存量。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相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或加工点,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政府定点的加工企业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网点和军供点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粮食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落实粮食应急网络责任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级有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县级有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预案及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1.县政府在执行本预案后,要按照《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

2.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行本预案后也要及时进行审核清算。

3.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中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部分,由县政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办理。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政府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八、附则

(一)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政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区外或境外对我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按《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财政保障响应等级也对应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财政保障响应。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常备不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保障有力的原则。

1.4.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财政收支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

1.4.3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领导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安排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国税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定启动区级财政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国税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研究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安排、拨付财政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2.2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2.2.1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后,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时开展工作。

(1)资金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人民银行支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安全和筹措应急保障资金;紧急调拨资金并落实到位;安排对征用的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进行补偿的资金;向上级财政提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补助申请。

(2)政策拟定组

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国税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对受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在财权范围内研究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调整,并组织落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区政府或市政府作相应的政策调整。

(3)监督检查组

由区财政局、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2各成员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3应急准备

3.1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区财政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3.2应急资金的来源

3.2.1建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建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保证一定的额度,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保障。

3.2.2动用年度预备费。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在当年的预算编制中,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一定比例设置预备费,优先用于处置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年度预算调整。在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预算单位调整优化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

3.2.4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

3.2.5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

3.2.6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确定保障方案,开展相应的保障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街道)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4.1.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本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汇报,并提出启动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建议,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确定保障方案,开展相应的保障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给予支持、帮助。

4.1.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本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汇报,并提出启动市级和省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建议,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确定保障方案,开展相应的保障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省财政给予支持、帮助。

4.1.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本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汇报,并提出启动市级以上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建议,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确定保障方案,开展相应的保障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省财政和中央财政给与支持、帮助。

4.1.5如果上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在我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启动之前已经启动,那么我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立即响应。

4.2财政收入政策

4.2.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领导小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4.2.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领导小组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按相关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4.2.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2.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按程序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3财政支出政策

4.3.1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由领导小组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4.3.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公民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中央反映,争取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省政府反映,争取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市政府反映,争取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乡镇、街道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区财政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4.3.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应及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预算支出结构。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3.5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资金拨付

4.4.1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4.4.2对区本级部门或预算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区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从本单位现有账户中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4.4.3对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区级财政部门将应急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相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预算执行依据后于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4.4.4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收到区级财政部门应急资金预算后,如财政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确保应急资金到位,并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资金调度额度,区级财政部门及时办妥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调度工作,保障应急资金的预算执行。

4.4.5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4.5应急采购

4.5.1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4.5.2除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4.6应急结束

4.6.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结束,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应结束。由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措施,恢复正常工作。

4.6.2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5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5.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2财政部门和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特点及应急资金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

5.3应急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

5.4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级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级各相关部门对下级对口部门应急资金使用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6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由区财政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预案》结合我县发展实际,总结近年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经验,使我县在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的应急处置科学高效。《预案》明确了工作原则,优化了组织指挥体系,明晰了职责分工,健全了应急响应机制,预案的衔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一、编制背景

筑牢安全发展基础,必须要防范化解灾害风险,一旦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会造成交通瘫痪、群众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会对我县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和损失。为提高全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必要建立健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科学、有序、高效组织开展防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预案》共9个部分、28条。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指挥机构组成、成员单位职责、各工作组构成及职责。第三部分:预警级别与,包括预警级别、监测预报、预警。第四部分:应急响应,包括Ⅱ级及以上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第五部分:信息。第六部分:灾情报告和评估,包括灾情的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灾情报告时限要求、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第七部分:应急保障,包括通信交通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及资金保障。第八部分:灾后恢复重建。第九部分:附则。包括预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预案解释、预案生效时间。

三、主要特点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对《预案》组织体系、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确保一旦启动响应,能迅速响应、及时高效处置。

一是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县应急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日常工作由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时,县应急委下设“6+N”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救援救灾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治安维稳组、医疗卫生组和其他工作组(N)。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救援救灾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部门主要职责

2.3应急指挥场所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来源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4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通信方式

4.5重大暴雪评估

4.6新闻

4.7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

7.4制定与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规范化格式文本

8.2暴雪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齐齐哈尔市重大暴雪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重大暴雪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暴雪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重大暴雪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绿色食品之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气象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暴雪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暴雪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重大暴雪应急工作.

1.3.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重大暴雪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重大暴雪,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齐齐哈尔市内的重大暴雪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重大暴雪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齐齐哈尔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2.1.1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重大暴雪发生后,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重大暴雪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市重大暴雪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

2.2部门主要职责

2.2.1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重大暴雪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暴雪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重大暴雪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暴雪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重大暴雪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江河,水库等受灾信息.

(4)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信息.

(5)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负责组

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

(6)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信息和受灾信息;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汛期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信息,供气象部门预警信号使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抗灾抢险工作.

(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与污染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抢险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10)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12)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暴雪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13)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4)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的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灾区疫情的流行;预防各类中毒事件的发生.

(16)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暴雪,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7)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2.3应急指挥场所

2.3.1基本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市气象局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重大暴雪应急工作.

2.3.2机动指挥场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重大暴雪应急指挥车(移动气象台)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重大暴雪应急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重大暴雪预警信息来源

3.1.1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雪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重大暴雪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重大暴雪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重大暴雪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各级气象局根据重大暴雪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

3.2.2各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对重大暴雪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重大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见附件8.2)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重大暴雪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暴雪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暴雪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重大暴雪预警信息为主体的重大暴雪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暴雪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暴雪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暴雪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重大暴雪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重大暴雪的影响范围,重大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4.2IV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见7.4.2"重大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或已经(及可能)造成10人以下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IV级预警时,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较大重大暴雪.由事发地的县(市,区)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Ⅲ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见7.4.2"特大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以上灾害性天气过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重大暴雪的;或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Ⅲ级预警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重大重大暴雪.由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Ⅱ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灾害性(见7.4.2"极大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天气过程;或4个以上县市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重大暴雪的;或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

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Ⅱ级预警时,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市气象局将重大暴雪预警情况报告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再报告给省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省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后,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5I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3个以上县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重大暴雪的;或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I级预警时,可能特别重大危害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市气象局将重大暴雪预警情况报告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再报告给省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市,县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各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同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IV级响应

县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IV级预警后,县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暴雪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雪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Ⅲ级响应

市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Ⅲ级预警后,市,县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暴雪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雪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的县级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3Ⅱ级响应

接到省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Ⅱ级预警后,市,有关县(市)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和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的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市和发生地的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和发生地的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部门通报.

4.1.4I级响应

接到国务院应急办公室I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和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的县(市)两级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局所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市和发生地的县(市)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和发生地的县(市)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局通报.

4.1.5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IV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Ⅲ级响应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Ⅱ级响应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I级响应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应急办公室,省,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

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重大暴雪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重大暴雪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报告.

4.5重大暴雪评估

4.5.1重大暴雪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暴雪评估.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暴雪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重大暴雪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重大暴雪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暴雪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

4.6.1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重大暴雪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的重大暴雪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的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启动I级预警的国务院应急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启动Ⅱ级预警的省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7.2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启动预警的市,县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3应急响应终止后,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重大暴雪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重大暴雪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各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重大暴雪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重大暴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暴雪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1.1基本指挥所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流动应急指挥车通过已配备的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实现现场指挥.

6.2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暴雪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重大暴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重大暴雪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暴雪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暴雪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重大暴雪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暴雪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各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暴雪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暴雪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暴雪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重大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各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

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附则

7.1术语说明

重大暴雪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重大暴雪,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重大暴雪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重大暴雪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重大暴雪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重大暴雪种类,颜色表示重大暴雪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预警信号,并按重大暴雪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暴雪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暴雪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重大暴雪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雪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7.3.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制定与解释

7.4.1本预案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4.2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市气象局依据中国气象局《突发重大暴雪预警信号与传播办法》和省气象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齐齐哈尔市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重大级别:暴雪橙色;

特大级别:暴雪红色;

极大级别:暴雪红色.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8.附件

突发重大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一、应急机构

街道办事处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办事处各科室采取包挂责任制,包挂到各社区居委会,各包挂科室要尽职尽责,确保辖区安全度汛。

1、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

子房街道办事处防汛抢险指挥部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刘华东任总指挥,分管街道办事处安全工作副主任刘清溪及分管街道办事处城管防汛工作的副主任顾勇任副总指挥,党政办公室、城市管理科、经济二科等各科室负责人、14个社区居委会主任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总指挥部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和指挥全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应急准备和实施工作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处置、上报险救灾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二、部门分工及职责

1、汛期,办事处各科室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切实对各包挂社区的防汛隐患进行排查,加强汛期值班、落实各项应急抢险措施,确保各社区汛期安全。

2、弘济桥至骆驼山界黄河堤防的防守任务由利群、下洪、铁工、铁花、铁桥社区、办事处所包挂科室及区人武部组织的民兵防守,并完成抢险救灾工作。

3、办事处所属房屋的安全措施,由办事处经济一科负责,认真做好危房的汛前排查加固工作,确保安全。

4、辖区居民危房的安全,由各社区及包挂科室负责,属房管部门的,协调房管部门,属辖区单位的,协调辖区单位,确保安全度汛。

5、如遇洪涝灾害,受淹地区居民转移后,应加强对该地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治安保卫工作由子房、天桥、铜山派出所负责,由办事处综治办协调。

6、应急运输车辆由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

三、低洼地区居民受灾转移工作

如遇洪涝灾害的发生,各社区居委会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办事处,并及时带领居民群众迅速转移至本地区的高地、学校、机关以及当地砖混以上结构的楼房临时避难。根据市、区防指的要求,我办事处辖区居民可向子房山、响山、山等处转移。

四、抢险物资和器材的安排

抢险物资和器材由办事处防汛抢险指挥部统一安排调配。

五、组织纪律

1、防洪抢险事关重大,各科室、各社区居委会要按此预案落实,确保辖区单位、居民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预案范文第6篇

(一)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预防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结合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四)工作原则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协助县防指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启动与防汛抗旱工作有关的镇级应急预案;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处理有关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工作。

1.镇防指组成

镇防指由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党委委员任常务副指挥长,党政办主任、农办主任任副指挥长。组织办、外宣办、纪委、经贸办、农办、派出所、规划建设办、财政所、国土所、文广站、卫生院、民政办、安监站、中心校、环保办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成员单位职责

组织办负责督查各级干部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外宣办负责把握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纪委负责检查监督参加防汛抗旱的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情况。经贸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救灾、灾后重建项目组织申报及相关前期工作。农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负责提供水旱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做好水旱灾害气象预报和预警工作。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环境、保障工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紧急防汛(抗旱)期间,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隔离警戒等措施。规划建设办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监控市政排水管道运行情况,城区下水畅通;指导灾后房屋鉴定,重建规划及相关工作;做好供水保障等相关工作。财政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镇防指确定的分配计,及时下拨省市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做好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土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文广站负责配合外宣办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镇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防汛抗旱动态和抗洪抢险事迹。

卫生院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工作。

民政办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过渡期救助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防指办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安监站负责协调处置水旱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指导和协调防汛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中心校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环保办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镇政府、镇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为镇防指办事机构,设在镇农办。

主要职责: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组织拟定有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社区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组织、指导全镇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防汛机动抢险队及抗旱服务队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协调、督促镇防指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施防洪抗旱工程统一调度;安排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承办镇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汛(旱)前准备

(一)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部署任务,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灾情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二)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三)汛(旱)前检查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四)物资准备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辖区防汛抗旱需要,备足备齐防汛抗旱物资。

(五)培训演练

镇防指办、各社区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

(六)社会动员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农办、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干旱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镇防指报送信息。

(二)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次,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三)预警

根据可能影响范围、程度及发展态势,对洪涝、干旱等进行预测预报,镇防指组织农办、国土等部门会商,视情向社会河湖库洪水预警或区域干旱预警。

(四)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后,根据即将发生的水旱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镇防指成员部门和预警区域内各社区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1.当河湖洪水预警时,镇防指及其成员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河湖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雨水情监测,科学调度防洪、水利工程;提前部署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河湖、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督促受洪涝威胁区域落实防御责任制,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做好涝水抢排准备工作。

2.当干旱预警时,镇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旱情监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可能干旱地区可用水源;督促可能发生干旱的地区做好各项防旱准备。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划分为:V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当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涉及到我镇时,镇防指启动相应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二)应急响应行动

镇防指指挥长主持镇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本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及相关领导,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洪抗旱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由镇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及时汛(旱)情通报及防汛抗旱措施;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镇防办随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

受灾社区的干部应根据镇防指指令及时动员、部署本社区防汛抗旱工作,服从镇防指的统一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相应的区域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受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根据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镇、社区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二)总结评价

水旱灾害应急结束后,镇防指指令各社区和有关部门对各自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镇防指和县主管部门。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社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抗旱服务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水旱灾害应急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

(二)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原则,做好物资储备工作。镇、社区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优化储备方式。镇、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镇、社区防指确定。

应急预案范文第7篇

一、总则

1、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以下简称欠薪)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平安方巷”建设,依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2、工作原则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村(居)是处理辖区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企业欠薪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欠薪监管工作。

坚持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在镇欠薪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居)、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稳妥高效。

3、适用范围

本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重点是:

(1)欠薪一个月以上的企业

(2)租赁场地或设备经营的企业;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组织体系

成立方巷镇企业欠薪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镇欠薪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企业欠薪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劳动所,具体负责全镇企业欠薪监督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村(居)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企业欠薪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村居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欠薪监督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劳动保障协理员担任企业欠薪监管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职责分工

(1)欠薪领导小组职责

①组织、指导和督促全镇欠薪监督管理工作;

②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做好企业欠薪监督管理工作;

③指导镇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调查核实劳动者集体反映的企业欠薪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④指导镇欠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介入和妥善处理企业劳动者集体上访、罢工等劳动突发性事件。

(2)村居领导小组职责

①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企业欠薪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监管员开展工作;

②制定本辖区企业欠薪的监督管理办法,上报镇欠薪领导小组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③负责落实辖区所属企业欠薪监管工作及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实行情况;

④及时报送《区企业劳动保障监督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保证报送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⑤深入调查核实职工反映的企业欠薪的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协调解决;

⑥及时介入和妥善处理辖区企业劳动者集体上访、罢工等劳动突发性事件。

(3)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①劳动所:负责全镇企业欠薪欠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劳动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欠薪问题。对欠薪企业,拒不整改的,报送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进行查处。

②司法所:负责全镇欠薪监控工作中出现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对涉及职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开设绿色通道,做到快立案、快结案。

③派出所:负责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劳动突发性事件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④工会: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引导职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企业欠薪行为进行调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办法;对欠薪经营者逃匿或失踪的,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信访办、综治办:负责对企业欠薪而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劳动突发性事件的协调、督办工作。

⑥工商组:负责对未按照章程、合同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责令改正;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对存在上述行为的租赁企业年检时严格把关、重点审查。

⑦财政所: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三、报告制度

(1)镇劳动、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工作中,应准确掌握企业的欠薪情况,并及时上报镇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村(居),要严格执行欠薪报告制度,于每月10号前将各自辖区内的企业欠薪情况统计上报镇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劳动所设立和公布专门的企业欠薪举报电话(87386551),及时将受理的企业欠薪情况上报镇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预警分级

租赁企业欠薪欠费预警分为一、二级

1、一级预警。拖欠员工工资达两个月以上,或者一个月内累计被员工举报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企业。

2、二级预警。拖欠员工工资达一个月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五、预警机制

1、一级预警预案

(1)村居领导小组立即安排专人对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动向,如发现企业有转移财产、资金等逃逸倾向的,立即上报镇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企业已发生职工罢工或群访,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控制事态发展,稳定职工情绪,并会同公安、工会、劳动保障、信访等部门,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工作。

(2)劳动所会同企业所在村(居)负责人,与相关企业负责人就欠薪情况进行协商,如果企业确有困难并保证在30日内支付工资等待遇,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并向镇欠薪领导小组汇报;如协商不成或者在规定时间未能支付职工工资,企管站指导并帮助企业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台资企业列入一级预警由镇欠薪领导小组督促台资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台资企业因欠薪引发的上访等突发事件。

(4)如原区改制企业列入一级预警,报请区经贸局协助镇欠薪领导小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原区属改制企业欠薪问题。

2、二级预警预案

列入二级预警的企业,由镇企管站、工会会同企业所在的村居进行重点监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应急程序

(1)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企业经营者欠薪逃逸,由镇欠薪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各村居和各职能部门要快速介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

(2)应急处置

村(居)主要负责人和派出所干警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赶到企业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稳定职工情绪,做好职工稳定工作;向区公安局报告,协助维持治安秩序;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妥善安排企业职工的住宿、生活等工作,确保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将企业拖欠的工资、保险费等上报镇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应急工作组,全面负责企业逃逸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劳动所:具体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迅速了解企业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基本情况,做好职工的稳定工作。

派出所:安排干警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企业财产,并负责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它相应的工作。

信访办、司法所、综治办:安排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赶到现场,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

工会:指导并帮助企业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司法所、企管站:对企业的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资产进行查封;启用特别程序,依法快速受理企业工会或职工的诉讼,拍卖查封的资产,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3)应急终结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劳动所写出全面总结报告,15日内报镇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欠薪领导小组负责向区政府报告。

七、工作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

镇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听取有关单位汇报,通报近期动态信息,研究部署下一步措施。

(2)工作联络制度

镇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组长作为联络员,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网络,使各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及时调度、协调和督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八、保障措施

(1)人员保障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与共同处理企业欠薪相关问题。

(2)物资保障

应急预案范文第8篇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xx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历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及气候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凡在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暴风雨、冰雹、低温霜冻、雪灾等气象灾害;泥石流、滑坡、山体崩塌、地震等地质灾害;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重大损失和危害,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自然灾害等级划分自然灾害划分为4级

2.1特大自然灾害(ⅰ级)特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1)灾区死亡人数30人(含失踪)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1)灾区死亡人数10人(含失踪)以上,3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较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1)灾区死亡人数5人(含失踪)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三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5人(含失踪)以下的。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政局、公安局、武装部、财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专职副组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农牧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电力公司、商务局、粮食局、药监局、广电局、人行、驻县军警部队、气象局、红十字会、慈善会、电信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3.2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领导对抗灾救济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拟定相关文稿。

(3)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4)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5)负责抢险救灾信息。

(6)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3.3县自然灾害抗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查灾核灾组县民政局、水利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牧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组织力量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

(2)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3)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广电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教育局、电力公司、通信公司、武装部、县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做好农作物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4)应急资金保障组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水利局、县交通局、人行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5)医疗卫生组县卫生局牵头,县乡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及县农牧局、药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6)安全保卫组县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司法局、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

(7)接收捐赠组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红十字会、慈善会、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8)新闻宣传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电局、民政局、水利局、农牧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9)督查组县监察局牵头,县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3.4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公众媒体及时灾情及救灾工作等相关信息,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先进事迹。

(2)县粮食局:负责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5)县司法局:负责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

(6)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核定和报告全县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特别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7)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9)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灾中断公路的修复工作及救灾运输车辆的调度。

(10)县级各通信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并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非法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11)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12)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牧业生产自救。

(13)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14)县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有毒有害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

(15)县广电局:负责防灾减灾宣传,及时播发天气预报和汛情灾情警报。

(1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安排建设资金;做好灾区物价监控,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等措施;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维护市场物价秩序。

(17)县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和灾后企业发生不稳定事件等方面的紧急情况;

(18)安全生产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19)县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0)县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恢复被损坏的电力设施,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1)县建设局:负责处置因城市道路、桥梁严重塌陷,自来水、燃气、供电等生活保障设施故障引起的紧急情况。

(22)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23)县监察局:负责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

(24)县药监局:负责监督向灾区提供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25)县人行:负责协调金融系统对救灾资金的调入、拨付和信贷工作。

(26)县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7)县武警中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8)县统战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台胞、侨胞、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员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

(29)县慈善会:负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

(30)县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医疗款物的接收工作。

(31)县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

(32)保险公司:负责对灾区投保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家庭进行受灾损失现场查勘和理赔。

(33)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本系统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帮助挂钩村委会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防止农户因灾返贫。

(34)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的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调查、核实灾情;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保护国家财产,及时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临时住所,防止发生严重疫病流行。

四、应急准备

4.1预警准备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灾害多发区域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基本情况数据。要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保证汛期救灾工作人员在岗在位。同时,要依据《水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河道、水利设施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管理、治理,防止人为因素导致和加大自然灾害。

(3)县气象局要及时气象灾害预报,并负责风雹雷电和强降雨天气预警;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根据情况临震应急预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干旱和洪涝灾害预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县农牧局负责农作物病虫鼠害预警;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预警。

4.2物资准备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使用,由县政府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县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级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2)水利、交通、通讯、建设、经济、卫生等部门负责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筹集,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所需的设备和材料,抢救伤员的药品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民政、粮食、供销社等部门负责救助物资的储备和筹集,主要包括粮食、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县财政局每年预算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民救助等。

4.3资金准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备足各类救灾物资。县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级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救灾物资的使用,由县政府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

五、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灾情发生后,县、乡镇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并按照灾害发生状况采取一日一报、动态呈报等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2灾民转移安置

(1)重特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采取投亲靠友、搭建简易住房、借住公房等方式,就近安置。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必须保证灾民有临时住所、有一定的口粮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同时,要防止火灾、疫病等次生灾害发生,切实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2)各乡镇对因灾伤亡和房屋倒塌情况,要掌握到户到人,并登记造册上报。对重灾户、特困户必须掌握到户,及时给予救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出问题。

5.3预案启动后的响应发生重大、特大、较大自然灾害时,由县民政局建议,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启动本预案,迅速报告县长。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5.4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及驻县军警部队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以县长、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会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

5.5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及驻县军警部队视情况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6)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会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

5.6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驻县军警部队给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