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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整治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13 11:06:26

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整治工作意见

各乡镇(街道)文化站、广电站、综治办:

根据省广播电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整治重点

重点清查本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非法安装的台湾“小耳朵”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一经发现,坚决没收其非法设备,并追根寻源,连环破案。对重大案件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经批准的宾馆饭店等用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必须确保来自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禁止接收未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通过整治,规范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打击非法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行为,清除单位和个人非法安装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重点是“小耳朵”),实现“四无小区”。

二、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指导下,由各乡镇(街道)文化站牵头负责,广电站、综治办、派出所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项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要按照文件要求,把创建“无小耳朵社区”作为基层安全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无非法生产、无非法销售、无非法安装、无非法使用“小耳朵”作为创建目标之一,进行考核验收。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12月5日前)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用通告、宣传口号、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动态,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接收境外电视节目,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非法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做好登记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居民小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要及时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12月5日—12月15日)

要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对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要积极予以查处;对拒不自行拆除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依法拆除,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各地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回头看”,复查专项整治情况,进一步巩固扩大整治成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综治办将成立验收组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并作为考核基层安全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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