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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服务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25 10:53:15

科研服务发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关于研发机构建设。对通过验收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对企业建设的院士工作站,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5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对认定的市级企业研究院给予2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二、关于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对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省级科技经费资助额的50%给予市级科技经费配套。

三、关于高层次科研院所建设。市设立高层次科研院所引进专项资金,对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高层次科研院所,专项资金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投入。

四、关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五、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园区管理服务单位50万元;对新认定的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园区管理服务单位100万元。

六、关于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对市区新认定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经考核认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对在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内注册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和企业实施的科技服务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等政策支持。

七、关于科技金融机构发展。大力推行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建设,建立有效的信贷支持体系,凡经认定的科技金融机构在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额度内对企业发放贷款,且不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的,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利息补助。贷款总额在600万元以下的,按20%补助;贷款总额在6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10%补助。科技创新担保公司按年担保费率1%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市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并积极帮助科技担保公司申报国家和省担保费补助,补助资金纳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对政策性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扶持政策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八、关于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工商部门对科技服务企业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对于成长性好、投资带动性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科技服务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九、关于科技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的从事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经评审,按照《市产业人才发展312行动计划》有关政策规定,优先给予支持。

十、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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