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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1 04:01:54

推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安排支出,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保持乡镇财政收支平衡;加强乡镇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支出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和谐、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政发[]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乡镇的收入支出范围、区对乡镇的各种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定额上解基数等结算办法仍按现行区对乡镇结算体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第三条乡镇政府按《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在区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乡镇的各项资金仍归乡镇所有和按规定使用,区财政部门不平调,不集中;乡镇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各乡镇享有和承担。

第五条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各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对乡镇财政所的管理,采取区财政局和乡镇共同管理,以区财政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一)年初区财政局与乡镇财政所签订目标责任状;年终,财政所所长就本年财政工作完成情况向乡镇和区财政局进行述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所所长述职情况和乡镇财政所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对各乡镇财政所当年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比出优秀、良好两个等级,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财政所所长会议,汇报各财政所季度工作情况;根据乡镇收入现状,分析乡镇收入前景;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努力解决,同时安排下一季度财政所工作。

第七条乡镇财政所所长由区财政局提出拟任人选,征求乡镇意见后确定,由区财政局下文任命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财政所所长应具备相应的财政财务专业知识,必要时通过考核竞争任用。

第八条财政所所长每一届任期为三年,且在同一乡镇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第九条每年对财政所所长考核测评一次,对考核不达标者,由区财政局采取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条财政所一般设所长、预算会计、涉农专管员、出纳会计、经费会计五个岗位。除财政所所长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及任职条件,由财政所所长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报区财政局和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任用。

第十一条按各乡镇财政所年1月1日在编在岗人员实行扎口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禁止财政所在编人员长期借用到财政岗位之外工作,确保财政所人员在编在岗。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由区财政局确定岗位任职条件,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考录用。

(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对个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区财政局必要时对财政所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为优化财政所人员结构,财政所人员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形成各财政所之间合理的流动调配机制,对不适合财政工作岗位的人员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所人员工资按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以年1月1日在编在岗人员为基准,工资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其他单位不得占用财政所的房屋、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财政所的办公场所应相对稳定和独立,原则上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乡镇政府确实需要使用财政所办公场所的,事前应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按有关政策,结合区和乡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区财政局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经区财政局审核,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财政所将审批通过的预算及时批复至各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调整。

第十七条乡镇预算内资金根据乡镇年度收支预算和收支进度由区财政局预算国库科通过往来方式按月拨付至各乡镇,年终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收入入库数与各乡镇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乡镇所有预算外资金要纳入年度综合预算,年初与预算内资金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并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各乡镇收入的确定以及年终区和乡镇具体结算办法按照新政发[]7号《关于调整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乡镇应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安排乡镇财政支出的顺序为:首先保证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其次安排乡镇日常运转支出,重点专项支出,最后为其他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乡镇各部门安排支出要严格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执行,避免超进度、跨项目、虚列支出等随意行为。

第二十二条乡镇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资金的征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及“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所领用票据采用“专人负责、验旧领新、限量使用、票款同行、定期核销”的管理办法,由乡镇财政所专人负责票据领用、保管和缴销,并负责对乡镇单位领用票据的监督,对已发放的票据定期验票,做到以票管收,所有收入及时存入区财政专户,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第二十四条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项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及时足额地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挪用、截留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种专项资金要按相关规范化要求建账,统一账务处理格式。

第二十六条对村级三项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办公经费实行报账制度,完善村办公经费支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镇各项非税收入按照新政发[]81号《区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使用非税收入时,由财政所填写用款申请表,经区财政局基层财政管理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拨付至各乡镇。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及时做好资产的盘亏盘盈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私分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新购置固定资产要按新政办发[]2号《关于做好年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采购手续或采购程序不合规定的,乡镇财政所不得办理报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乡镇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年度检查和变动登记制度。未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国有资产做出报废、转让、出售、作价入股、对外投资、销毁等处置决定。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财政所设置预算内、预算外、经费和涉农专户四个支出账户。

(一)核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其他所有账户。严禁将预算内外资金交由非财政机构管理,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二)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由财政所按照“分户统管”的方式实行分户核算,集中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慎重借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一)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对外借贷,由乡镇政府出具报告,说明借款原因、对象、金额、利息、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期限,先报区财政局审核,再报区政府审批并由区财政局备案。区政府审批后乡镇方可借款。

(二)在安排乡镇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有计划化解旧债。加强债权管理,防止管理不当造成资产流失。

(三)各乡镇要做好债权债务台账。对于时间过长、确定无法收回的债权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四)新增加债务要按规定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并做好明细账和相关台账。努力实现债权债务时效管理、动态管理、科学高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所预算、经费、出纳、专项资金管理等岗位人员要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做到科学、客观、规范。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除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外,每年还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在财政所之间进行互审,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性质严重的在全区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乡镇财政所要接受同级政府以及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区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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