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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员管治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5 05:42:24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治意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15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84号)、《县镇级机构改革涉改事业单位人员竞聘和分流办法》(办发〔〕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全县动物防疫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畜禽饲养量的多少,并结合行政区域大小确定各镇村级防疫员人数。

第三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基本条件: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畜牧兽医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畜牧兽医专业毕业或取得农业部疫病防治员资格证书或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优先聘用目前在基层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不足部分可选择曾经从事过防疫工作的人员或从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中选聘。

聘用程序为:1.本人报名,动物医院推荐;2.驻镇畜牧兽医站初审;3.镇人民政府审核;4.县农委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组织兽医专业知识考试及人员考核,按照各镇实际需要选聘。5.动物防疫员聘用期一般为1年,到期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聘用。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与镇人民政府签订防疫责任状并接受驻镇畜牧兽医站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驻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在责任范围内,负责免疫注射、畜禽标识佩戴、免疫台帐建立、协助防疫监管员完成疫情普查、疫情报告、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监督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从事防疫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所使用的疫(菌)苗必须由驻镇畜牧兽医站统一供应。强制免疫病种不得收取疫苗费和注射费。

第八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实行绩效挂钩、考核发放。其经费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拨付的防疫注射劳务费。

村级动物防疫员绩效挂钩考核细则由县农业委员会另行制订下发。

第九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动物免疫注射工作,取消村级防疫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理论考试和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病、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三)发生紧急疫情时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的;

(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免疫任务或免疫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做虚假免疫标识,虚报防疫数据的;

(六)免疫档案填写不规范,屡教不改的;

(七)发现可疑疫情不上报,不协助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

(八)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防疫或防疫质量低,导致疫情发生的;

(二)瞒报、漏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

(三)非法使用免疫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

(四)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五)倒卖疫苗、防疫检疫证章和标志的;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防疫政策行为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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