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优化群众医疗救助的安排意见范文

优化群众医疗救助的安排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29 10:35:48

优化群众医疗救助的安排意见

一、资金筹措及管理

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全额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为方便救助对象就医,确定我市21家医院为我市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定点服务单位(见附件)。市民政局要与定点医院签订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垫付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定期与市民政局结算的医疗救助机制,实现居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从根本上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压力。

三、救助范围、标准及结算程序

(一)救助范围

1.持有效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市居民医疗救助证》的低保对象;

2.持有效的《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及《市居民医疗救助证》的五保供养对象;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对于因打架斗殴、吸食、酗酒、、自残等引发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治疗费用不予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资助参合:按照本年度参合标准,资助二类低保、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

2.普通疾病救助:

(1)居民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报销标准:被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核定的报销范围内报销后,剩余部分10000元以下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10000元以上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2)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报销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因病住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报销范围内剩余部分全额救助,未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由五保对象户籍所在地的镇级财政负担。

3.重大疾病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核定报销范围内剩余部分,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2)本方案所称重大疾病主要指以下9种疾病:

恶性肿瘤;

白血病;

血友病;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需定期血透、腹透的;

异体器官移植;

心脏病(手术治疗);

重症肌无力;

再生障碍性贫血;

系统性红斑狼疮。

4.门诊救助:

(1)五保对象和重症慢性病享受门诊救助。本意见所称重症慢性病指以下6种疾病:

尿毒症;

白血病;

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和并发症;

血友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恶性肿瘤放化疗。

(2)五保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凭《市五保供养证》享受医疗救助,每人每月救助费用标准不超过100元;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中的重症慢性病患者持新农合或医保颁发的重症慢性病卡及《市居民医疗救助证》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核定的报销范围内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救助费用和住院救助费用累计一年不超过20000元。

(三)结算程序

1.居民医疗救助对象经定点医院治疗出院时,须持民政局《市居民医疗救助证》和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住院证明,定点医院结算中心按本意见规定直接救助。

2.定点医院在每月的25日结算救助费用,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将定点医院垫付的救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定点医院帐户。

3.对于医疗救助对象需转院治疗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患者出院后持结算单、转院证明、住院疾病诊断书,到市民政局进行申请救助。未经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的,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不予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居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机制,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居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切实将医疗救助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平台共用、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共同做好居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居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财政部门要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与核拨,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一类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落实有关待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定点医院要配合民政部门安装好医疗救助同步结算软件,并指派专人负责数据的输入、维护及报表管理,做好救助资金的垫付和核销工作;各镇(街道)要做好居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机制的宣传工作。

(三)严格程序,严明纪律。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建立健全救助资金审定报销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杜绝违规操作;从事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办事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一经发现营私舞弊,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对外借《市居民医疗救助证》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回已冒领的医疗救助金并取消其低保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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