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政府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范文

政府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范文

政府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省、州驻富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x政发〔**〕178号)及《**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x政发〔**〕102号)精神,现就我县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涉及各行业领域的各项具体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职责,也是其他工作分管领导的责任。领导干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履行好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融入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和谐富宁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一)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分别是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乡(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全面领导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要对本乡(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1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乡(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班子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班子会议,各部门主要领导每月上旬要组织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乡(镇)、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乡(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要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负责组织制定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季度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听取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各乡(镇)、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要在分管范围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在行政审查审批等工作中把好安全关,在部署、安排、检查、考核分管范围的工作中,同时部署、安排、检查、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要经常分析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沟通情况,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负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要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沟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

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县安委会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

(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各乡(镇)、各部门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由监察部门按照(云政发〔**〕l6号)及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问责;造成事故或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含2人)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生产安全及消防火灾安全事故的乡镇和单位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2.乡(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中负有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领导班子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层层分解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法,不断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