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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专项整治考核工作意见9篇范文

时间:2022-06-17 04:50:47

环境专项整治考核工作意见9篇

第一篇

各科室,大队、站、所:

根据“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参考,为做好我局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流转和行为,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在环境规划、污染控制、行政执法、环境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并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现就加强环境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信息工作队伍

“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指导全局系统开展环境信息工作,每月召开环境信息工作例会,对局机关、各下属单位环境信息工作的规划、计划和工作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各科室、大队、站明确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环境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工作网络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部门内的环境信息工作。

“环境信息中心”作为我局环境信息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工作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信息各项工作,负责对全系统的信息资源进行管理。

二、严格管理,提高环境信息工作质量

“环境信息”包括环境基础数据、环保政务以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综合资料、规划计划等数据和文本,各科室、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密级管理要求完善管理体系和报送制度。

局办公室对系统内工作动态简报、文件等行政信息要严格把关;

局法制宣教科对报送的新闻稿件、图片要认真审核;

各科室、大队、站形成的数据库资料、报表等由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后报出;

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排污收费核准、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环境行为、环境质量状况等公示内容由各分管部门负责审核及时报出。

“环境信息中心”对所有资料进行分类,及时、无误地在公众网站和内部网站和更新。

三、完善考核机制,开创我局环境信息工作新局面

各部门、科室要将环境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按局明确各部门、科室环境信息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附后)要求组织开展各类相关工作;局考核组按时序进度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信息工作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篇

各科室,大队、站、所:

为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为,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的“三防”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高效、廉洁,有效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和发展,现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省、市最近下发的关于确定审批权限和加强环境监察工作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形成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希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权限实行同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规定。

化工、染料、医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镀、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其它项目实行同级审批,对属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凭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通知单或核准、备案部门出具的同意先期办理手续的权限告知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为积极支持经济建设,服务沿江开发,对开发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确实无污染的重大项目和市重大项目协调小组确定的项目在企业落实环评并书面承诺“在环评书(表)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环境监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意见书后可出具“同意先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函,该手续仅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据,不作为项目开工建设依据。

适应审批权限的调整,筹建建设项目环评评估专家库,名额限在20名左右,对我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加专项进行评估,此项工作由科技科指导蓝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环境监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意见书。

二、实行建设项目全程环境监察

根据《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力度,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监察。明确各监察中队副中队长为建设项目管理联络员。环境监察部门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在报批环评前出具环境监察意见书,在交办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审批部门。环境监察意见中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明确说明: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是否因污染问题被群众举报投诉;拟建设地址是否位处边界污染纠纷多发处、饮用水源地周边、居民聚居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对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产生明显影响,造成当地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否利于当地污染负荷总量削减,能否做到以新带老,降低同类污染物排放等其他情况;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应就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污染状况、防治措施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项目环评书(表)批准后,环境监察部门根据审批要求,按规定进行日常监管工作并做好监察记录。需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在项目试运行前环境监察部门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落实了环评书(表)批复和环评结论要求,结合日常项目管理和群众反映明确是否具备试运行条件,形成建设项目试运行前环境监察意见,在交办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负责验收的部门。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就项目在试运行过程是否逐项做到了环评书(表)批复和环评结论要求,结合复查、抽查和周边群众在该项目试运行期间的投诉举报,明确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在交办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负责验收的部门。

三、强化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工作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总量控制,通过压缩、淘汰、转移低层次的产业和产品规模,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为开发区长远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和排污指标,扶持优势产业产品。

对产生一定排污量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加专项报批时,提供经管理科核定的总量申请表,供审批部门审批。

四、建立建设项目审批公示、传递制度

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结束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批和验收情况由局内部办公系统发送至环境监察大队和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根据项目情况分别在内部公示和外部网站,环境监察大队根据项目传递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现场跟踪监察工作。

五、严格三产项目环保审批条件

提请并配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出台城区三产服务行业规划。

对未批先建的三产项目须先进行处罚,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进行审批:①环境监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意见书;②业主提供周围居民的公众参与调查表;③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到位,经环境监测站测试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到位;⑤通过局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按正常程序申办的三产项目在满足上列①、②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市三产发展规划,在咨询阶段即告知业主是否可以实施,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三产项目局审批部门不再出示可先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对基本建设项目在环评书(表)审批前须先行进行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审批部门方可进行项目审批。将依法足额交纳噪声排污费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条件。

六、建立重大、疑难项目集体讨论制度

成立为成员的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重大疑难项目经集体讨论后审批。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加分析及部分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由局验收小组现场验收。

对环境有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精干人员现场核查验收,参加人员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其中对城区三产项目也可多个项目集中汇报,然后至现场踏勘。

对污染很小的小型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备案制度,企业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意见、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登记卡至项目验收部门备案,部分项目可由验收部门根据需要实地核查。

八、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环评收费由环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收费标准按下限收取,不得随意多收或少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加分析)的项目、其它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三产项目,环评现状监测收费由环评单位在窗口受理环评业务时一次性出具包括委托监测在内的材料清单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收取。

九、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做好项目审批过程中的“三防”行为

建设项目审批涉及面广、技术性和政策性强,任务繁杂,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快速的工作效率、热情的服务态度服务于投资者、服务于沿江开发,以优质的服务赢得群众的信任;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以强烈的责任感落实“三防”工作,预防可能产生的各类环境风险;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环境监测、监察和审批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项目审批关,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

第三篇

为促进环保系统全体工作人员按章办事、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考核意见。

一、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规范,简便易行。

2.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注重实绩,奖惩分明。

3.有利于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二、考核组织

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小组,其职责主要是制定考核办法,负责对各科室(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平时及年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解决考核中的具体问题。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工作联系、资料收集、数据统计汇总。

三、考核办法

1.科室(部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平时考核,各科室(部门)每月底将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按时按实填写,交至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汇总,报局考核小组审定,审定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终考核,由科室(部门)根据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对照综合考核细则,逐项逐条地打出自评分报局考核小组,局考核小组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了解掌握的有关资料,确定各科室(部门)的年终考核结果。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考核按文执行。

2.工作人员考核包括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为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月度考核为每月一考,每月底每个工作人员对本月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守纪律、集体活动、出勤等情况进行自评,填写《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月度工作考核表》,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考核打分(科室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考核打分),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局考核小组集体审定,确定个人当月绩效奖金。年终考核由局考核小组根据月度考核情况、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分管领导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等次。

不定期考核,由局考核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凡被发现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如上下班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学习或会议等,在发现当月填写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月度工作考核表》相应栏目中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由考核小组发出通报。

四、考核奖惩

(1)科室(部门):有2次以上不按时递交月度工作情况表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照科室(部门)考核细则,由局考核小组最终确定的分数低于90分的,取消评先资格;本科室(部门)人员被市发展环境监察中心或纪检部门通报批评、违纪查处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对有收费任务的单位,在确保完成目标的基础上,按序时统计,年终结算。(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2)工作人员:设立400元的月度考核奖,月度考核得分超过90分,发放全额奖金;80-90分,发300元月度奖金;80分以下或被局考核小组、市发展环境监察中心或纪检部门通报批评、违纪查处的,取消当月考核奖金,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年终考核称职以上的,发放全额年终奖金,基本称职发放80%年终奖金,不称职或被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原则上不享受年终奖金。

五、考核说明

1.各科室(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考核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2.考核小组将实行督查制度,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局。

3.本考核意见由局考核小组负责解释、实施。

第四篇

近年来,我市涉铅企业已从上世纪的几家发展到现在的25家。涉铅企业所排放的铅尘、含铅废水已逐渐成为我市部分地区的重点污染源,严重威胁着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对涉铅企业调查,大部分企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有的甚至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数百倍。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深入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文件精神,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市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涉铅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引,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重解决我市涉铅企业小而散,铅污染物排放长期超标,污染事故及扰民纠纷时有发生等问题,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总体思路: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在生产蓄电池和直板为主的东片和生产铅盐系列为主的中片地区选择规模较大的涉铅企业为基地,规划建设大规模的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园区,关闭和搬迁分散的小规模涉铅企业,使铅污染物能够集中治理和排放,在开展涉铅企业达标综合整治工作中,逐步运用市场化机制,实行生产与治污相分离,推行涉铅企业污染治理产业化经营。

二、整治内容和标准

(一)整治内容

1、严格控制铅污染物排放量

涉铅企业是资源消耗型行业,而且铅污染物几乎不可能在环境中自然降解,对环境的污染是长期的和稳定的。因此,根据我市涉铅企业的现状,今后我市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再新批涉铅企业,坚决制止新的铅污染源产生。

2、严格监督和管理

(1)、对已获得环评审批和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现有涉铅企业,按整治标准实行“回头看”,由环境监察大队对各涉铅企业铅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重新审核,督促企业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清污必须实行分流,督促企业执行排污总量控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

(2)、对已获得环保部门审批,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现有涉铅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整治标准进行达标综合整治。

(3)、对尚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现有涉铅企业,一律关停。

3、严格推行清洁生产

在我市所有涉铅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化,积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收率,增值产品,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我市所有涉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含铅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整治标准

1、有健全的环保管理组织机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齐全,考核制度落实,有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率和“三同时”合格执行率达100%。

3、排污申报如实、准确,具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能控制在总量要求范围。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能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4、有配套齐全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5、厂区内环境整洁,排污口规范。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5月中旬)

对全市涉铅企业的现状进行全面摸底检查和清理,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市动员会议,对涉铅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整治重点、要求及相关责任人。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8月中旬)

所有涉铅企业,必须按综合整治内容和整治标准集中进行整治,排查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拿出切实可行方案进行整改。

(三)验收考核阶段(8月下旬)

各涉铅企业整改达标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将给予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及停产等处罚;环境监察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将依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密切配合。

这次涉铅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涉铅企业环境违法问题有关情况的通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内容。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这次涉铅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二)长抓不懈,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逐步削减铅污染物的排放量。

市环境监察大队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要求将涉铅企业纳入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监管,并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频次,督促涉铅企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铅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通过专项整治,确保涉铅企业的铅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削减,使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三)依法行政与增强服务并举,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市环境监察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必须增强服务意识,以这次综合整治工作为契机,指导涉铅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帮助解决他们在落实整改措施中所遇到的困难,使涉铅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上一个台阶。要充分发挥相关镇环保助理、涉铅企业附近居民的作用,同时还要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关心、支持、参与这次涉铅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第五篇

市环境监察大队、各中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征收管理,“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排污费,促进排污费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纪检组及稽查监察科将

对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效能监察的目的

通过效能监察,推动排污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收费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透明度和开征面明显提高,确保完成全年排污费征收任务。

二、效能监察的内容

1、排污费征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排污费的开征面情况;

3、排污费的公示情况;

4、排污费征收任务的完成情况;

5、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情况。

三、效能监察的方式

1、对城区、开发区三产行业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全面开展效能监察摸索经验。

2、结合监察工作实际,每季对监察大队及各中队排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监察。

3、通过看资料,查台帐等方式,对《市排污费核定征收实施规则(试行)》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

4、在每个中队辖区抽查3-5个单位,组织监察人员到企业明查暗访,对环境监察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

5、对不认真贯彻排污费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限期改正,如仍不纠正,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6、对在征收排污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的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

7、效能监察列入年度目标考核,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年终全面考核、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对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的年终评先资格。

大队及各中队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排污收费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全年排污费征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篇

电镀行业是环境污染的重点行业。我市电镀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着点多面广、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等问题,局部环境污染十分严重。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整治违法排污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根据《市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电镀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解决我市电镀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长期超标,污染事故、纠纷时有发生等问题,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总体思路是:以小型电镀厂(点)并入电镀加工业基地作为电镀行业的发展方向,在电镀业务相对集中地区,选择部分电镀企业为基地,规划建设电镀加工中心,关闭和搬迁分散的小规模电镀厂(点),通过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建成镀种齐全、结构合理、设备先进的配套生产基地。在电镀企业开展达标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生产与治污相分离,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推行电镀行业污染治理产业化经营。

二、基本原则

(一)增量限制原则

电镀行业是资源消耗型行业,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电镀行业的现状,今后我市将对电镀厂(点)实行增量限制,除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需增加电镀工序外,一律不再新批、新建电镀厂(点),坚决制止新的电镀污染源产生。

(二)分类管理、相对集中原则

1、对我局9月集中开展清理整顿电镀行业以来,己获得环评审批和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现有电镀厂,按《市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标准》,实行“回头看”,由环境监察大队对各电镀厂排污情况进行重新审核,督促企业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督促企业执行排污总量控制有关规定;实行环境监察人员蹲点督查,挂牌督办,确保辖区各电镀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排污费。对治理设施闲置或运转不正常造成超标排放的电镀厂,依法严肃查处,并强制委托设施运转。

2、对己获得环保部门审批,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现有电镀厂(点),实施行政处罚,并按《市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标准》进行达标综合整治,或搬迁入己整治合格的电镀中心,或者关停。

3、对尚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现有电镀厂(点),一律要求搬迁入己整顿合格的电镀中心,实行统一监管、集中治污规模化经营,或者关停。

(三)清洁生产原则。在所有电镀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积极采用新的高效、低污染的生产工艺,通过清洁化生产带动金属表面处理技术业新的发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从严从重打击原则。对不符合规定,不达标准的现有电镀厂(点),按国家有关环境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打击,遏制电镀行业环境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8月18日至8月27日)

全面进行摸底清理,以61家单位(见附件2)为基础,作为我市第二批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明确大队、中队责任人和现场直接责任人,挂牌督办,8月27日,召开全市动员会议,对电镀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8日至11月30日)

对列出的所有电镀厂(点),从企业环境管理、守法经营、污染防治等方面,按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基本原则和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标准集中进行整治。同时对全市电镀企业实施布局和结构调整。凡未经审批的电镀厂(点),必须11月30日之前自行搬迁或关停,到期不能搬迁的,一律报市政府予以强制关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规模小、电镀工艺落后、污水排放不达标及扰乱市场秩序的电镀生产厂(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关闭。

(三)验收、考核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

各电镀企业整改达标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将给予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及停产等处罚;环境监察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将依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重点,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将治理全市电镀行业污染作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与相关镇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

(二)抓长效管理,促稳定达标。环境监察大队要加大电镀行业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企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电镀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污泥的处置必须符合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坚决取缔“十五小”电镀企业及无照非法经营厂点,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对未达到整治标准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和取缔。

(三)增强服务意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环境监察部门督促电镀企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遵守环保法律,指导并协助电镀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治理设施操作工人上岗培训。同时要充分发挥所在镇环保助理、电镀企业附近居民的作用,真正将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宣传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对违法排污行为及时曝光,形成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局面。

第七篇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当前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现就环保系统充分履行职能,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性认识当前经济形势,把握环保部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责使命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国内和我市经济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的形势,全体环保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履行职责上破除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从战略上思考和谋划环境保护工作,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切实提高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正确处理好环境监管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寓严格执法于服务企业发展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真心诚意地帮助企业破解环境制约难题,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二、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省直管县”后环境权限调整的原则和范围,确保环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实处,进一步提速增效,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一是进一步整合窗口资源,缩短审批链条。在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经济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属于产业鼓励类的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二是全面启用新的网上审批系统。构建环保登记注册、监管执法和内部管理平台,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三是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管。以减轻企业负担和改善投资环境为目标,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环评监测收费纳入环评总费用中,环评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对经营状况确实困难的企业,可先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缓缴部分环评费用。

三、规范环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进一步完善环保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和程序,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整治与规范同步,执法与普法同行。在不降低环境准入门槛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环保“诚信度”高的企业,可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对环境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为主,可不予行政处罚;对存在偷排直排、未批先建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加强监管。注重帮助企业查明原因,督促其整改到位,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从轻给予经济处罚,对确实不能整改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稳定环境

以“促和谐、促稳定、促发展”为目标,尽快制定一套快捷顺畅的信访工作办理程序,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快速、妥善地处理好每一件环境信访件。一是加大环境纠纷调处力度,坚持提前介入、调查摸底,抓早抓小,防止矛盾激化。二是要重视调处环境污染群体性纠纷,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构筑良好的厂群对话平台,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分析原因,引导群众通过理性的方式和合法的途径解决污染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三是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对一些敏感时期、敏感地点发生的环境污染信访案件,坚持局领导分工包干方式,快捷、高效地及时妥善解决,防止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形成重复访、越级访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五、实现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一是要建立与工商、卫生、发改委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逐步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人员上门了解辖区重点企业的环保需求,做好跟踪服务,主动做好企业内部环保指导工作,帮助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二是要逐步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因环境违法等行为受到银行信贷制约后积极整改到位的企业,要及时向银行反馈信息,为其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三是要加大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为企业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提供治污实用技术培训。四是加大跑省跑部力度,积极争取环保项目资金。要要多方收集信息,认真研究政策,组织包装一批节能减排、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全国环境优美镇创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拓宽环保投入渠道。五是以作风效能建设为切入点,抓机关作风的改进,抓服务形象的转变,抓发展环境的优化,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八篇

各科室,大队、站、所: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塑造环保队伍良好形象,促进环保工作跃上新台阶。现就200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组织

局成立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考核办法,负责对各科室(部门)、局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考核,提出初评结果,解决考核中的具体问题。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考核集体与考核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督查、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方法

1、对所有在编在岗职工的考核详见附件一。个人考核总分的计分方法为:个人月考核自评分×60%+科室考核分×40%。

2、对各科室(部门)的考核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在各科室(部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资料及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按照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

3、局对全体人员设立月度奖,金额400元,按考核计分方式发奖。对有收费任务的单位,超收部分设立单项奖,按序时统计,平时按季预支,年终结算。

监察大队超收奖励:年超收在10%幅度内按超收额的10%计奖,超收在10-20%幅度内按超收额的20%计奖,超收在20-30%幅度内按超收额的30%计奖。

监测站创收按文件执行。

所得奖励款项,其中:60%用于办公经费,40%用于职工个人奖励。

四、考核要求

1、根据工作职责及今年局的重点工作,对科室(部门)的工作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考核方法,通过考核比较真实地反映科室(部门)的工作情况。对考核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直接向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以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实现考核的公开、公平、公正。

2、既考核各科室(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又全面考核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体现考核工作的综合性。

3、平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月、季度奖金发放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等次评定的主要依据。

4、局考核小组在各科室(部门)月考核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平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发现未能按要求进行月考、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对科室(部门)和个人实行倒扣分制,情况严重的通报全局。

第九篇

各科室,大队、站、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精神,强化对工作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通过考核评比,逐步建立和完善比较科学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体系,全面和超额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现就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

1、突出考核重点,充实考核内容。今年要把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和为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提供有效数据量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污染源管理责任制,确保对全市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说得清”,对重点污染源“管得住”,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考核水平。采用分类考核,第一层面考核各科室(部门)工作业绩;第二层面根据各科室(部门)岗位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工作任务,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内容对所有在编在岗职工进行考核。在考核形式上以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测评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3、扩大考核触角,注重考核实绩。今年将采取座谈、走访服务对象、民主测评、明查暗访等方式,了解各科室(部门)实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方法

1、对所有在编在岗职工的考核详见附件一,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评先、月度绩效奖、年终奖金发放以及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2、对各科室(部门)的考核详见附件二,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在各科室(部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资料及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按照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

3、对有收入任务的单位,超收部分设立单项奖,按序时统计,平时按季预支,年终结算。

监察大队超收奖励:年超收在10%幅度内按超收的10%计奖,超收在10-20%幅度内按超收的20%计奖,超收在20-30%幅度内按超收的30%计奖。

监测站创收按文件执行。

所得奖励款项,其中:60%用于办公经费,40%用于职工个人奖励。

三、考核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科室、各单位要提高责任意识,把考核工作作为平时工作检查、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重要手段,提高考核工作水平,全面落实今年的各项工作。

2、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凡今年各类收费目标没有完成的单位,以及单位或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不得基本奖。

3、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建立健全各类台帐,真实反映工作成果,杜绝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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