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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教师交流试行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27 09:08:51

城镇教师交流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城乡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城乡教师素质的提高,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人[]14号)及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拟实施城乡中小学教师“双向交流”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双向交流的目标

以建立城乡中小学教师双向交流制度为重点,以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进一步促进教师队伍合理流动,加快用人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区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二、双向交流的对象

原则上,凡我区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具有中小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城乡中小学在职在岗的教师,均属双向交流的对象。其中,从未有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应首批到农村学校支教;近五年来没有农村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应到农村学校支教;班子成员、党员、骨干教师应带头参加支教工作。

三、双向交流人员的条件

1、思想政治良好。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岗敬业,师德表现好。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符合相应的学历条件。任教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获得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优秀)教师或先进(优秀)工作者优先选派。

2、业务能力较强。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水平,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有进取和创新精神。区级以上骨干教师优先选派。

3、身体和心理素质良好。

四、双向交流的名额

今年,全区计划选派100名教师参加双向交流。城区各中小学按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派4人,50-100人派3人,50人以下派2人,到农村学校支教一学年;农村各中小学相应选派教师到城区学校跟班培训一学年。

五、双向交流人员的管理

1、各学校应在符合条件的教师中推荐选派人员。选派人员一经确定,应服从安排,否则五年内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学校选派的人员应于每学年开学前一个月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交流学校。

2、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派出学校、任教学校与教师本人要签订协议书。任教结束后,支教教师要填写《城区学校中小学教师农村任教情况表》,经区教育局、有关学校签署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并在区教育局人事股备案,作为今后职务晋级必备条件之一的依据。

3、双向交流人员应服从任教学校的管理,与师生融为一体,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其它各种活动。

4、双向交流人员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期间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省厅(局)规定的中小学各类人员任课要求;要认真贯彻课改精神,扎实开展课改工作,支教人员每学年至少开1-2次教学观摩课或示范课,做好传、帮、带工作,促进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跟班培训人员每学期要上1-2次教学汇报课,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教学方法。

5、双向交流人员要定期反馈工作情况,认真做好任教工作总结。区教育局每年将组织双向交流人员,认真总结双向交流任教经验,对先进典型予以在全区推广。

6、学校应重视关心双向交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任教学校每学年应对双向交流人员进行一次认真考评,写出考评意见,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将考核结果反馈原校,同时,按3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支教人员,并进行表彰。被评为优秀支教人员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不占学校考核优秀指标,专业技术职务可续聘三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评高一级教师职务。

7、双向交流人员工作结束后均回原学校工作。

8、对不认真完成双向交流工作的人员,除退回原学校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低聘、缓聘或解聘等处理。

六、双向交流人员的有关待遇

1、双向交流人员原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享受任教学校教师同等福利待遇。

2、跟班培训人员的食宿自理,但住宿确有困难的,任教学校应予帮助解决;支教人员的住宿由任教学校予以安排。

3、双向交流人员的往返路费由原学校负责报销,每月报销往返路费2趟。

4、双向交流期间,双向交流人员的职称均予聘任,不占原学校编制数与高中级岗位数。

七、其他有关事项

1、小学支教人员原则上应到村完小任教。

2、中心小学双向交流工作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批。

3、城乡中小学教师双向交流实行“联动互动”,即城乡中小学互派交流人员的学校应结成对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交流、探讨,以促进城乡学校的共同发展。

4、城乡中小学教师“双向交流”工作从年8月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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