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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社区服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1-31 02:39:53

政府加强社区服务意见

一、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推进服务社会化,提高社区居民自助、互助能力,不断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坚持依法行政,扩大基层民主,深化居民自治,健全镇(街)务、村(居)务公开,加快和谐社区建设。

(二)目标任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立足满足城乡社区居民多元化、多层次需要,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各具地方特色、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全省社区普遍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规划,综合建设。统一制定社区服务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等方式,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健全社区服务功能。三是整合资源,共驻共建。充分挖掘辖区内社区服务资源,发挥驻区单位资源优势,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四是系统管理,综合服务。研究制定社区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监管,大力提高社区服务的综合管理效能。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进程,切实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五是扩大民主,和谐共享。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社区居民能够充分表达诉求,共享社区建设成果。

二、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积极开展面向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建立诚信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政策性支持。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依靠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结合居民对服务市场的需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充分挖掘社区就业潜力,不断提高就业稳定性。全省社区动态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保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以上就业技能培训,力争80%以上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争创充分就业社区。

(五)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到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加强对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并建立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全面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特殊生活困难。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患病困难群众,按规定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完善教育救助制度,确保城乡社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能够继续升学的高年级学生不因贫失学。完善住房救助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城镇社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救助,保障其基本住房需要。完善“三无”老人保障服务制度,确保城市社区“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能得到无偿照顾和服务。完善社区助残服务制度,加强助残机构建设,帮助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推广建立互助“慈善银行”。力争“慈善超市”遍及全省每个社区。

(六)推进社区养老和社会保障服务。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组织为依托、专业化服务队伍为依靠、志愿者服务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根据社区老年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相结合、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及有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加快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建设,着力发展社区型、护理型的养老机构,优先满足身体急需照料的老年人的就近养老需求。深化国有养老福利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积极鼓励、吸引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七)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受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扶持经济薄弱地区的社区卫生,优先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为社区困难居民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质量的社区卫生服务,形成“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的格局。全省城市(含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加强传染性疾病、食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社区防御突发疾病能力。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目标。

(八)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贴近社区实际和居民需求,打造特色文化、特色教育、特色体育社区,倡导社区资源共享,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社区文化场所建设管理。每个社区要配有居民课堂、综合文体站(室)、图书阅览室、公共信息栏,有条件的地方要普及社区电子阅览室、科普画廊。促进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社区居民中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学习型居民、家庭、楼院、社区等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增强社区居民体质。每个社区都要有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社区可建设体育健身中心。要根据社区居民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休闲等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不断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荣誉感。

(九)推进社区平安服务。构筑社区群防群治网络,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机制。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配齐配强社区民警,提高社区警务效能,为居民创造居住安心、出门放心的平安社区。健全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深入开展反邪教、打击“黄赌毒”和禁止非法传销工作。建立灾害事故应急反应机制,普及社区减灾知识,提高社区居民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技能和能力。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社会化信息采集机制,切实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流动人口能够融入当地社区,逐步在居住条件、子女教育、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真正体现和落实同城市民待遇。

(十)推进社区自助互助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服务类、联谊类等社区民间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社区民间组织进行管理,逐步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每个社区要培育发展2-3个规范有序、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对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政府可采取奖励、补贴、委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适当扶持。对开展非法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坚决予以取缔。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积极支持社区民间组织为居民有序开展社区自助、互助服务,使社区居民在参与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深化居民自治。

(十一)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建立社区服务社会化引入机制,扶持、培育和发展贴近社区居民的服务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驻区文化馆、图书馆、公园、学校等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为居民群众提供文化学习、文体教育、休闲娱乐等场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和扶持社区内及周边有关单位和实体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提供多方位社区服务。鼓励和扶持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发餐饮购物、公交物流、医药保健、家政中介等社区服务。对非赢利性社区服务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降低开办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对赢利性商业社区服务项目,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促进社区服务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要支持社区开展自主性社区服务,方便居民日常生活。

(十二)推进农村社区服务。加快统筹发展城乡社区服务,将城市社区服务向农村拓展延伸,积极构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服务。按照努力建设“生产发展、服务完善、管理民主、和谐并进、共同富裕”的农村社区的目标,将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按照镇村布局规划,统筹安排农村社区布局,整合现有资源,将镇村闲置的存量资产以无偿划拨、低偿租借等方式提供给社区使用,充分利用被撤并乡镇村的办公用房和场所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强化农村社区服务功能,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民需求,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载体,着眼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社区各类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为广大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综合性服务。着力构建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警务机制,广泛组织开展群防群治、自防自治活动,维护农村社区稳定。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卫生、计生服务网络,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以农村社区建设为依托,积极引导村级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进一步加强“五保户”供养、农村低保、灾害救济等面向困难群体的救助服务。

三、强化政策保障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服务向纵深发展

(十三)完善社区服务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时保证社区居委会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买公共服务及受政府委托承办的民政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劳动保障等社会公共事务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解决。社区受政府委托提供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要按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探索设立社区公益性服务工程、社区社会化养老服务工程、社区服务信息化工程和社会工作者培训工程的引导资金,引入民间资本,利用社会力量,实行市场化运作,发展社区社会化服务。

(十四)加强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城区开发建设和老城区改造规划。根据社区居住规模,按照集中、实用、方便居民的要求,配足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社区的办公和服务用房项目,由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街道联合审定和验收。已建社区未配置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或配置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租借、置换、改造、新建、扩建等办法予以解决,建筑面积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新建社区的办公和服务用房要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归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

(十五)加强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的主体地位和责任,加强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行“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各县(市、区)、街道至少建有一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每个社区都要建有社区综合服务活动站,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全覆盖,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十六)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将社区信息化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坚持可操作性、可扩展性的原则,与城域网、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等统筹规划建设。已开展社区信息化建设的地方,要进一步拓展功能,规范内容;还未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地方,要科学规划、尽早启动。要有效整合各类服务信息和管理资源,对社区居民的就业保障、社会救助、卫生医疗、人口计生、养老服务、户籍治安等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以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实行县(市、区)、街、居三级社区数字化管理联网,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地市级统一联网,提高社区工作效率,为居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十七)不断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按照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要求,每个社区居委会办公房门前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牌子和全省统一制定的社区标识。政府部门需要社区承办或协办的行政事务,可依法委托社区组织承担,并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逐步实行购买服务。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进社区必须依法进行,无法律依据的须经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所属街道报送县(市、区)社区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入,切实防止社区服务管理行政化倾向。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认真做好准入的公共服务事项。

(十八)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通过依法选举、公开招聘等方式,配齐配强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的职数配备由街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以社区为平台,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规范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充分调动广大社会工作人才的积极性。强化社区社会工作组织机构建设,不断完善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管理使用、考核评价、资格认证等运行机制,努力打造一支覆盖城乡社区,适应不同人群需求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强化对现职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由民政部门对考核合格的社区工作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九)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积极动员社区中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者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每个社区志愿者人数要达到本社区居民总数的8%以上。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服务激励机制,弘扬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使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等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工作水平

(二十)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政府统一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各级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房产、城管(市容)、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业务指导,为社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制定和落实扶持社区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措施,积极倡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区服务业,促进社区服务业加快发展。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十一)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二十二)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创建。建立和谐社区共建机制,把和谐社区示范创建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政府各部门、驻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要主动与社区挂钩共建,每年至少为结对共建社区办1—2件实事,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谐社区创建的良好氛围。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江苏省和谐社区示范标准、评估体系和实施细则,各地依据标准积极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全省50%的社区要力争达到省级和谐社区示范标准,推动社区服务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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