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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范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一、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为主题,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为目标,以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内容,以调整卫生资源结构为主要途径,以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惠民、经济实用的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公益性,注重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可及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以区城卫生规划为指导,立足于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促进优质资源进社区,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以健康为中心、需求为导向,努力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年,在建成区初步形成机构设置基本合理、服务功能较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2、具体目标

(1)**中心城区在**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龙门镇所在地在**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都京镇所在地在2009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小龙镇所在地在**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年完成城区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任务。**年完成龙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任务。2009年完成都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年完成小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3)到**年,全区每1万城市居民拥有公共卫生人员1—2名,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各2—3名。

(4)到**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十一五”期间,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服务利用率和服务满意率逐年提高。

二、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向单纯的医疗型机构发展。服务对象是城市社区居民,重点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通过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六位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开展家庭病床、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服务。

(二)逐步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规划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等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基本原则和服务功能要求进行转型或改造。原则上按照3万—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居民区可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相关规定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他人员不超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服务人口在5万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城市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护士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医学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制定吸引人才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有关政策,稳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凡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的中级资格考试。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半年以上,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规范人员管理制度。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目前,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待条件成熟时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公共卫生财政补贴根据城市社区服务人口以及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进行核算。财政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对不同形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平等对待。

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城市社区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医院应将适宜在城市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诊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诊到大中型医院,并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率先在医疗救助等人群中开展首诊制试点,完善后逐步推进,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五)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制度。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通过下派技术人员、接受人员进修、提供培训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突出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按规定设置、配备中医药科室和人员,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使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比例达到40%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履行前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备案等手续;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二)探索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督评价、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要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医疗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绩效因素纳入综合考核评价范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确保服务质量。

(三)建立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体系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执业、药品、医疗器械和价格监管,严格财政、审计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社区居民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意见及建议。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措施

(一)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计生等部门,按照建立和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对现有城市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将优质卫生资源注入到社区。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在改建居民区中,城市社区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二)逐步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建立区级财政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区财政每年按社区人口、每人每年补助5元的标准安排年度预算,并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核定安排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三)发挥医疗保险在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区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标准和管理规范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收治范围、支付范围和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凡在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相应级别的医院降低200元,报销比例按相应级别的医院提高5%(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可报销费用的100%)。参保病人在定点医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住院治疗的,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上级医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补差原则,不重复计算;如上级医院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不再收取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四)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医疗救助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多层面救助方式,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双向转诊制及救助报销预付制,通过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社会力量资助、医疗机构减免等办法,采取门诊、住院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等方式对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提高贫困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五)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鼓励质优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合理确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制订相应的服务收费方式和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保证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一些个性化服务的需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个性化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应报区以上物价、卫生部门审核、备案。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税费优惠政策,不得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倡导社会扶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对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网络光纤费、入网费、网络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等,有关营运、开发企业应给予减免优惠。

五、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职责。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协调议事机构、责任督导督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区政府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卫生、发展改革、人口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广电、食品药监、物价、编制、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卫生发展。

(二)着力营造有利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环境。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事业,造福于人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要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