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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03 04:14:13

开发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

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省、及市相关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作为规范财政财务行为、促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法律规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逐步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工作内容

1.健全内部审计机构。(1)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一是成立花桥经济开发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监察审计室,具体负责全区日常内部审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二是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委托或借助社会中介组织具体实施审计工作。(2)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一是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学习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方面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和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及相关单位上报的审计项目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及时向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大审计情况,提出审计建议,总结、交流审计工作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安排,对重要事项、特殊项目独立开展或配合其他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合理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按时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和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其他审计事项。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时,享有下列权限: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以及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有关财务会计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采取相应制止措施;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对被审计对象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作出审计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严重违纪违规的,提出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或者主管部门处理的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2.确定内部审计重点。(1)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围绕财政性资金这条基线,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各委办局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2)民生审计。要把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审计工作关注的重点,强化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农民动迁资金落实情况和富民强村财产运营状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分配情况等审计,确保各项涉农惠农政策得以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3)绩效审计。围绕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及相关单位经济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对实现经济目标管理的控制过程和环节进行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反映经济工作目标管理和国有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各项经济工作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国有集体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4)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委托,对单位(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以及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强化单位(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离任、任中、专项审计,促进所属单位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5)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招投标活动过程实施审计,规范投资项目管理,遏制腐败现象,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6)其他审计。办理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等。

3.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审计:(1)根据上级部署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人员不少于2人。实施审计前,应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报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前履行告知义务。(3)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收集获取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4)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5)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将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以及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送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报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6)起草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其中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对其作出审计决定。(7)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8)涉及整改的项目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审计整改方案》,3个月内整改到位,向领导小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9)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时回访。(10)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4.明确内部审计责任。(1)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党工委、管委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②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③拒绝执行审计结论的;④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管委会、党工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②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对象造成损失的;③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②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结论的;③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重视并充分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确保其顺利开展工作。

2.强化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审计工作专项经费,为确保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也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3.强化监督检查。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定期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制度,提高业务水平。

4.强化队伍建设。要组织好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先进经验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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