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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01-22 10:58:26

地区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施行以来,区审计机关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努力服务政府中心工作,为维护全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区的实际审计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到位、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不到位以及审计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对全区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审计工作

审计是保证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审计监督是关系宏观调控措施落实,促进反腐倡廉,确保国民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专门监督,运用审计监督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和规范经济秩序,是政府监督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为此,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依法行政、建立法制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计,协调和解决审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尤其是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落实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区审计机关和全体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任,进一步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敢于审计,敢于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真实地向政府反映审计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突出重点,狠抓各项措施落实

审计机关要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对重点资金、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

(一)围绕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审计。

预算执行审计要以推动财政体制改革为目标,以财政收入的组织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为重点,努力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要切实加大对预算收入的审查力度。重点检查税费及基金征管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作为不到位、少征漏征、越权减免税费、基金等行为,审查税费基金解缴主体是否依法做到了应交尽交。当前,要突出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财政增收年”活动,重点加大对高收入部门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解缴情况的审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营业税、土地出让金、契税解缴情况的审查,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解缴情况的审查、加大对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应缴未缴区级财政房产税、土地出让金、解困基金、四项基金等税费基金情况的审查。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的支出审计。对于那些掌管资金量大、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和下属单位的部门,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审计;对重要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连续审计,不仅要审计本级部门,而且要审计其下属单位,促进这些部门和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三是要突出管理审计。在审查预算执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财政综合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计。通过审计,重点揭露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的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以及资金使用效益差、挤占挪用、铺张浪费、资产流失等问题,揭露漏征少征各项预算收入、违规分配使用预算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国库支付制度不规范、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并提出纠正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行为服务。

(二)围绕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以及社会事业步伐的加快,我区重点工程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审计机关要积极适应形势,切实加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揭露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逃避招投标、高估冒算、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今后,凡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审计范畴,对那些无视法律法规,未经招投标,自行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凡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建设资金的70%,否则,区会计核算中心拒绝兑付;工程结算以审计机关审计核减后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为最终结算依据。通过审计,评价建设项目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促进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的预算安排,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地使用,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围绕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审计。

审计机关要以专项资金的流向为主线,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重点,以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有效使用为目标,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草危房改造资金、改水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乡镇转移支付资金等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的审计;要有计划地组织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资金、民政救灾救济资金、农发资金、环保资金、教育科技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其它各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国计民生的专项资金的审计。通过审计,重点审查是否按专项资金的规定用途开支,揭露挤占、挪用问题,查处支出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资金的安全完整。

进一步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力度,有计划地加大对教育、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水利、计生、民政、物价、环保等有执收、执罚权和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的审计力度,重点检查预算外收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无依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现象;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否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足额专户储存、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有无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现象;资金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乱支滥补、挥霍浪费现象。

(四)围绕深化企业改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进一步加强企业审计。

审计机关要紧紧围绕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为基础,摸清家底,核实盈亏,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关注企业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揭示企业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的深层次原因,促进科学决策、改善管理、提高效益。要注意检查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安全问题,严肃查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

(五)围绕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机关要扎实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离任必审、任中常审”制度,对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满三年的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下达任中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领导干部本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由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谈话提醒、诫勉、通报直至待岗处理;对重大违纪问题移交检察、纪检机关处理。

三、严格程序,加大审计执法力度

区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谋取部门、单位和小团体利益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要依法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无条件执行。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又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审计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协助扣缴,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全区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职能,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拒绝、阻碍审计,拒不改正错误以及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移送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大力推行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对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适时向社会公开曝光。2012年审计结果公示面要达到全年审计项目的三分之一,2014年审计结果要全面向社会公示。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要敢于揭露财政、财务收支中的不真实、不合法等违纪、违法问题,从中发现大案要案线索;要继续坚持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联合办案制度,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交,严肃查处大案要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四、规范行为,不断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审计机关要认真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提高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要结合审计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审计岗位责任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审计项目复核制、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定制、审计质量监督检查制等执法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自觉接受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审计机关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强化审计质量意识和廉洁意识,明确法律责任,规范审计行为,严禁以“审”谋私,不断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五、密切配合,确保全区审计工作取得实效

做好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的自身努力,更需要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审计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自觉树立财经法纪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审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理解审计工作,支持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整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参与决策、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工商等地方税费基金征管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审计部门查出的欠缴、漏缴的各项地方税费基金,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解缴入库。审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经济监督部门,可以经政府委托对全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包括中央、省市驻楚单位、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营企业和民办学校)的地方税费基金解缴情况进行审计,并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金融、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好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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