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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担保体制建立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1-22 10:52:21

企业信用担保体制建立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的矛盾,促进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组织建设,规范担保行为,创新担保方式,加强银保合作,加大政策扶持,扩大资金规模等有效手段,不断完善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机构建设:到“十一五”期末,正式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达到6户;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合理布局:城区2户,渠南片2户,渠北片1户,运西片1户。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其中:安信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它均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担保规模:“十一五”期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总额年均递增20%,到“十一五”末担保贷款总额达2.5亿元,担保责任余额1亿元。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担保机构建设

1、建立备案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区经贸委申请备案。

2、扩大担保规模。积极吸纳外资和民间资本,拓宽融资渠道,补充担保资金,做大做强担保机构,打造我区担保品牌。

3、探索担保模式。积极探索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在产业集群内设立担保机构的担保模式及企业自发联保的贷款模式。

4、加强队伍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要通过公开招聘,交流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有责任感、事业心、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化经营管理队伍。

5、加强制度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根据业务开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担保业务行为。

6、加强信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重视自身信用建设,通过切实有效的手段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履行合作协议,树立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规范担保业务操作

1、严格操作程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切实做好保前审查评估、保中跟踪监控和保后追踪处置的工作,严格反担保手续,每笔担保业务受理后,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审核手续。

2、创新担保方式。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与省市级及其他县(区)担保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和合作,通过联保、分保、再担保的形式,扩大担保范围。积极探索银保有效合作途径,扩大合作领域,创新担保方式,做大担保规模,发挥担保效应。

3、合理担保收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提供担保责任的金额向担保委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担保费率一律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

4、规范资金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担保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严禁关联交易和对外借款。

5、严格风险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评估审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以下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赔付损失:

(1)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

(3)在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4)按有关规定形成其他资金包括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资金等;

(5)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三)推进银保合作

1、签订合作协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选择相应的金融机构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开展银保合作,相互推介担保贷款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区经贸委及区人民银行备案。

2、提高资金利用率。协作银行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方便,充分发挥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规模、信用记录、风险准备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并给予集中授信,共同协商担保风险的分担比例。原则上担保资金放大5-10倍,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协作银行承担20-30%的风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控制单笔贷款金额和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单笔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10%,单户企业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30%。

3、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协作银行对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贷款手续应尽量简化,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

四、政策扶持

(一)设立担保专项资金。区政府根据财力状况,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年末担保余额,安排1-3%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担保代偿损失补贴,担保体系建设的工作经费等,重点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我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促进我区工业经济的发展。

(二)实施规费减免。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和反担保涉及到房屋、土地、设备、车辆、船舶等资产及其他权利的抵(质)押登记、检测、公证等行政性收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涉及评估等中介费用,按有关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

(三)实行税收优惠。对纳入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管理的担保机构,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区政府给予全额奖励。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充实担保资金。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为组长,区经贸委、财政局、人行、银监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公安局、交通局、房管局、国土局、质监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委。区经贸委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具体制定和落实加快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担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和有关奖励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牵头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定期进行信用评级;区财政局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建立、监管、会同区经贸委和税务部门争取、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区人行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双方的关系;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商、国土、房管、质监等部门在处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反担保事项时,要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快培育和建立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强化服务和行业自律,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督查考核

区政府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作为区有关部门和乡镇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实行重奖重罚。对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担保业务开展业绩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配合较好、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不力的,运行不畅的区有关部门和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意见由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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