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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混凝土企业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11 03:54:50

市委混凝土企业监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实施备案管理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经营的企业,应在供需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备案。

(二)商品混凝土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验后归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后留存市散装办):

1.企业在姜经营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生产许可证及实验室资质批文;

4.外市(区)企业须另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注册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我市营业地税务机关接受报验登记的手续;

5.企业主要设备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度生产和销售计划;

6.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三)已备案商品混凝土企业,对新业务备案只需提供供需合同。

(四)商品混凝土企业申请备案材料齐全的,市散装办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五)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备案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为退还有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条件。

二、强化税收管理

(一)外市(区)商品混凝土企业到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外市(区)商品混凝土企业到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税收管理,凡购买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以正式发票在财务上列支。

三、加大监管力度

(一)商品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未经依法批准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2.超越法定范围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活动的;

3.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恶意竞争,扰乱商品混凝土市场正常秩序的;

5.违反有关规定,未按时缴纳各种规费或逃税漏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进姜不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超载、非法营运、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以及其他不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的;

2.乱卸乱倒、跑冒滴漏、带泥行驶、车容不整的;

3.在施工现场扬尘散尘、产生噪音污染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由市发改委牵头,住建、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税务、工商、质监、建管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市容卫生、税费缴纳等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要逐一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顿规范措施。

(四)商品混凝土企业违法行为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公益事业等有关工程的建设。建设、施工单位不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或违反使用商品混凝土有关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和追究行政责任外,所建工程不得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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