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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11 11:02:24

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

各行政村、社区(居)、机关各内设部门:

为全面提高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城乡劳动力整体素质及就业能力为目标,完善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制度,加快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就业与培训紧密结合的大培训格局,全面提高城乡劳动力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实施办法

(一)、完善街道职业技能培训网络

1、街道建立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培训指标完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2、建立街道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本街道辖区内的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3、各行政村(居)设立基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站,社区设立基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窗口,由协管员具体负责求职登记、培训意向调查、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灵活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根据城乡劳动力不同类型、就业意向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以促进农村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剩余劳动力转移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就业培训目标、对象、内容和形式

1、培训目标

通过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人力资源水平,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扩大就业率,使受训人员转变观念,提高素质,掌握就业技能,拓宽就业和再就业门路。

通过各种形式及不同层次的培训,四年内本街道计划培训劳动力1万人次,就业率达90%左右。

2、培训对象

(1)各行政村被征地劳动力及农村剩余劳动力;

(2)有劳动力和就业愿望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

(3)各社区(居)下岗职工和转岗培训;

(4)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上岗前后素质技能培训;

(5)其他需要培训的人员。

年龄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0周岁。

3、培训内容

电脑操作、电工维修、电子仪器仪表、车工、钳工、数控、缝纫、厨师、客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艺术插花、美容美发、会计电算化等符合市场就业需要的培训项目。

4、培训形式

根据城乡劳动力不同类型、就业意向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把就业岗位采集与职业培训紧密联系起来,开展“定单式”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四、就业培训补助标准及方式

1、被征地人员的培训补助最高限额500元/人。培训人员到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培训前需到所在村、社区(居)登记,街道培训机构开具介绍信,培训结束后,凭有效发票、培训资格证书到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中心办理有关报销手续。被征地人员参加街道基地组织的培训一律免费。

2、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新增劳动力,在街道培训基地接受培训的,培训费作适当优惠。

3、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训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或《职工失业证》免费参加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去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凭原始发票、资格证书、《再就业优惠证》或《职工失业证》由本人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标准报销培训费。

五、就业培训奖励政策

为调动培训工作积极性,街道举办的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班,通过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证书的,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1、获得证书的:资格证书每本奖励20元价值的纪念品,合格证书每本奖励10元价值的纪念品。

2、组织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的,对组织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就业服务

1、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的人员信息,纳入各村、社区(居)基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站、服务窗口的劳动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

2、培训基地要加强与基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站、服务窗口的联系,及时掌握用工单位的需求情况,推荐好就业和再就业岗位。

加强对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是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表现,各行政村、社区(居)、内设办(所、中心)及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齐抓共管,为加快推进我街道城乡一体化进程而努力。

本意见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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