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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主体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0-29 09:20:18

新型农业主体发展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滨海工业区: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和鼓励发展新型农业主体,以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县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提升发展我县新型农业主体的有关财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市场运作、自愿互利”的思路,努力提高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我县农民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工作目标是:2013年全县新办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抓好10个以上重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抓好10个示范性农家乐(农庄)建设。新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示范性家庭农场4家。

二、主要措施

(一)、继续鼓励提升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1、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社员人数在50人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当年帐面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符合规范化合作社要求的,每家补助1万元;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农业局认定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补贴5000元(原先领取的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的不享受补贴)。

2、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和我县农业产业化运作趋势,重点扶持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年被评为部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奖励1万元。年终由县农业局考评后择优确定。

3、继续开展“四有五化”合作社的建设工作。按照省“四有五化”合作社建设的要求,继续做好合作社的“四有五化”建设,力争有20家达到“四有五化”合作社的要求。

4、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作用,继续开展对合作社理事长的培训,提高合作社的总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继续鼓励提升和发展农家乐

1、鼓励提升村户型农家乐。在已有七个农家乐经营村中,评选农家乐提升发展成绩显著的3个村为示范性农家乐经营村,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2、鼓励提升农庄型农家乐。在全县已认定的农庄型农家乐中,评选7家环境优美、特色明显、经营良好、带动力强,且无违法违规情况的农庄型农家乐为示范性农庄,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对上述受奖励的农家乐经营村、点,将授予奖牌。并优先申报省、市农家乐建设项目。

(三)、积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

积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对当年新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示范性家庭农(牧、渔)场,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并经农业局确认,给予每家2万元的补助。

三、评选、认定办法

1、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由各镇(街道)根据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条件(见附件1),择优推荐1—2家合作社候选名单。在县农业局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征求有关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意见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2、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由合作社向当地镇(街道)申报,经镇(街道)审核,报县农业局审定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3、示范性农家乐经营村和示范性农庄的认定,由各镇(街道)根据县示范性农家乐经营村和示范性农庄评选条件(见附件2),择优推荐1—2家农家乐(农庄)候选名单。在县农业局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4、新办示范性家庭农(牧、渔)场的认定,由新办家庭农(牧、渔)场根据新办家庭农(牧、渔)场的认定条件(见附件3),向当地镇(街道)申报,经镇(街道)审核,报县农业局择优选定后,由农业局商有关部门审定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请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在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县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同时,对本文件的有关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发展工作,使我县的农业主体有一个新的面貌,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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