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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合作社重点发展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07 10:54:46

村委合作社重点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使命感

目前,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05个,带动农户22.3万户,社员77500户,占农户总数的8.4%。合作社固定资产总额达6.04亿元,社员人均纯收入超过非社员20%以上。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区域和行业发展不平衡、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存在着管理机制不健全、组织化程度偏低、融资渠道不畅、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等问题。

我市近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各类专业大户、种养能人、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经纪人等,围绕建设粮油棉麻、肉奶水产、果蔬菌茶、竹木林纸、中草药等5大产业链,组建大户合作型、企业领办型等多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协会改造成实体经营、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点,6个市级示范点,12个县级示范点;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争取到2015年底,实现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农户覆盖面达到35%以上,社员人均收入超过非社员30%以上。

二、大力扶持,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政府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地设立专项扶持配套资金。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省、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申请农产品质量认证,进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标准化种养示范基地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倾斜的原则,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并直补到合作社到农户;各级财政部门可适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

(二)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提高授信额度;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总量和比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积极鼓励各级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和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以及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抵(质)押贷款品种,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放贷。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集体林地上的森林资源要纳入保险范围,减少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将乡镇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户贷款的投放量、不良贷款额度控制量等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指标。

(四)保障用地用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农业设施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加工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涉农电价优惠。

(五)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类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要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各类涉农项目;各级政府扶贫开发项目对贫困地区和带动贫困农民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重点支持;有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发展国外市场。

(六)搭建交易平台。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省内外、国内外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市商务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内各类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疏通对接渠道,推进“农超对接”工作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道路通行费优惠;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鲜活农产品车辆进入城区提供便利。

(七)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开展商标、品牌富社富农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争创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农户”等新型农业产业经营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产品优势合作社;要严厉打击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荣誉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八)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保险金手续,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保留身份和工资待遇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或从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承包,允许取得相应报酬,其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与在岗农技人员同等对待;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为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备辅导员,具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产业化经营。

(九)保障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规的,除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外,一般以教育、规范为主,不作罚款处理。

三、健全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一是要抓好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下,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做到农民参与管理,尊重农民意识,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之路;二是要抓好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制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要健全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和积累机制,坚持盈余返还原则,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控制体系和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和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领导,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组织与协调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落实工作经费,积极推进。从2011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对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工作成效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指导、统筹和协调的职责,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扶贫、供销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商务、交通运输、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环保、民政、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落实扶持政策,齐心协力指导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登记与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对以创办合作社为幌子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贷款支持等便利的“空壳合作社”坚决予以查处;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审计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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