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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村民住宅改建工作意见2则范文

时间:2022-08-28 05:05:54

农委村民住宅改建工作意见2则

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意见》,结合建设部门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

当前,市委市政府提出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到2012年全市投资300亿元、改造建设农房20万户,2009年改造完成5万户(其中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2000户)。此项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举措,是增投资、扩内需的主要途径,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既可以顺应农民建房需要,缓解农民建房难问题,又可以推进农村基础设施配套,促进土地集约节约,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扩大农村消费。全市建设系统各单位要把思想高度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和部署上来,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职能作用,抓住机遇,建立健全机构和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把工作重点从城市建设向城乡建设并重转移,切实加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的法定依据,是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依规划搞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抓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尽快修编、调整优化县(市)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一)修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

各地要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按照“积极培育中心村、整治改造一般村、合理搬迁高山村,缩减合并自然村,保护建设特色村”的要求,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保留村的区位和规模,优化完善县市域村庄布点规划。县市域村庄布点规划要重视科学引导村庄向高效、集约化的空间发展,引导农房建设向中心村、城镇尤其要向中心镇集聚。要统筹安排农房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空间布局,为农村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依据。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县(市)域村庄布点规划的修编完善工作。

(二)调整优化村庄规划。

1、实现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两规”对接。要抓住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把村一级的“两规”对接解决好,使建设规划真正“落地”。我局将于近期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两规”衔接提出具体要求。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村庄规划进行一次调查、梳理,搞清楚哪些是衔接的,哪些是需要调整的。凡开始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村庄规划的调整工作要抓紧跟进;对列入今年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在村庄名单确定后要限期完成村庄规划修改;对列入下一年度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村庄名单已经确定的,要提前修改村庄规划,保证农民建房有规划、能“落地”。

2、针对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地理位置和不同特色,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避免“千村一面”。一是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必须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社区的要求编制。二是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规模较大的村庄,要充分体现聚集效应,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农村社区形式进行规划。三是对于一般保留村,要侧重村庄整治,结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人居环境改善,适当安排建设启动用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推进住房改造建设。四是对于特色村、省级历史文化保护村,要充分尊重村庄历史、自然环境,注重地域特色的挖掘和对传统文脉的继承,努力保持村庄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编制特色村规划。五是对于偏远的山村、海岛渔村,划定建设范围,可不编制村庄规划。六是村庄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依法报法定机关批准。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内公布。

3、根据农民不同的经济状况、不同的建房意愿,选择不同的建房布局和农房建筑形式,同时考虑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和救助房建设。在村庄规划中要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建设农民新居为目标,精心设计农房建筑方案。要示范引路,选择有一定民资和村级集体经济基础好、村班子战斗力强、积极性高的村庄,集中技术力量帮助指导,建设新农居示范村。

三、合理引导,加强管理

农民住房改造建设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合理引导和管理,改变自发、无序状态。

(一)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实现“有图纸建房”。

各地要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民住房改造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没有施工图或通用施工图的不予审批建房。农民建房提倡由村集体或农民个体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也可以选用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农房通用施工图。选用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图纸如地质条件不同,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后,方可使用。我局将对全市各地建设规划部门的农房建设通用图进行梳理汇总,深化设计,分类汇编成册,印发到各乡镇(街道)。

(二)推行有资质(资格)施工制度,实现“持证者施工”。

1、农民建房应提倡和鼓励由村集体或农民委托施工企业或承包队施工,签订施工合同。支持不同工种的村镇建筑工匠合伙组建承包队。允许农民委托个体工匠进行施工,但农民在申请建房前,必须与有资格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签订承建合同,凭建房合同审批建房。

2、要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作为现阶段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环节。一是继续做好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发证工作。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完成培训发证工作,重新进行登记造册。二是对全市村镇建筑工匠实行网上备案管理制度。我局将开发建设网上管理系统,建立村镇建筑工匠台帐,实施年检制度,进行统一跟踪管理,保证农房建设工匠持证上岗。

(三)推行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内行人监管”。

1、明确农房建设各类主体责任。广大农民、村集体是农房改造建设的主体,要自觉执行各项规定,对自身的建房行为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专职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辖区内农民建房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将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加强指导和监督巡查。

2、加大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力度。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延伸工作内容,目前对以下三类农房建设工程进行直接监督管理:一是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二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统一代建的;三是各级建设规划部门重点跟踪指导管理的新农居示范村。同时,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图施工,是否按图施工,施工企业是否有资质,建筑工匠是否有资格,重点部位主要建筑材料是否合格(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下达整改通知书。

3、创新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乡镇(街道)“农民建房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员”制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一批有责任心、有土木工程专业技术知识人员或大学毕业生等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本辖区内农房改造建设质量安全指导和巡查监督。或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中介机构进行监理。二是探索建立“村级村庄建设协管员”制度,可以从村两委干部中聘请协管员,协助做好所辖村农房建设审批、建设和监管等工作,做好沟通、信息传递等工作,加强农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提倡由村委会聘请有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对本村内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服务,有条件的村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农房质量监管。三是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在乡镇(街道)设立建设规划管理所(站),在省级中心镇设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站,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建设监管体系。

4、建立农房建设验收确认制度。由建设规划部门村镇规划管理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人员或规划协管员等组成验收小组,及时对辖区内依法批准的农民住房规划位置、层高、面积等进行确认,作为今后农民住房产权登记的前置条件。同时,对村镇建筑工匠是否按图施工、规范施工进行确认,确认意见作为工匠年检的主要内容。

四、健全机构,强化服务

(一)完善机构,提高素质。

1、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强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机构建设。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各级政府要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农房改造建设实际需要,充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编委、财政部门申请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助理员,协助做好监管工作。

2、从今年开始,用1-2年时间,对乡镇分管领导干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村级管理人员等分期分批分层次组织培训。当前,重点是对基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我局将在今年7-8月份,分3期对各县级建设规划部门以及派驻乡镇(街道)的村镇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内设的村镇管理机构人员等进行培训。各地也要自行组织,在今年年底前对村级干部、农民建房协管员等进行轮训。

(二)简化程序,提升服务。

1、要在核发“一书两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服务上狠下功夫。要积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和报批直通车,建立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制度,制定“农民建房审批流程图”,定期组织到各乡镇(街道)开展现场办公,积极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和乡镇干部审批制度。

2、开展送技术下乡服务,要为农民免费提供农房建设通用施工图,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为土地综合整治村、新农居示范村等提供专门设计的施工图。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技术人员,组成志愿者队伍,利用节假日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培训。编印下发《村镇建筑工匠手册》、《农民建房小常识》等,结合质量安全典型案例,进行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宣讲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农民质量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篇

各办公室、办事处、行政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镇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把握工作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围绕全面建设惠及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实施康庄工程、和谐生态村和强塘固房等一系列惠民工程,新农村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当前农村普遍存在规划滞后、用地结构不合理、建新不拆旧、外延无序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等现象。农民建房难和建房乱还比较严重,农村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农居点布局分散,基础设施共享度低,村容村貌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途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举措。各村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抓住此次机遇,从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农民和村集体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利益主体、实施主体。村庄规划编制、房屋设计布局、宅基地安排、拆迁补偿、特困户安置等有关决策需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级集体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投身到空心村改造中来;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通过政策、项目、资金扶持等措施,让广大农户在空心村改造中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整村推进。合理确定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加强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实现“两图合一”。要优先完成空心村改造项目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切合实际的村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并严格按规划实施。优先选择村级组织团结、战斗力强、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包括自然村)进行试点。同时,认真制定农村改造搬迁分期实施计划,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实施的工作思路,从面上稳步推开。列入整治改造的村,要以工程项目的方式,系统考虑,整村推进,连片改造或整体搬迁。

3、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镇中村要按城镇社区标准,进行统一集中改造建设,控制联排立地式住宅,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中心村要按农村社区标准,推行集中建设联排立地式住宅,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引导合并迁建邻近村庄;县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要适度推进改造建设,鼓励集中建设联排立地式住宅,严格控制新建独立式住宅;列入规划搬迁的村,要停止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不得新建和改建,积极实施搬迁。要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的原则,对原农村建设用地进行重新整合利用,对废弃宅基地进行还耕整理,增加有效耕地。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宅和古祠堂等,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在制定旧村改造方案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合理保护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努力实现改造与保护的“双赢”。

4、集聚人口、节约用地。鼓励整村异地转移,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建成一批农民集中安置小区,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防止产生新一轮的分散布点。大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流转机制,盘活原有宅基地、自留地和空闲地等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先拆后建”的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

二、深刻领会县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盘活农村闲置土地

1、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列入空心村改造的村,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村建房用地进行有偿调剂(级差排基),根据区位条件等因素,向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安排对象户收取宅基地整理成本和区位差价;(2)经济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适宜人口集聚的城镇村、中心村,在满足本村村民建房需求的前提下,采取土地置换、有偿调剂等方式,将闲置房屋以及改造盘活的宅基地等置换给异地转移农民;(3)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移居,跨村建房;(4)允许在外人员回祖居村改造祖遗房屋。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凭宅基地安排村证明和原房屋退宅还耕或无房证明,将异地转移农民户口迁入安排宅基地所在村;国土、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异地转移农民以及在外人员回祖居村建房手续,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公开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对通过宅基地整治和改进建房方式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后,允许村集体通过入股、租赁等办法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允许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益,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空心村改造。

3、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异地就业或户主已农转非导致人宅分离的,通过经济补偿等办法,鼓励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对自愿拆除原有房屋、将空闲宅基地交还村集体、自留地上的果树苗木受损等,村集体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自愿放弃老宅基地而不再安排新宅基地的农户可予以额外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协商确定。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通过向上争取空心村改造资金,提高土地出让金中新农村建设基金比例,提高折抵指标费用收取标准和宅基地复垦费用收取标准等途径拓宽筹资渠道。县财政设立农房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空心村旧房拆除、收回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农民住房改造建设资金补助。

(1)推进拆旧房建新村。

拆除危旧房。村集体整村实施拆除危旧房占地面积(含道地、天井)2000平方米以上、而且全面实行宅基地“四统一”管理模式经重新规划建新房的,按照拆除、清理构(建)筑物后统一收回安排使用的土地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给村集体。

农民联合建房。统建村的规划、设计和监理,由政府统一采购,费用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办公室(简称县农房办)负责;统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的,有关县得部分税费返回给改造建设的村集体;凡采用环保、节能、新型墙体等建筑材料的,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困难家庭住房安置。对无能力建新房或修缮的农村困难家庭,各村要根据实际,通过帮助置换住房、建设村级安居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村级集体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群体集中居住的,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统一安排、配套建设改造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污水管网、供水、供电、通信和科教文卫等设施,按“四统一”的土地面积(建造公寓式的,按建筑面积计算)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及时做好管线的迁移和接入,并按成本价收取相关费用。

(2)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集聚。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引导农民加快向城镇转移和集中居住。农村村民在承诺自愿放弃村级地基安排和主动拆除原有住房的前提下,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2、整合支农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权和分配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建设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为龙头,整合和谐生态村建设、康庄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林业、中低产田改造、村村通工程、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整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农村环境保护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集中力量打好“组合拳”。各项惠民工程,优先安排与空心村改造项目进行配套,各专项经费重点向空心村改造项目倾斜,力求资金投入有规模、整理耕地有增加、村容村貌有变化。

3、提高宅基地复垦补助标准。整治改造过程中对清理回收的宅基地进行复垦的,由国土部门按县政府《关于加强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天政发[2005]77号)规定(水田每亩2万元、旱地每亩1.8万元)予以补助。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再以奖代补每亩2.5万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区内各类建筑物拆除宅基地回收不再补助。

(三)拓觅金融信贷渠道

对空心村改造中的小额信贷要适当放宽条件,予以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新农村安居建设专项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允许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缓解农民建房资金压力,为空心村改造、异地农民转移、自主创业提供支持(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的“新农村安居建房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空心村改造。

三、严格按照农房改造工作步骤,规范项目实施

(一)加强领导宣传发动

村级组织是此次农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村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整治改造的村要通过召开村两委会、党员干部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采取座谈、走访、公告等多种途径,宣传实施农房改造的目的意义和优惠政策,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争取绝大多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按部就班做好农房改造工作

1、申请立项

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经苍山第一国土资源所、苍山建设规划一所审核签字,报镇农房办。镇政府在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向县农房办申报立项(坦头镇全年指标最多为5个村)。县农房办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项目立项条件为:

(1)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保留村庄;

(2)村民有改造意愿,且积极性高,村两委班子团结,战斗力强;

(3)整村实施,连片拆旧建新,进行全面改造;

(4)计划拆除危旧房占地面积(包括天井、道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已拆除1000平方米以上;

(5)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宅基地按照“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实行综合整治;

(6)村庄规模不扩大。

2、基础工作

各村要按照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五步法”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和具体可操作的整治改造实施方案(包括整治改造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旧房拆除、宅基地统一收回集体的补偿方案,宅基地安排原则和方案)。村规民约、整治改造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进行公告。各村还要在镇、土管所、规划所的指导下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求查清每户家庭基本情况、宅基地情况以及房屋(包括附属用房)结构状况,重点调查拆除改造区块、申请建房户和一户多宅情况,明确拆除区块范围和房屋拆除保留的对象。

3、宅基地清理

各村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制订宅基地清理方案,并张榜公布。要与拆除户签订宅基地收回集体协议书;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建筑,清理空闲宅基地上杂物,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注销。各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物一律无条件拆除,应拆未拆的建筑物一律无条件拆除。

4、村庄建设

各村要修编村庄规划,经公示确认后,依照规定程序报批;房屋设计以套为单位,打破按“间”建房的固有观念,提供不同布局设计的多种套型,满足不同类型住户对建筑个性化的需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限额用地”规定,按大、中、小户不同标准安排用地(大户110平方米,5人以上;中户90平方米,3—4人;小户60平方米,1—2人),统一安排宅基地的建房户及其家庭人口、坐落位置、用地面积等相关信息,必须在本村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改造建设的区块应统一坪基(地梁);农户建房必须以幢为单位同时建造,严格按图施工,有条件的村应采取联建、统建方式,提高农民住房建设档次;加强农民建房监督管理,村集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5、设施配套

各改造村要统一给排水体系建设,实现雨污分离;统一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架设配套;完成主次道路路网配套硬化建设;配置文化、体育、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完成建设区住宅间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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