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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主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19 05:03:51

农民自主创业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认真实施农民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意见》、《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促进我县农民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促进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农民创业就业的重要意义,明确促进农民创业的目标任务。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组织全县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政策扶持,促进创业就业,培养造就一批自主创业的带头人,带动更多的人实现自主创业和就业。具体目标是:2012年度全县完成各类农民自主创业培训任务400人,新增自主创业农民600人,带动就业3600人;2013年度全县完成各类农民自主创业培训任务500人,新增自主创业农民700人,带动就业4200人;2014年度全县完成各类农民自主创业培训任务600人,新增自主创业农民800人,带动就业4800人。

二、放宽创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鼓励外出农民返乡创业。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经济实体(除国家禁止的行业外),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降低农民创办企业门槛。农民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放宽出资额限制;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独资公司除外),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低不得低于3万元);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应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

(三)实行农民创业规费优惠。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强农民创业用地支持。县涉农、国土等部门要制定高效设施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农民创业用地规划。按照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创业农民依法流转。农民创办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及环保、安全、消防要求的小型加工项目,鼓励其长期投资,妥善解决好规划用地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创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农民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将农民个人创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1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从事微利和非微利项目区分,分别给予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00%和50%贴息(贷款逾期不予贴息)。县人社、财政等部门每年根据资金情况,整合上级补贴资金等资金渠道,制订当年贴息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申报实施时间和相关要求。

(六)加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力度。县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安排适合农民创业的经营场地,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及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鼓励支持农民到县中小企业园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创办具备一定规模且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企业。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园或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或优惠。

(七)大力组织开展农民创业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创业服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县成立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人社局、农委、经信局、工商局、财政局、发改委及各园区等为成员单位。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全县上下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网络,县里成立“农民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乡镇成立“农民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站”。将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列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重点抓好基层平台建设,强化创业服务功能,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服务和管理。

(三)优化创业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农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创业指导、信息服务、项目推介、技术培训、创业实习、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开业指导、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等十项内容,形成“十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创业农民绿色通道”制度,实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等服务措施。

(四)营造创业氛围。县新闻宣传部门要开辟专栏专题,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和农民自主创业先进典型,在全县广大农民群众中确立“自主创业光荣,自主创业有功”的舆论导向,激发广大农民群众想创业、敢创业、争创业、真创业的热情,努力营造鼓励农民想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良好环境,在全县范围内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创业的新型农民。县政府将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十佳服务农民就业创业集体”和“百佳农民创业明星”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

(五)加强督促检查。将农民自主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列入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评内容,由县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并进行督查、考核,按年度进行评比、奖励。县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抓好农民创业服务工作。各乡镇、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加强协调配合,创新服务手段,真正将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确保全县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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