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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2-06 03:19:55

科技创新工作意见

各企业:

为全面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动力,加快创新型乡镇建设步伐,实现新时期七战七捷,现就打好科技创新驱动主动战,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建立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1.加大对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投入强度,

科技经费占镇本级财政支出的2%。

2.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销售5000万元以下企业研

究开发(R&D)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7%;销售5000万元至2亿元企业研究开发(R&D)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销售2亿元以上企业研究开发(R&D)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4%。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R&D)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

二、建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

3.对新认定的科技平台(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外资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研究生工作站、农业科技载体,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4.新认定的部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并实质性运行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5.对认定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6.对获部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企业,分别给5000元、2000元的奖励。经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3000元奖励,经认定省高技术产品、省重点新产品给予1000元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7.企业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600元,申请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每一件奖励350元。每有一件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获得授权,再奖励550元。企业当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一件奖励2000元。企业当年度通过受让(或赠与)获得发明专利,每一件奖励2000元。

五、其它

8.凡未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镇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奖励按50%兑现。

9.以上各奖项获上级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当年度高企税收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奖励。

10.本政策适用纳税关系在本镇的工业企业,奖励总额以企业在本镇税收留成部分的50%封顶,企业自主申报,经核查后按季度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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