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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28 04:43:53

城市规划区建设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意见:

一、规划管理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面积约64平方公里,包含经济开发区及昭阳、临城、西郊、垛田、西鲍等五个乡镇部分地段(具体范围见附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若下放的需立即纠正。因此,在此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立项后,由市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发证。

二、个人建房管理

(一)禁止在老城区和乌巾荡风景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房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房屋的基础上,按原面积、原高度、原位置、原结构进行维修,不得改变用途。

(二)严禁城市居民及其他外来户在郊区置地建房或以本村村民名义非法买卖宅基地,否则视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对符合法定条件安排宅基地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公告、报批手续,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管理、统一报市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小区物业管理要求建设花园式的农民公寓。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所有审批手续一律由市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由市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和发证。

三、工业项目管理

(一)所有工业项目在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手经规划和月地预审,并进入工业园区,各个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批准的园区详细规划。

(二)进园区工业项目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三)各职能部门(单位)对进园区工业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一)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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