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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11 03:07:26

工委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意见

各局乡镇街道党委、总工会(工会、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建带工建”活动,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工会法》、《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直部门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工会(包括行业性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

1、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群众的代表和利益维护者,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组织能否切实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履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职责,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关键在于有一支好的工会干部队伍。

2、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态、经营方式和职工队伍构成、就业方式、思想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工会的工作对象、工作领域、工作范围、运行方式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促进职工队伍稳定;要团结动员职工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要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政治民主权益,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因此,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专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3、规范乡镇街道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认真执行中共市委《批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配足配强专职工会干部。

4、加强区域性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凡企业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区域和行业,应建立工会联合会,设1名专职工会干部。

5、深化企事业单位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设1名以上专职工会干部。

要认真执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有关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工会主席人选。

6、要积极推行工会干部社会化职业化工作。各乡镇街道总工会、区域性工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工会干部,专职工会干部招聘需经同级党组织同意。

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必须热爱工会工作,具有一定工会工作经验和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知识,取得工会干部培训合格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的报酬参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经费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上级工会给予补助。

三、进一步规范工会干部任免程序

7、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由乡镇、街道党委与市总工会协商提名推荐,其中,任职期间享受副科局级待遇的主席人选需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审定同意后,依法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报市总工会批复。局工委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党委与市总工会协商提名,并按规定程序由市总工会审批。

8、区域(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由区域或行业党组织与乡镇街道工会协商提名推荐,依法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复。

9、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根据民主直选制度,由会员(代表)民主直选生产,也可以在充分征求会员(代表)的基础上,由单位党组织与局、乡镇街道工会协商提名推荐,再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局、乡镇街道工会批复。

10、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如果由女委员兼任的,应先报上级工会考察同意,再进行民主选举,由同级工会任免。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干部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1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各级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12、各级党组织要大力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关心和重视工会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对工会工作难以胜任、群众反映较差的工会干部要予以调整,对工作能力强,群众公认度高,工作实绩明显的优秀工会干部要予以奖励和培养使用。要充分尊重上一级工会组织提出的关于工会干部任免、调整、惩的意见,把工会干部纳入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全市各级工会干部的工作水平。

13、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各级党组织要把年度工会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同级党组织培训教育计划。实行工会干部上岗培训制度和年度轮训制度,建立工会干部培训工作档案。

14、落实工会干部的经济待遇。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专职工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专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待遇按原规定执行。村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和村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村干部兼任的,享受村干部待遇,通过社会化、职业化招聘的,其待遇参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行政副职、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上级工会可以根据基层工会会员数和工作业绩,给予专职工会干部工作津贴。

15、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主席依法行使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工会经费审批权。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各级党政组织和上级工会应采取必要的保障和救助措施维护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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