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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13 09:32:37

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在新一轮平安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实施意见》部署和要求,完善我镇大调解机制,更多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平安漆桥”、“法治漆桥”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我镇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童义。

当前,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总体和谐稳定。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如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将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村、各单位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是解决发展中深层次复杂问题的治本之策。坚持科学发展,必须重视和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正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协调好不同利益关系,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实现“两个率先”的基本保证。紧紧围绕“三大建设”的部署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会治理,提升工作实效,整体协调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我镇新一轮建设和发展,必须认真贯彻我们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贯思想,加强调解工作,大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建设“平安漆桥”的重要举措。建设“平安漆桥”,不能只满足于治安层面的平安,而要从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来确定创建目标,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如果调解工作得不到切实加强,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积压在基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案件,就会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因此,调解工作既是建设“平安漆桥”的基础性工作,又是提升“平安漆桥”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我们只有坚持一手抓治安防控,一手抓矛盾化解,才能确保平安创建目标全面实现。

二、牢牢把握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镇改革和发展目标,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律特征,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逐步健全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及时发现、控制、调处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实现我镇新一轮改革发展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坚持源头化解、调防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全县大调解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创新和发展,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符合调解规律,具有时代特征、特色和较高效能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织体系、工作体系、保障体系,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得到及时化解,发挥调解工作在“平安漆桥”建设中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具体目标。(1)科学设置全县统一的“大调解”领导和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各项制度,初步形成网络健全,运作规范、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2)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和调解能力明显提升,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自治功能不断增强;(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调解制度在我镇建设管理中得到充分运用并相互衔接配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建立;(4)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控制、调处、预防能力明显增强:做到“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信访和稳定工作压力得到有效缓解;(5)政府和国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明显提高,因决策失当和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减少;(6)群众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自觉守法和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成为绝大多数市民的行为准则,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成为群众的主要选择。

三、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

(一)理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关系。

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司法、信访、公安以及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分管政法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综治办主任和司法所长担任。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由司法所长兼任主任,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规范镇(街道)调处中心建设。

镇调处中心依托司法所设立,并应调配或聘用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统一考核管理.镇调处中心承担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等任务,同时,履行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职能。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国土、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与调处中心工作,接受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分流指派,根据职能独立调处或联合调处矛盾纠纷。镇调处中心要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向行业渗透,筑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四、完善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纠纷排查和舆情分析制度。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全覆盖的纠纷排查和舆情分析信息网络,使各级调解组织成为矛盾纠纷的信息点、社会舆情的汇集处、稳定和谐的监控站。要逐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和分析汇报制度,镇每周、镇每月组织一次纠纷排查分析,同时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制度,增强纠纷预测预警能力,努力做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预警、早处置,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运行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制度。镇调处中心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二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镇、村和单位。三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要对调解工作的程序、方式、时限、移送、回访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效能。四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对村、企的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对因排查调解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之间在程序、工作、协议效力确认和救济措施等方面的衔接制度,积极推行在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调处室,使三种调解形成整体效能。二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拓展延伸的工作制度,积极做好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有关工作的对接,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在调解劳资、婚姻家庭纠纷和联系群众等方面的优势。三是建立健全调处中心与有关部门工作协作制度,推进调处中心与纪检监察信息互通、与信访职能互补、与法律援助工作互动。

(四)建立健全调解更教育培训制度。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给调解人员提出了新要求、新标杆。镇要把对调解队伍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使调解人员做到能够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精通业务知识,掌握调解技巧,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等,真正成为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要积极探索等级调解员评定和持证上岗制度.要在严格培训专业调解员的同时,注重在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领域中广泛发展兼职调解员和志愿者,不断充实、壮大调解员队伍。

(五)建立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绩效纳入本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发展目标考核体系,明确具体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二要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办法和标准细则,将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具体量化,制定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措施。三要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考核,实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地区、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的重要指标。实行发生重大问题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要追究失职者责任。

五、加强大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设“平安漆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村、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把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战略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保证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力量,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和表彰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努力让更多的人了解调解、支持调解、热心做调解工作,让更多的人自觉选择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积极营造调解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人员和物质经费保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项艰苦的、复杂的群众工作,必须要有人、财、物的充分保障。镇要充分认识做好大调解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解决有人干事,有钱做事的问题,多一分保障支持,多一分和谐稳定。要抽调得力人员进入调处中心工作,保证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线岗位上有足够数量、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镇党委、政府要将大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大调解工作必需的经费保障。要落实调处中心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保证大调解工作在我镇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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