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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经济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07 11:54:49

工贸经济发展工作意见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镇”、“商贸活镇”战略,扎实开展“转型发展突破年”活动和“招商引资”一号工程,不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镇工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工业经济

(一)亿元企业发展奖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大力培育亿元企业。凡当年销售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上年已超5亿元,当年不足10亿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凡当年销售首次超过5亿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上年已超1亿,当年不足5亿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凡当年销售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同时,对获奖企业授予“亿元企业发展奖”奖牌。

(二)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

凡企业当年实际上交税费总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开始计奖,500万元以下按每100万元奖励5000元,500—1000万元(含)按每100万元奖励8000元,1000万元以上按每100万元奖励10000元,获奖企业按上述分档累计结算奖额,计奖以100万元为单位,不足100万元不计奖。同时,对获奖企业授予“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奖牌,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其余为三等奖。

(三)成长型工业企业奖

凡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0%以上,同时当年实际上交税费达到150万(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并授予“成长型工业企业奖”奖牌。

(四)企业技术、设备改造奖

凡企业技术、设备改造投入资金超过500万元(含)以上,按每100万元奖励2000元,依次类推,不足100万元不计奖;跨年度项目须在市级部门要求期限内完成,并在项目完成年度计奖。列全镇前三位的授予“技改工作先进企业”奖牌。

(五)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商标)奖

1、凡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0元;

2、凡当年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号)和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0元和10000元。

3、凡当年新获得中国、省和市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0元、30000元和10000元。

上述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以及名牌产品(出口名牌)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按行政审批程序形式获得的,并以上级批文为准。同时,获奖的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两个以上层次认定的,按高一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六)企业新产品开发奖

凡当年新列入国家863、973计划等国家基础性计划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0元;新列入部级火炬、星火、新产品等计划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40000元;对新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对新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企业,每只奖励1000元。

(七)标准起草奖

凡主编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0元、20000元;对参与起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00元、10000元。

(八)企业产品专利申请奖

1、凡企业当年申报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0000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8000元,国内授权后每项奖励5000元。

2、凡企业当年申报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5000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3000元,国内授权后奖1000元。

(九)企业科技管理创新奖

1、凡当年被新认定为部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市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凡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测试中心(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凡企业参加市镇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省外人才及职工招聘活动的,凭组织单位证明每次补助1000元。

(十)科技人才引进奖

凡企业当年引进非本市户籍正高、副高职称的科技人才,每人次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申报条件:企业须与引进的科技人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后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工贸办备案;当年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并提供当年相关社保及工资支付证明;该奖项为一次性奖励,同一对象次年不再重复计奖。

(十一)企业节能减排奖

1、凡当年被新认定为省、市、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和绿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2、凡企业当年通过市节能技改专项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通过市节能研发项目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通过市节能产品专项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开放型经济奖

(一)凡企业引进外资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每50万美元奖励5000元,不足50万美元不予计奖。

(二)凡企业引进内资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内资额每500万元奖励5000元,不足500万不予计奖。

(三)凡当年被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为培育扶植服务外包企业,凡当年企业开展离岸业务数据上报至市外经贸局的,按每500万美元离岸营业额奖励1500元。

(四)凡当年在国外(境外)设摊参展的企业,凭发票及有关证明,每只摊位补贴2000元(按每只摊位9平方米结算,下同)。

(五)凡当年参加广交会、广州建材展、全国汽配展、上海卫浴展、电动工具展、家电展等全国性相关专业展销会的企业,当年实际上交税费在30万元(含)以上的,每只摊位补贴1000元(摊位费由镇政府出资的除外),每家企业每年摊位费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六)凡企业当年在国外(境外)注册出口产品商标的,每只商标一次性奖励3000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且一次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凡企业经上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当年在国外(境外)设立公司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七)凡镇外企业迁入本镇落户或新注册的公司(不包括镇内更名和拆并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销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当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上缴税费每100万元奖励10000元,不足100万元不计奖。

三、商贸经济

(一)凡在本地注册且当年开票营业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的批发、配送、零售连锁、餐饮服务等商贸企业,从中评选出商贸经济发展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并授予“商贸经济发展奖”奖牌。

(二)凡当年实际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办商贸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建筑、房地产和商贸服务企业当年实际上交税费在100万元(含)以上,按每100万元奖励10000元,不足100万不计奖。

四、其他规定

(一)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均为2011年的规模以上企业和2011年12月31日止达到规模以上的工贸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不受规模限制,但必须是陆埠境内注册企业)。同时,必须做到合法经营,报表及时、准确,各项税费按时、足额上交,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任务。

(二)凡多家企业注册为集团公司的,以集团公司统计数据为准;凡多家企业为同一投资主体的,其厂址、生产、销售及税金发生在本镇内,可申请合并申报统计数据,但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向镇工贸办提出申请,并由镇工贸办核实。

(三)凡企业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后果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享受上述政策权利。

(四)凡企业当年受到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起,扣减奖励总额的10%,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罚依据为准。

(五)税费以征收年度内实际入库数为准(不含查补税),销售额以不含税计算。

(六)次年一月底前企业必须报送相关资料,并由镇考核小组按奖励文件内容对相关企业进行考核,并报镇党委、政府审定。

(七)对当年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一企一策”的扶持。

(八)本意见由镇工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镇所出台的陆党发〔20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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