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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社发展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01 10:40:27

经济合作社发展工作指导意见

为确保街道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现就做好股份经济合作社2012年度年终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分配原则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分配工作应遵循“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积极稳妥、保持稳定”的原则。

二、分配政策

1、2012年各社的可分配收益实分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可分配收益实分额。

2、2012年各社的可分配收益实分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10%,超过10%的可分配收益部分留作以丰补歉金。

3、2012年可分配收益率低于10%的社,原则上应以不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限进行分配;对确需超额分配的,允许按股本金总额的7%内上浮,但上浮后实际分配率不得突破去年水平或对股本金没有影响;若按以上政策分配后股东人均实分额仍低于1000元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股本金的前提下,允许按人均不超1000元的标准进行分配。

4、2012年可分配收益率超过10%的社,如果需要,收益分配允许适当超过股本金总额的10%,但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收入作保证,且当年的实分配率不得突破去年水平或对股本金没有影响。

三、分配程序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可分配收益情况均由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审核,结合本指导性意见的要求,由董事会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党工委备案后实施。

四、责任追究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按照要求做好今年年终分配的各项工作。本指导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列入社区(居)2013年度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与2012年度社区(居)干部的报酬兑现挂钩,分配中若出现违反本意见情形的,酌情扣减相关人员2012年度奖金总额的1—10%。

本意见由街道经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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