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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10 03:25:26

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意见

为全面理顺我镇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不断提高学前教育队伍建设水平,大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就规范我镇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14年底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市镇共管”的管理体制,明确镇中心幼儿园法人地位,实施学前教育事业法人登记;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人员,规范镇中心幼儿园人事编制管理,强化学前教育队伍建设,实行统一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基本保障制度。

到2015年确保全镇两所公办幼儿园顺利通过省优质幼儿园复查验收。园长、教师、保育、保健、安保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取得新进展。

三、重点工作

1、实行“市级统筹、市镇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2014年10月15日-12月30日)

市教育局是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镇以公共财力独资举办的2所幼儿园确定为镇公办幼儿园,隶属镇管理。市政府确定镇中心幼儿园为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园,长生幼儿园作为公办建制园,确定为分界镇中心幼儿园分支机构,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镇中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由在职在编公办教师担任。

2、规范财务管理,建立经费保障机制。(2014年10月20日—12月30日)。

镇中心幼儿园(含长生分园)实行经费统一管理,纳入镇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统一核算,公办幼儿园所有资产纳入镇国有资产管理,所有经费开支实行每年审计。

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每生每年200元,实行市镇两级负担。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

3、建立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底镇中心幼儿园(含长生分园)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均须取得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逾期仍未取得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相应岗位工作,实行园内转岗或按劳动法规办理离岗。从现在起,我镇中心幼儿园(含长生分园)招聘幼儿教师,一律通过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由市人社局、教育局组织实施,被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管理,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镇中心幼儿园按标准配备的保育员、炊事员、保洁员、保安等工作人员一律在编外聘用,不纳人事业编制管理范围,对其中已取得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退编收。没有获得编制身份的在岗教师,同样作编外人员聘用,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中小学在编富余教师经过培训转岗到中心幼儿园工作的,其编制关系可以转至中心幼儿园,也可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中心幼儿园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待遇,镇中心幼儿园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根据办学规模和幼教事业发展的情况也可适当提高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依照文件规定参加企业养老医疗保险。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前指挥,职能科室具体推动落实相关重点工作。

2、强化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镇学前教育工作。组织科、教育科、派出所、民政科、财政所、人社所、计生办、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3、强化督导考核。教育科、财政所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全镇两所公办幼儿园的清理规范工作。要严肃人事、财经纪律,在岗人员一律以2012年末上报省信息为准,不得随意增减,资产属性一律以审计、国资部门认定的为准。

依法登记的镇中心幼儿园纳入全市保教质量管理考核。上述部门单位要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镇中心幼儿园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及清理规范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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