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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13 11:28:14

教育收费工作指导意见

各中小学、职业教育中心、国训中心、实验幼儿园:

教育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新学期的教育收费工作,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现对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希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的行为

各校要认真贯彻教育收费“一费制”和“见文收费、收费有据”等制度,凡是涉及教育收费,必须有收费依据,并将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公示,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和利用开学初收费“搭车”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它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学校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

2、高中、职中阶段学校

普通高中学校按标准收取学费、代办费,07年秋学期入学的高一新生在交纳择校费后不再收取三年的学费。补课费报物价部门核准,按核定的标准收取。

职业高中,中专校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3、公办幼儿园

按坛价费文件执行,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外,取消管理费、杂费和代办费。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收费,不得以代办费名义另行收费,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周一至周五每日下午4时以前),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其他费用。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二、认真落实服务性收费的规定,坚决杜绝乱作为的行为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以自愿为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意愿,不得强制和统一代办,不得搭车收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1、住宿费,一般宿舍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寓式宿舍报物价部门核定,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蒸饭费及代办伙食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保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3、代办校服,学校需要代办校服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代办校服与学生的结算价格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按实际进价和保本原则核定。

4、学生饮用纯净水,根据学生和学生家长的需求,由学校的学生家长委员会操作,学生自主管理,学校对饮用水的质量实行监督。

5、教辅资料,由学校提供教辅资料的目录,供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选择,学校汇总订购的数量,组织符合条件的书商进行招标,按招标确定的价格与学生按实结算,让利给学生,学校不得代办。

6、报刊、杂志和保险费学生自愿,学校不得强制,不参与经费的收取。

三、严肃收费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教育收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积极争创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示范校。一旦发现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市局将坚决查处,没收违规所得退还学生,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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