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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08 03:52:46

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全区计划生育整体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

一、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年龄为18—49周岁,以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跨乡镇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流动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为重点管理对象。

二、流出人口的管理

1.凡是离开户籍地到异地经商、务工的18—49周岁的流出人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的人员虽不办理《婚育证明》,但对已婚育龄妇女应加强管理。

2.流出人员在离开户籍地前,持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还要持结婚证,到乡镇计生服务站办理《婚育证明》。

3.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首先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再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到流入地应及时提供流入单位的名称或地址和联系方式;每三个月寄回由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对违法生育者,在流出前应缴清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要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再办理《婚育证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出人员进行必要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解答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5.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各乡镇计生服务站要主动做好每年二次的联系工作,了解她们的孕情、环情及其生产、生活等情况,协助现居住地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计生服务站在了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6.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出人员寄回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要及时认真审核,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对流出人员必须要季度登记,及时变动,保证底数准确。并主动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7.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流出人员,提出生育申请的,计生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二孩准生证。

三、流入人口的管理

1.流入本区的人员,要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婚育证明》三天内到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或单位登记,15天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婚育证明》,乡镇计生服务站在《婚育证明》上加盖查验结果印章,并进行登记建档。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定期进行孕、环情监测,对监测结果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环情监测后,要向流入地反馈,限期补办《婚育证明》。

4.流入本区的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计生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劳动就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5.流入地的乡镇计生服务站,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档案,每季度提供一次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户籍地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6.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劳动、工商、计生等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排查,建立流入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定期与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及时反馈流入人员的婚育情况。

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入人员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全方位服务。了解流入人员需求与愿望,帮助他们解决劳资纠纷、住房困难、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系列服务。

8.加强辖区内出租房的管理。明确房屋出租者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责任并与之签订责任书。

9.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乡、村每年都要与辖区内的企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状。

四、行政执法

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对招用流入人员或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员,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区人口计生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流入人员违法生育的,流出前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或流入后违法生育的,由区人口计生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违法生育者在户籍地已受到处理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区人口计生委不再处理。

五、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齐抓共管单位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履行部门的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公安部门每季度要将流入育龄人员暂住登记情况反馈给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流入人员的死亡、迁出、迁入、出生、暂住等情况。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同时,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当年发生的婚姻情况。

工商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反馈办理营业执照和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

房管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提供区外户籍人员购房的详细个人档案情况。

教育部门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区外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住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将办理《婚育证明》作为外出务工条件,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反馈区人口计生委。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要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出现违法生育的,将予以一票否决。

六、考核奖惩

1.考核内容。流动人口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查孕环率、验发证率、清查验证、宣传教育、“三生”服务、群众满意度。

2.考核口径。①区内跨乡镇居住的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未满3个月,违法生育的,纳入户籍地考核;3个月后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实行双向考核。②区外出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纳入户籍地考核。

3.奖惩。对管理到位,服务优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对疏于管理,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严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计划生育综合评先资格。

七、其他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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