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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人口协调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24 09:50:56

镇村人口协调发展工作意见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十五”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镇成果,全面提高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我镇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市的意见》要求,镇党委、镇政府决定,动员全镇上下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力争在“十一五”期未实现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镇创建目标。为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计生,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口与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安丰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1、人口协调发展先进镇的争创指标

(1)年度计划生育率达99%以上;(2)孕前-围孕期保健率达90%以上;(3)出生人口性别比在基本正常值范围内;(4)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95%以上;(5)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6)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规定标准;(7)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基本兑现;(8)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镇财政每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少于人均10元。

2、人口计生工作先进村(居)的争创指标

(1)宣传教育好。村人口学校每年开课不少于4次,组织当年安排生育计划人员参加培训不少于2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2)依法行政好。村(居)干部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无违法行为,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达90%以上。(3)人口控制好。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完成年度人口控制目标,计划生育率达100%,统计信息准确率达99%以上。(4)服务质量好。按月开展村级访视工作,随访服务率达90%以上,期内综合避孕率达90%以上,其中期内长效措施落实率达85%以上,出生缺陷干预率100%。(5)硬件配套好。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单独建好人口计生世代服务室,设置B超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没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采取村(社区)卫生室和计生服务室二合一的办法,建成标准的计卫室,配备相关的服务设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创建浓烈氛围。镇宣传、文化、广电、计生等部门要联手开展媒体宣传、阵地宣传、社会宣传,创新宣传教育形式,丰富宣传教育内涵,重点宣传好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宣传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优生优育优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镇村干部要带头学习中央《决定》精神和人口理论知识,增强创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党校、中学、人口学校要分别开设人口理论、青春期教育课程。

(二)履行齐抓共管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计生、卫生、公安、民政、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齐抓共管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加快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进程。计生部门要统一管理全镇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层层设立政务公开栏,将法律法规和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程序、要求公布于众,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落实育龄妇女的节育措施,指导监督计生药具的供应和发放,加强计生管理、推进优质服务。卫生部门利用公开栏,宣传资料等形式,将省人大《决定》,打击“两非”等知识向群众进行宣传,建立完善B超使用制度、接生实名登记制度、引产手术审批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统计报告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管理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等,实行定点接生,定点流引产,定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从制度上控制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事件的发生。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时提供人口统计数据和有关人口资料。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做好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困户和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户的生活资助工作。工商部门要认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检查直管市场中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个体工商户中出现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要积极协助计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婚育管理。未婚男、女青年。各村(居)每年初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婚女青年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未婚男青年进行核实,建卡立档,录入微机,动态管理,新婚人员。凡符合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男、女青年要求结婚的,必须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到计生站接受婚前健康指导,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定点分娩协议、签订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结婚。严禁非法婚姻,杜绝非婚生育。往婚未育人员。凡结婚一年以上没有怀孕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生育史的调查,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患不孕症的夫妻计生站要主动联系专科医院对症治疗。照顾生育人员。凡符合照顾再生育一孩人员,在办理材料时,必须签订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签订定点分娩协议书,接受市计生指导站染色体检查和孕情检查,所有符合照顾再生育人员必须在二孩证批准后怀孕,严禁未批先孕。

(二)孕情服务。新婚、往婚未育人员。实行每四个月的孕情监测。建立孕情跟踪档案,怀孕在3个月内主动到计生站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接受孕期指导,严禁选择性生育,对未经批准终止妊娠有选择性生育或弃婴、溺婴的将依法处理。照顾再生育人员,实行每三个月接受市计生指导站的孕情检查。对孕情无故消失或未经批准终止妊娠的,计生站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收回生育证,暂缓生育,对暂缓期间仍坚持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已婚育龄妇女在49周岁以下必须接受两次以上的孕情检查。落实绝育措施的每年接受两次检查,具体时间为1月和7月;落实上环、皮埋、药具等其他避孕措施的每年接受四次孕情检查,具体时间为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

(三)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计生站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定点医院落实以绝育为主的避孕措施。

(四)终止妊娠和B超。发生计划外怀孕或因健康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经计生站核实,凭计生站开出的免费手术介绍信定点到医院进行手术。妇产科要做好终止妊娠的备案和记录,填写专用登记簿,每月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计生站,在终止妊娠前当事人必须持有《免费手术介绍信》,有村级信息员和计生专干陪护,无免费手术介绍信、无陪护人,院方不得实施手术。对怀孕14周以上确需终止妊娠的,必须凭法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和市人口计生委出具的同意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发现原因不明要求流、引产的不予手术,并及时通报镇计生站。对孕妇实施B超检查时,严格执行行政负责人审批制度、逐例登记孕妇姓名、单位(地址)、身份证号码、检查时间、检查目的、检查结果、检查时均有2名医生在场并签字确认。对违规操作的医院和医务人员将按省人大制定的两禁止《决定》予以处理。

(五)围产期保健、定点分娩。凡怀孕在三个月以内必须主动到计生站接受孕期指导,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保偿金,育龄群众在定点医院享受免费的围产期保健服务。在定点医院分娩后,医院退还保健保偿金。不在定点医院分娩的,保健保偿金不予退还。

(六)信息管理。

1、村(居)信息员和计生专干每月将本村(居)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流(引)产、死亡、流动人口、孕情访视等情况进行采集,如实上报。

2、公安、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每月要将当月发生的信息和数据及时上报计生站。计生站每月要对上报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录入上报。

(七)依法行政。

1、村(居)每月要将当月发生的违法生育对象(非婚生育、未批先生、超生二孩及以上)及时上报计生站,严禁漏报、瞒报。

2、要积极配合计生站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凡本村(居)、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100%,结案率达100%。

3、计生每月对违法生育人员要进行核实,坚持调查取证,严格测算,按程序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执行征收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村(居)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社会抚养费。

5、违规征收、截留和挪用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八)流动人口。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正常性工作范围,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检查服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变更制度。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提供各种固定服务时,应与计生站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培训、孕情监测和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五、责任考核

镇党委、镇政府将创建活动作为“十一五”期间重要目标,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创建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围绕创建工作目标,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定期了解和检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重点问题。各党政领导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切实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分解落实,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凡当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村(居)及企事业单位,不得评为本年度综合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镇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坚决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

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镇是一项系统工程。镇党委、镇政府要求全镇各级党政组织立即行动起来,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强力推进,为实现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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