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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29 05:30:04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规范、加强管理。认真学习贯彻财经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机制

1.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收支审批制度等财务管理体系,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2.完善财务审批流程。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财务审批人,委托他人或变更财务审批人的须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财务事项集体讨论决策。

财务审批必须严格把关,由事项经办人经手,证明人复核,经单位报账人员审核无误,报单位财务审批人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各单位日常的零星支出通过个人公务卡进行支付,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

3.明确财会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印章和支票等不由同一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财务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单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收支预算,不超预算安排支出,严格以“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预算一个盘子”的要求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送财政部门。

预算一经下达,如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出台或调整,原则上一律不予调整。凡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列支。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不得突破预算,更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项目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应当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区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所有资金支出均严格按规定通过区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暂未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资金和账户管理

1.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各单位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严禁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及其范围、标准。

2.认真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实时入库”的方式管理。少数不方便直接缴存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集中汇缴。对滞留、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3.规范票据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行为。

4.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加强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新开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取消,确保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加强单位账务资金管理。各单位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按规定实行财务管理和核算。按照“统一编制预算、统一设置账户、统一收付方式、统一办理采购、统一管理票据、统一管理资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各临时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转移收入及以支抵收等。

2.严格控制支出。各项支出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优先保证机构正常运转需要,从严控制会议费、接待费、车辆购置费等支出。对重大支出实行绩效考评机制,最大限度把财政资金用于民生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严格执行上级文件和区政府关于职工待遇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单位职工工资补贴发放需要,不得擅自新设津补贴项目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3.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单位债务,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不得为借贷活动提供担保和抵押。严格控制往来款项,及时处理各种债权债务,清理旧欠,消除长期挂账的现象。

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凡违规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按违规采购金额扣减经费或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六、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投资项目进展顺利

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按照规定逐级申报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规模安排经费。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标准进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要按照区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加强对资金的规模控制和成本控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项目建设确须调整预算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计划的执行管理。

七、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资产必须及时、准确地登记入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严禁账外管理。年底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报废、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申报核销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调拨、捐赠、变卖、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房产、土地、机动车辆、贵重文物和大型仪器设备等大额资产的处置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实行公开招、拍、挂的,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3.完善资产投(融)资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对政府批准投资实施的重点项目工程等确需使用的须报经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以国有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对外投资、入股、租赁、承包、出租、出借等转化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强化财政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建立健全财务与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的跟踪检查。强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联动机制,加大对各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管。稳步推行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支出、重大民生项目支出,保障公众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对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单位财政拨款、全额收回,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进行处理,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保障财政性资金安全,发挥应有效益。

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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