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区委食品加工地管制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区委食品加工地管制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27 09:31:15

区委食品加工地管制工作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为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文件,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规范、准入、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辖区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上下齐抓共管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实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覆盖面100%。

二、职责分工

镇(街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环节监管要求,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含现做现卖),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市纯生产加工类食品小作坊生产核准程序的通知》要求,审查、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核准证书。

(二)关于前店后坊(厂)式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1)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含市场建筑隶属店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的意见》要求,审查、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不含市场建筑隶属店铺)外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请表〉和相关卫生审查标准的通知》要求,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3)在有形市场外现场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场销售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定点设摊的审批,审批发证情况及时报卫生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章占道(场)的食品摊贩。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小作坊申办程序

拟申办食品小作坊业主到辖区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小作坊业主到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申领申请书→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初审)→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发放许可凭证或签署意见→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并作定期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要按照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探索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长效监管机制和集中加工区建设。要逐一梳理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基本信息,并于8月31日前完成。

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申办程序予以核准许可;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限其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三是严格限制销售。严格限制食品小作坊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措施,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如需销往外市或进入商场、超市,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超出限制销售区域的产品,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是严格日常巡查。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落实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主体责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日常巡查情况要详细记入监管档案。

五是严格产品检测。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销售的豆制品、糕点等食品的抽样检测,纳入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对不合格品种及时分析原因,提出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六是严格协作配合。各镇(街道)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监管工作无缝衔接。工商部门要负责食品小作坊登记注册信息汇总,于10月31日前分别通报各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

七是严格督查督办。市食安办要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牵头协调,明确主办部门,落实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覆盖。

八是严格宣传培训。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引导其规范生产、诚信经营。要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承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群众正确消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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