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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02-10 04:23:41

教职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参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15号),结合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要根据市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见附件1—3),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

1.校级领导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内容包括履行师德建设、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

2.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考核内容重点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并将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等基本考核内容,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是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3.其他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下同)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五、考核方法

根据校级领导、教师、其他教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单位)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可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月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评议与教职工互评、学生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校级领导、教师和学校、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1.校级领导绩效考核。根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校级领导绩效考核参考指标,采取学校主管部门考评小组考核和学校(单位)教职工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教师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学科组(年级组)考核和所教班级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进行评议。

为更好地发挥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地和学校可以将班主任工作单列出来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也可以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按课时津贴的方式发放。采取哪种考核和发放方式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如果采用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的方法,参照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发放超课时补贴。

3.其他教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和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进行评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项目和指标,对其他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评议。

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在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

六、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也可将绩效考核内容量化分值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6.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教职工确定绩效考核的有关问题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七、考核结果使用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况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确定。

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在教职工绩效考核中,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适度控制分配差距,对于班主任工作、教师课时量、考勤等便于平时考核的常规项目,一般按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与之相关的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课时津贴等,按月发放的津补贴可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65%左右;对于师德、教育教学成果、教科研、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等其他体现总体评价和实际贡献的项目,可纳入年度奖励绩效考核,量化分值,并按照年度奖励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奖金或补贴,年终发放的奖金补贴可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5%左右。

校级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设为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津贴。岗位津贴随同学校教职工按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同发放;绩效奖励津贴由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数额。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工作要求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绩效工资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市直各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要充分认清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办法和对所属学校校级领导的考核细则;学校要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3.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各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4.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单位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档案,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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