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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意见汇报范文

时间:2022-12-18 08:46:40

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意见汇报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化基地的核心,是推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尤其是资本要素向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不同特征,现就探索建立科技与金融良性互动机制,完善科技投融资服务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投入

(一)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按照政府引导、有限参与和重点扶持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引导引国际金融机构、国内外风险资本、上市公司、国有及个人等社会各类资金及专业创业投资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元化风险资本,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补助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补助资金的阶段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可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投资保障对“风险投资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落实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三)建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企业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引导和支持重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充实注册资本,达到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基金”需注册资本1亿元的基本条件,并逐步达到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水平。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专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四)完善国有风险资本的投资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的进退渠道,提高国有创业投资股权挂牌转让的审批效率。创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制,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基金的基金”模式,吸引海内外各种社会资金,共同建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合伙基金,形成多元化创业投资格局,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二、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加强政策性银行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技术创新专项、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技术产业项目、引进技术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政策性银行应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应依托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高科技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科技中小企业贷机制。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创业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对高新技术出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出口园区的优惠贷款支持度;争取特别融资账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争取外汇管部门支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口支持力度。

农业发展银行应进一步开展好农业科技贷款工作,对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二)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银行业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的相关规定,对承担《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实施方案》确定的战略产品、重点产品、培育产品开发任务的企业;对承担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三)鼓励银行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各类银行业机构应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尽快制定四川省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不超过上年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商业银行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还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登记制度,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和担保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指导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资本金充足、运作规范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3年营业税。

(五)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创新开发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让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积极推动成都市、绵阳市进入国家科技保险试点城市。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应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国内外贸易,根据不同的方式,提供进出口短期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来华和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通过国内外买家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对外担保、应收账款追收等服务手段,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开拓。通过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业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为投保信用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按最低成本价计收资信调查费,并为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承保和理赔绿色通道。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应积极争取总公司支持,将成都作为信用保险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试点,努力探索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联合信用担保等新兴金融模式,加大信用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试点工程,集成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创业投资等资源,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加大宣传和培育力度,支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自身条件,分别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市,或到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上市资助计划,引导和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积极支持成都高新区、绵阳高新区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试点园区范围。继续加强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协调沟通,为区内企业争取挂牌工作提供政策指导。

(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组织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捆绑式集合发债。鼓励成长性好、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的互保和“联保贷款”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支持企业依法规范建立融资互保组,推行“联保贷款”制度。互保组中的企业申请贷款时,应交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并由其他几户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按期还贷后,其担保金应按规定退还。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互保组,切实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期与成长期的支持力度。加大现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投入力度,支持创业期与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提供必要的无偿资助;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效益和银行已经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引导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金给予支持。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优化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投资环境与服务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估的工作机制。整合政府、银行、保险等机构的资信信息,充分发挥和利用各种信用手段,广泛宣传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探索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奠定基础。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效益、信保机构对企业应收账款保障和关键交易对象的资信评估机制,利用综合授信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尽快出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加强产权交易基础平台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及产权经纪人制度,逐步建立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共享市场信息和市场资源。

(三)组建多种形式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能力为主要服务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的原则,集成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法律、财务专家等优势资源,组建多种形式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吸引并积聚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金融中介组织、会计和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种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中介服务,使之成为连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桥梁,成为信息资源交流、咨询辅导与人才培训的平台。新晨

(四)成立创业投资同业协会。支持创业投资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机构、创业企业以及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加强与国内外创业投资界的合作与交流,严格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创业投资行为规范运作,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科技金融工作创新研究。推动科技金融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在研究科技金融政策、探索科技金融工作新模式方面的作用,把科技金融当作一个重大研究课题,通过跨机构、多学科的密切合作,促进科技金融理论和科技产业发展实践有效结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六)建立科技金融工作联系制度。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科技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科技金融工作;要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各自职能对高新技术产业化不同发展阶段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或服务,促进高新技产业的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新的规定,及时作相应调整。

(七)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坚持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和金融规律办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创造性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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