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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户籍管理改制意见范文

时间:2022-01-21 06:25:20

自治县户籍管理改制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7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缩小城乡差异、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城乡居民权益公平的有力杠杆。当前,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影响了城市的消费积极性,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同时,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极低,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服务待遇;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打破城乡交流障碍,加快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资源要素价值;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

二、严格遵循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县城、乡(镇)场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和“两县一点”建设,全面助推城镇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2.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3.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4.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5.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明确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县城聚集,实现县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4.5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0.9%上升到18.8%,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及乡镇的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2.5—3.5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2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县城集聚城镇居民20万人,乡镇场镇集聚城镇居民2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推动4.57万人本县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2.95万名在县城务工或经商3年以上的本县籍农民工,由汉葭镇政府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转户为城镇居民,人力社保部门解决其社会保障,原户籍乡镇及国土、农业、林业部门处理好宅基地、承包地、林地权属问题。

(二)5900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县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补助。

(三)400名新增退役的本县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四)1200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五)7000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乌江电站、乌江银盘电站、江口水电站、马岩洞水电站、龙门峡水电站)建设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六)1700名集中供养的本县籍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五、准确把握户籍制度改革的转户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县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县城。

1.本县籍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或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县籍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县籍农村居民在本县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其他乡镇。

本县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规定。

1.本县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县籍农村成年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县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4.符合转户到主城条件的本县籍农村居民,由乡镇政府和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助办理有关转户手续,严格落实有关配套政策。

5.市内其他区县籍农村居民符合转户条件的,可以转户到县城或本县所辖乡镇成为城镇居民。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县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和农民工公寓。在乡镇场镇规划区内,规划转户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财政筹资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具备条件后,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农民工公寓。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县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阶段,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村居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成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实现乡镇敬老院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定期举办转户农村居民专业技能培训班,提高转户居民的就业能力。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场镇,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重点抓好县城中小学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解决转户农村居民子女入学问题。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加快二甲医院建设,不断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抓。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县政府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完成县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县发改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县公安局负责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要设专门的转户窗口,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转户工作;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办法,要广泛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告知转户居民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需要承担的资金以及计算方式;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县经信委、县国资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服务工作;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县城和乡镇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县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推进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县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筹措工作。各乡镇对有意愿转户的农村居民要一一统计,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指导转户居民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转户手续。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已转户的居民,及时兑现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并长期做好跟踪服务。

(三)分段实施,积极推进。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五个阶段积极推进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一是制定方案阶段(年8月1日—8月14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具体负责,制定我县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配套政策和工作方案。二是启动和宣传阶段(年8月15日—8月31日)。年8月15日正式启动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动员,搞好政策答疑,培训工作人员,设立办事窗口,开展转户工作。三是集中攻坚阶段(年9月1日—12月31日)。对近1万名三类历史遗留问题人群(已征地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失地农村移民和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近6000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县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进行转户,年底全面完成。对部分在县城企业务工3年以上且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民工实施转户,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四是重点推进阶段(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全力推进,确保2.95万农民工转户进城。五是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2020年)。进一步放宽转户条件,完善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农村居民开展转户工作。

(四)注重宣传,确保稳定。

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层层宣传动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设置专栏、派干部深入村组和农户讲解等方式和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内容。县内各媒体要及时跟踪报道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与转户居民享受的优惠政策,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户籍改革、支持户籍改革、拥护户籍改革,确保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发展改革、公安、国土房管、农业、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深入乡镇调研,全面掌握详细情况,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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